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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简介

陈某骑电动自行车下班途中,行至某路口时,因某建设公司施工管理不规范,水泥泥浆洒落路面未及时清理,且未设置明显警示标志,致使车辆打滑,陈某不慎摔倒并造成多处受伤。事发后,双方就赔偿问题未能达成一致,陈某遂向调解委员会(以下简称“调委会”)申请调解。

调解过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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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相关部门现场勘查,认定建设公司对事故负主要责任。在初次调解中,陈某提出医疗费、误工费等各项赔偿共计15万元;建设公司则认为金额偏高,并对误工费证明、精神损失费等项目提出异议,双方分歧明显,调解一度陷入僵局。

为打破僵局,调解员随即开展“背靠背”沟通。一方面,详细了解陈某伤情及生活状况,得知其腿部骨折、行动不便,且因误工被公司辞退,并同步收集医疗票据、工资流水等相关证据材料;另一方面,与建设公司深入沟通,了解到其因赶工期疏于现场管理,虽表示愿意承担相应责任,但希望赔偿金额合理可控。

在第二轮调解中,调解员依法明确各项赔偿范围与计算标准,引导双方逐项核定。医疗费以实际票据为准予以确认;误工费结合医院病假证明及相关鉴定标准合理测算误工期限;护理费参考市场行情提出折中方案;营养费依据医嘱意见协商确定。针对争议较大的精神损失费,调解员从事故对当事人身心影响出发进行释法说理,最终促成建设公司认可该项赔偿。

调解结果

经多轮协商,双方最终达成一致,建设公司一次性赔偿陈某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营养费及精神损失费等共计8万元,并当场履行赔付义务,签订调解协议。

案例点评

本案处理过程中,调解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五十八条规定,对责任归属进行了明确释明:在公共场所或者道路上进行挖掘、修缮、安装地下设施等作业,未设置明显标志、未采取必要安全措施造成他人损害的,施工方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在此基础上,各项赔偿项目依法逐一核定:医疗费以医疗凭证为依据据实认定;误工费结合误工时间及收入情况合理计算;护理费、营养费参照实际需求及专业意见综合确定;精神损失费则根据侵权过错程度及损害后果予以酌定。

调解过程中,调解员注重方式方法,综合运用倾听、沟通与协商技巧,先行缓和双方对立情绪,再深入梳理案情、厘清责任边界,在法律框架内提出兼顾公平与可行性的解决方案。最终不仅推动纠纷实质化解,也促使施工方正视管理漏洞,进一步强化安全意识。

律师分析

该案中,施工方因管理疏忽致陈某受伤,依法应承担侵权赔偿责任。需注意的是,陈某腿部骨折,存在构成伤残的可能;若经鉴定达到伤残等级,依法还可主张残疾赔偿金等费用,而本案调解协议未予体现,存在权益保障不足的风险。建议类似情形在完成伤残鉴定后,审慎选择调解或通过诉讼依法维权。

记者:汤玉莉

素材:龚宣

审核:刘垦博 范仲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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