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泸州市财政局、泸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联合印发《关于提取住房公积金直接支付住房公积金贷款购买新建商品房首付款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通知》明确,泸州市住房公积金缴存职工购买新建商品房时,不仅可以申请公积金贷款,还能同步提取本人及配偶公积金账户余额直接支付首付款。此举在于减轻购房家庭的前期资金周转压力,助力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
01
“先筹首付再提公积金”成为过去式
在传统模式下,缴存公积金的购房者需要先自筹足额首付款完成网签和贷款审批,待购房手续办妥后才能提取公积金余额用于偿还贷款或其他用途,前期资金压力较大。新政策落地后,符合条件的购房人及配偶可以在办理公积金贷款的同时,一次性申请提取公积金直接划转至开发企业的预售资金监管账户,用于支付首付款。
根据新规,公积金账户余额真正实现了“购房即用”,无需购房人先行垫付大额资金再等待提取。申请条件明确:购房人及配偶均须为泸州市正常缴存公积金职工,所购住房为本市新建商品住房(期房),已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并明确使用公积金住房按揭贷款(含组合贷款),即可办理。
02
提取金额“就低不就高” 资金直达监管账户
《通知》要求,购房人及配偶双方合计提取的公积金金额不得超过购房首付款总额,同时贷款金额(含组合贷款)与首付款提取金额之和不得超过购房总价款。办理时,公积金账户中需至少留存10元余额。
《通知》明确,提取公积金账户余额支付首付款,办理流程分为四步走:
签订合同前,开发企业预审贷款资格并约定付款方式,双方同步签署《提取公积金支付购房首付款承诺书》;
购房人携带材料到公积金中心或贷款银行一并申请贷款与提取;
住建部门在收到确认书后5个工作日内完成网签备案;
公积金中心收到备案信息后3个工作日内将资金直接划入项目预售资金监管账户。
根据以上安排,提取资金不经过购房人个人账户,直接进入监管账户,既保障了资金安全,也消除了开发企业担心购房人提取公积金后挪作他用的顾虑。
03
交易撤销须退回 违规将受信用惩戒
《通知》同时设置了明确的风险防控条款。如果商品房买卖合同因故被撤销、解除或被认定无效,购房人及配偶须会同开发企业在合同失效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将已提取的公积金资金全额退回公积金中心。期间,资金不计利息。
对于未按要求退回资金或存在其他违规提取行为的,公积金中心将联合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实施信用管理惩戒等措施,确保政策善意不被滥用。
04
政策有效期三年 惠及刚需和改善型家庭
住房公积金新政是泸州市落实《促进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的若干政策措施》和优化住房公积金政策的延续性举措,执行时间至2029年4月30日。这一举措将惠及首套刚需及部分改善型购房家庭,有助于降低购房门槛,同时加快新建商品房资金回笼速度,稳定市场预期。
目前,泸州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及各区县住建部门已启动政策培训和宣传引导工作。有购房意向的缴存职工可提前通过公积金中心线上渠道查询账户余额,并与开发企业沟通首付款支付方案,合理规划购房节奏。
(备注:信息来源市房发中心,便民信息传播,配图为平台配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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