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千人团队帮抢”“平台成功率高达90%”,某代拍平台宣称以技术手段抢票,消费者为买到心仪的演唱会门票不惜在票面价格外“层层加码”。近日,北京互联网法院审结一起新型网络不正当竞争案。某代拍平台组织商家利用技术手段高频抢票,法院认定该行为扰乱票务市场秩序、侵害消费者权益,构成不正当竞争及虚假宣传。代拍平台运营公司被判赔偿37万余元,唯一股东因未证明财产独立承担连带责任。

代拍平台被指扰乱公平竞争的票务市场秩序

原告某文化公司系国内知名票务平台运营主体。被告某商务公司系涉案代拍服务平台运营主体,被告高某某为该公司的唯一股东。

原告某文化公司诉称,被告某商务公司通过涉案代拍服务平台,向公众提供针对其票务平台演出票的代拍服务。该平台存在以技术手段抢票的行为,扰乱“先到先得”的正常购票秩序,侵害其他消费者的平等购票权利,妨碍原告平台正常运营。同时,该平台宣称“一次5家千人团队帮抢”“平台成功率高达90%”,并发布“成功案例”进行虚假宣传,欺骗、误导消费者,扰乱公平竞争的票务市场秩序。高某某作为唯一股东,无法证明公司财产独立于其个人财产,应承担连带责任。请求判令被告停止不正当竞争行为并赔偿损失。

被告某商务公司辩称,其与原告不存在竞争关系,平台仅撮合代拍交易,不直接提供票务服务,交易机会仍流向原告平台;代拍属于合理劳务服务,宣传内容有特定数据支撑;原告未举证实际损失,赔偿数额过高,请求法院驳回原告全部诉请求。

被告高某某辩称,代拍服务符合市场规律,平台旨在规范代拍服务,不构成不正当竞争,请求法院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法院经审理查明,被告某商务公司于2022年12月成立,2023年7月上线涉案代拍服务平台,宣称“国内首个代拍服务平台,专注代拍行为,能够解决代拍成功率低的问题”。该平台核心功能为撮合用户与入驻商家的演出票代拍交易,抢购原告等票务平台的演出票。

平台对入驻商家设置抢票能力审核标准,要求具备一定抢票案例和接单能力。平台统一制作发布抢票信息、制定代拍流程、统一提供咨询服务、统一收款后与商家结算,与代拍商家分工合作开展代拍业务。部分商家借助自动化工具实施高频抢票,不仅违反原告平台用户协议中禁止使用自动化工具抢票的约定,还大量占用原告平台带宽资源,导致普通消费者购票难度增加。

经原告取证核实,平台商家存在远超普通消费者正常购票极限的高频下单行为。2024年9月30日取证显示,用户在该平台选择2家商家代抢某明星演唱会门票。2024年11月4日,原告后台数据显示共有22个账号参与抢票,其中一个账号下单次数高达1976次。后续监测发现,部分账号存在一小时下单超3600次、一秒钟下单4次的情形,明显属于利用技术手段抢票。

此外,该平台通过微信公众号等渠道发布“平台成功率高达90%”“一次5家千人团队帮抢”等宣传内容及多篇“成功案例”,但某商务公司未提交任何证据证明其客观真实性。后平台删除了部分虚假宣传内容,但针对原告平台的代拍服务仍在持续。

另查明,被告高某某系某商务公司唯一股东,未提交任何证据证明公司财产独立于其个人财产。原告为制止侵权行为,实际支出律师费、公证费等并提交票据佐证。

法院:平台侵害其他消费者的平等购票权利

法院经审理认为,涉案平台入驻商家存在远超普通消费者正常购票极限的高频下单行为,属于利用技术手段抢票。该行为大量占用原告平台带宽资源,增加运营成本,扰乱“先到先得”的正常购票秩序,侵害其他消费者的平等购票权利,妨碍原告平台网络服务的正常运行。

被告某商务公司作为平台运营主体,主观上具有规模化开展抢票服务的意图,客观上对入驻商家进行抢票能力审核、统一发布指向原告平台的抢票信息、设置代拍流程并统一收款,与代拍商家分工协作,共同实施了涉案不正当竞争行为。

判断某一行为是否应受反不正当竞争法规制,应立足市场竞争全局,综合考量该行为是否阻碍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健康发展、是否破坏市场公平竞争秩序、是否损害经营者和消费者合法权益。

正常的票务市场秩序中,消费者主要通过合法票务平台购票,票务平台将真实消费需求传递给演出主办方,主办方据此优化演出供给,形成“需求—供给—消费”的良性循环。市场中可能存在零散分布的代拍服务者,但随着票务平台技术防控能力提升和优质演出供给增加,其成功率会逐步降低,消费者高价委托代拍的需求也会自然弱化。这种依靠市场自身调节形成的竞争秩序,属于良性竞争。

而涉案代拍服务平台介入后,为抢占稀缺演出票资源,必然着力提升抢票能力,通过聚集抢票人员与抢票技术实现其经营目的。若不予规制,其运营模式将持续推动抢票技术迭代升级,进一步加重合法票务平台的运营防控成本,降低普通消费者通过正常渠道购票成功的概率。部分消费者为获取门票不得不支付高额溢价,购票成本显著增加。同时,该类平台还存在泄露消费者个人信息的重大风险,直接损害消费者合法权益。此外,该平台的介入还易引发社会公众对正规票务平台售票合法性的质疑,损害票务平台经营者的商业信誉,扰乱市场公平竞争秩序。

此外,某商务公司通过平台发布“平台成功率高达90%”“一次5家千人团队帮抢”等内容,未提交任何证据证明其客观真实性并有数据支撑,属于虚假、夸大表述。该等宣传足以使有购票需求的消费者产生错误认知,进而选择通过该平台委托代拍,导致原告平台丧失本应获得的交易机会,扰乱票务市场公平竞争秩序,构成虚假宣传不正当竞争行为。

最终,判决被告某商务公司立即停止涉案网络不正当竞争行为,即立即停止通过涉案代拍服务平台提供针对原告某文化公司票务服务的代拍服务,并赔偿原告某文化公司经济损失300000元及维权合理开支75300元;被告高某某对前述赔偿责任承担连带责任。

目前,该案判决已生效,原被告均未上诉。

新京报记者 张静姝 通讯员 楼三丹

编辑 刘倩 校对 李立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