前员工组建新公司使用原技术秘密,法院全额支持赔偿请求:可不考虑技术贡献率
【主编简介|深耕商业秘密20年】唐青林律师,中国人民大学法学硕士,深耕商业秘密法律,出版三部商业秘密专业著作,办理多起亿元乃至近10亿级商业秘密重大案件,多起案件入选最高法院、最高检察院知识产权典型案例。本号垂直聚焦商业秘密领域,打造商业秘密专业交流平台。(微信/电话:13910169772)
阅读提示:
(一)在侵害技术秘密案件中,计算赔偿数额时通常需要考虑技术秘密在侵权产品中的贡献率。但本案中,最高人民法院明确:对于侵权人存在明显恶意,且侵害行为直接决定了其商业机会的获得或权利人商业机会的丧失的,可以将侵权人的全部获利作为侵权获利,无需单独考虑技术贡献率。
(二)本案例为人民法院案例库案例,根据《人民法院案例库建设运行工作规程》,各级人民法院审理案件时,应当检索人民法院案例库,严格依照法律和司法解释、规范性文件,并参考入库类似案例作出裁判。
裁判要旨
对于侵权人存在明显过错且根据在案证据能够认定或者根据具体案情可以推定侵害技术秘密行为直接决定了侵权人商业机会的获得或者权利人商业机会的丧失的,原则上可以将侵权人的全部获利作为侵权获利。
案情简介
一、某地质微生物公司(以下简称地质公司)通过《技术排他实施许可协议》获得了涉案技术秘密,该技术秘密主要用于微生物油气勘探。罗某某、李某、胡某某、张某某此前均是地质公司的员工,罗某某是某能源科技公司(以下简称能源公司)的法定代表人。
二、一审法院前往能源公司进行证据保全时,发现李某电脑中保存的“微生物油气勘探采集技术规程”(起草人:罗某某、胡某某)与地质公司的密点1、2、3、5、7、8、9、12的载体内容完全一致;“微生物油气勘探海洋沉积物检测标准”与密点13至16的载体内容完全一致;“施工流程”“1607和0333区块微生物油气勘探项目中期成果81”与密点9的载体内容基本相同。
三、2017年5月,能源公司中标了洛克项目,在该项目中使用了“微生物油气勘探海洋沉积物检测标准”,获得项目款735万元。
四、地质公司提起诉讼,请求判令能源公司、罗某某、李某、胡某某、张某某停止侵权,并赔偿经济损失588万元及合理费用50.7万元,共计638.7万元。
五、北京知识产权法院一审判决:能源公司、李某、罗某某停止侵权,共同赔偿经济损失50万元、合理费用25万元,共计75万元。地质公司以胡某某、张某某亦存在侵权及判赔金额过低为由上诉;能源公司、李某、罗某某以技术秘密不成立、不构成侵权为由上诉。
六、2022年10月26日,最高人民法院作出二审判决:撤销一审判决,改判能源公司、李某、罗某某、胡某某连带赔偿地质公司经济损失200万元及合理费用50.7万元。
实务经验总结
在商业秘密法律服务领域,北京云亭律师事务所唐青林律师深耕近二十年,专注办理各类重大、疑难、复杂商业秘密民事纠纷与侵犯商业秘密罪刑事案件,具备极为丰富的实战经验。理论研究方面,唐青林律师先后在中国法治出版社出版三部商业秘密专业著作:《商业秘密保护实务精解与百案评析》《商业秘密百案评析与企业保密体系建设指南》《商业秘密案件裁判规则——全面梳理中国商业秘密案件司法裁判规则》,系统构建商业秘密司法实务与理论体系。作为长期奋战在一线的专业律师,其经办的多起案件具有标杆意义,分别入选最高人民法院2023年度中国法院50件典型知识产权案例、2015年最高人民检察院“检察机关保护知识产权十大典型案例”,以深厚理论功底与实战业务能力,为企业商业秘密保护提供专业、可落地的法律解决方案。
前事不忘,后事之师。为帮公司保护商业秘密、帮技术人员不踩红线,避免未来发生类似商业秘密诉讼,唐青林律师团队提出如下建议:
1.关注前员工组建新公司后的业务动态。对于掌握核心技术秘密的前员工,如其离职后迅速成立与原公司业务重合的新公司,并中标同类项目,应高度警觉,及时通过证据保全等方式固定侵权证据。
2.积极利用利润计算方式主张赔偿。在计算赔偿数额时,可依据侵权人的项目合同金额、行业平均利润率等证据,证明侵权获利远超诉请金额,争取全额支持。
3.在恶意侵权案件中,无需过度纠缠技术贡献率。若侵权人恶意明显,且侵害行为直接决定了其商业机会的获得,可主张不扣减技术贡献率,以侵权人全部获利作为赔偿依据。
本案对司法实践的推进作用和意义
本案在侵害技术秘密赔偿数额计算规则方面具有重要意义,对司法实践产生了以下几个方面的推进作用:
1. 明确恶意侵权案件中可“不考虑技术贡献率”的裁判规则。
在传统技术秘密侵权案件中,计算赔偿数额通常需要评估技术秘密在侵权产品中的贡献率,扣除其他因素(如侵权人自有技术、品牌、渠道等)的贡献。本案确立了一个重要例外:当侵权人存在明显恶意,且侵害行为直接决定了其商业机会的获得或权利人商业机会的丧失时,原则上可以将侵权人的全部获利作为侵权获利,无需扣减技术贡献率。这一规则有效防止了侵权人以“贡献率”为由稀释赔偿责任。
2. 强化对恶意侵权行为的惩戒力度。
本案中,前员工组建新公司、直接使用原公司技术秘密投标,被认定为具有明显主观恶意。法院在赔偿计算中摒弃了技术贡献率的考量,全额支持权利人的诉请金额,体现了对恶意侵权行为的严厉打击,有助于遏制“跳槽带技术”的行业乱象。
3. 为“交易机会丧失”型损失提供赔偿计算路径。
本案指出,在油气微生物勘探等非充分竞争市场,侵害技术秘密行为可直接推定侵权人不当攫取了权利人的交易机会。此时,可以权利人的预期利润作为赔偿依据,而无需严格证明侵权人的实际获利。这一规则为难以精确计算损失的技术秘密案件提供了灵活的赔偿计算路径。
4. 简化赔偿计算过程,提高维权效率。
本案的裁判逻辑降低了权利人在赔偿计算上的举证负担:权利人只需证明侵权人恶意、项目合同金额、行业平均利润率等基础事实,法院即可综合认定赔偿数额,无需进行复杂的贡献率拆分鉴定,从而提高了技术秘密案件的维权效率。
相关法律规定
法律法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2025修订)
第二十二条 经营者违反本法规定,给他人造成损害的,应当依法承担民事责任。
经营者的合法权益受到不正当竞争行为损害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因不正当竞争行为受到损害的经营者的赔偿数额,按照其因被侵权所受到的实际损失或者侵权人因侵权所获得的利益确定。经营者故意实施侵犯商业秘密行为,情节严重的,可以在按照上述方法确定数额的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确定赔偿数额。赔偿数额还应当包括经营者为制止侵权行为所支付的合理开支。
经营者违反本法第七条、第十条规定,权利人因被侵权所受到的实际损失、侵权人因侵权所获得的利益难以确定的,由人民法院根据侵权行为的情节判决给予权利人五百万元以下的赔偿。
法院裁判理由
法院生效裁判认为,某能源科技公司明知系某地质微生物公司的技术秘密而获取并使用;罗某某、胡某某违反其与某地质微生物公司的保密协议约定,将包含某地质微生物公司技术秘密的“微生物油气勘探采集技术规程”直接用于制定某能源科技公司的《地质微生物勘探野外采集技术规程》;李某作为某地质微生物公司研发部的研究员,违反其与某地质微生物公司保密协议的约定,未在离职时交还其在某地质微生物公司任职期间所接触并掌握的包含有某地质微生物公司涉案技术秘密信息的资料,且将上述技术秘密用于某能源科技公司中标的洛克项目,故某能源科技公司、罗某某、李某、胡某某均构成侵权,应承担停止侵权及赔偿责任。
鉴于本案系因前员工组建新公司并侵害原任职公司技术秘密引发的案件,某能源科技公司在实际经营中使用某地质微生物公司的技术秘密,具有明显的主观恶意,且考虑涉案技术信息应用的领域为油气微生物勘探领域,并非市场竞争充分的普通商业领域,可推定某能源科技公司不当攫取了原本属于某地质微生物公司的交易机会。在此情况下,某能源科技公司是否存在恶意低价竞标行为、是否在洛克项目中还使用了其他自有技术,以及所使用技术秘密的技术贡献率大小,均不影响赔偿金额的计算。
根据某地质微生物公司所提交的海域项目审计报告所反映的盈利情况,两个项目的平均营业利润率约为43.85%,以某地质微生物公司在洛克项目中的最终报价775万元计算,营业利润约为339万余元,远超出某地质微生物公司的诉请金额200万元。即便依据某能源科技公司在洛克项目中的获利情况计算,某能源科技公司因洛克项目实际收到项目款项735万元,洛克项目利润率为27.91%,某能源科技公司在洛克项目中的营业利润为205万余元(735万元×27.91%),亦超出某地质微生物公司在本案中诉请赔偿的金额。考虑本案的具体侵权情节,故对某地质微生物公司的诉请金额予以全额支持。
案件来源
某地质微生物公司诉某能源科技公司等侵害技术秘密纠纷案[最高人民法院(2021)最高法知民终1363号]
*此处北京云亭律师事务所,为作者完成文章写作时所在工作单位。
原创声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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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编简介
唐青林,律师,北京云亭律师事务所,创始合伙人。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民商法专业法学硕士,拥有超26年法律服务经验,深耕商业秘密法律服务领域,专注商业秘密侵权民事诉讼、侵犯商业秘密罪刑事控告、商业秘密合规体系、商业秘密保密体系搭建全链条法律服务,累计为近百起商业秘密疑难复杂诉讼案件与非诉项目提供专业服务,拥有丰富的胜诉实战经验与办案业绩。
专业深耕与著作成果
多年来始终聚焦商业秘密实务研究与经验沉淀,先后在中国法治出版社出版3部商业秘密领域专业著作:
(1)《商业秘密保护实务精解与百案评析》(2008年)
(2)《商业秘密百案评析与企业保密体系建设指南》(2013年)
(3)《商业秘密案件裁判规则——全面梳理中国商业秘密案件司法裁判规则》(2022年)
核心办案业绩
(1)经办某商业秘密案件取得2亿元判赔结果;2024年代理的商业秘密民事案件(代理原告),被某省高级人民法院评为该省年度判赔额最高案件;目前正在办理标的额10亿元的商业秘密案件。
(2)多起经办案件入选最高人民法院2023年度中国法院50件典型知识产权案例、最高人民检察院2015年度检察机关保护知识产权十大典型案例,以及湖北省知识产权保护十大典型案例、年度保护白皮书收录案例。
(3)代理原告的多起商业秘密民事案件获得胜诉判决,多起案件为当事人争取到法院支持的2倍或3倍惩罚性赔偿。
(4)代理被告的多起商业秘密侵权案件,为当事人争取到法院判定不构成侵权的胜诉结果;代理多起商业秘密刑事案件被告人/被告单位,取得无罪判决、检察院不予追诉的办案结果。
(5)协助多家企业完成商业秘密保密体系建设,搭建全流程合规方案。
社会兼职
(1)最高人民法院诉讼服务中心诉讼服务志愿专家(2018-2023、2023-2028)
(2)北京大学国际知识产权研究中心研究员
(3)中国知识产权研究会知识产权与科技金融专业委员会副主任
(4)北京市律师协会第十一届、第十二届公司法专业委员会副主任
(5)北京外国语大学法学院研究生导师
行业荣誉
(1)入围“2026 ALB中国法律大奖“年度知识产权律师大奖”提名
(2)入选IPR DAILY“中国50位50岁以下知识产权精英律师”榜单
(3)2025年度LEGALBAND客户首选:知识产权律师15强
(4)2025年度GCP知识产权专家30强
(5)2023年度GRCD中国合规大奖「知识产权合规年度律师」
(6)2024年度中国区LegalOne实力之星(知识产权·商业秘密领域)
(7) LegalOne Merits (典范)奖获得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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