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内蒙古晨报
红星新闻
近日,有网友发帖称,大学生出门旅游,乘坐高铁被行李架上26寸行李箱砸到头,与行李箱主人协商赔付医药费无果。“只付了门诊和CT(费用),道歉都没有,让我去找铁路。报警后说这是民事纠纷,只能起诉。”
4月20日,九派新闻联系到当事人章女士。受访时她表示,仍感到头疼、眼睛肿胀。事发当日,她曾在行李箱主人杜先生陪同下前往医院做CT检查,“结果显示没有骨裂,医生说是皮外伤”。
章女士认为,此事对其行程造成影响,要求杜先生赔偿600元交通费与药费,双方未达成一致。杜先生告诉记者,事发后他主动带章女士去医院检查,并承担了检查费与来回打车费用。其认为,600元这一数额,“已经超过我认为自己应承担责任的范围”。
针对“乘客在列车上因他人行李掉落受伤”这类事件,湖北赋兮律师事务所王峰律师表示,事发后,建议立即固定现场证据,采取拍照、录像等方式,详细记录行李架号、掉落的行李、车厢号、车次号,尤其行李大小尺寸、放置的位置和方式。要求列车工作人员出具事故情况说明,保留与责任方沟通的记录。同时可以寻找现场目击证人,并请他们提供书面或口头证言,描述事发经过,以便后续维权。
【1】当事人:希望铁路退票以及行李箱主人道歉
章女士介绍,4月19日中午12:40左右,她与同行伙伴乘坐D3069列车从南京南站出发,乘车时有一名男子在其头顶的行李架上放置了一个26寸行李箱,发车后箱子掉下来砸到了她,“我位置是15D,他应该是15A。当时我脑袋蒙蒙的,感觉头疼,不停地流眼泪”。
之后,列车工作人员前来询问章女士情况,并在车上广播寻医。不久有两位医务人士过来,帮她检查了外伤,测量血压。“当时只是砸肿了,其他也看不出来,列车员就带我们去餐车登记了一下情况。”
章女士称,到餐车后列车员要求他们签一份协调书,大致意思是要求行李箱主人赔偿全部医药费。“我们签完字以后,铁路工作人员就去找箱子的主人协商。过了十几分钟到合肥南站,工作人员把我们和他一起安排下车,让他带我们去寻医。”
她说,到医院时大约下午两点,挂号之后按照医生所说拍CT,等待了1个多小时。“结果显示没有骨裂,医生说是皮外伤,我们就走了,也没有开药。”
章女士提供的检查单显示,就医时她主诉“外伤致头痛1小时”,临床诊断为“头部外伤”。根据《CT诊断报告单》,4月19日15时15分,她在中国科学技术大学附属第一医院(安徽省立医院)南区做的头颅CT平扫检查,诊断意见是“未见明显异常,随诊”。
据章女士称,就医过程中,急诊的20元挂号费是行李箱主人杜先生直接扫码支付的;CT检查费210元,杜先生转给了当时帮忙付款的章女士的同行人。
章女士表示,医院检查结果出来后,杜先生提出赔章女士100元,此事就算了结。“他说他算比较负责任的,没跑掉,赔我们100块钱已经算非常好的了,说这应该是铁路的责任,叫我们去寻找铁路赔偿。”
章女士没有同意,其认为此事对她行程造成了影响。“我们本来是从南京南站到汉口站的,现在停留在合肥,我要求他赔偿我600元交通费和药费。但对方不同意。我说,我们去找铁路进行三方协商,他的同行人同意协商,他本人打的车。但是到合肥南站门口,他不同意跟铁路三方协商,让我们跟他私了,我没有同意,他就走了。”
章女士称,后续她给警察打电话,警察说这是民事纠纷,如果想要赔偿,最好还是起诉。4月20日8点18分,她拨打了12306的投诉电话,10点左右列车长联系她,“说可以把票退我,这400元是个人补偿,补偿后事情就处理结束了”。
22日,她告诉九派新闻,已收到了这400元“补偿”。此外,还收到了19日她在合肥南站退掉被扣20%手续费的原票后,重新上车补票的费用。
行李箱主人方面,“除了检查(费),连句道歉都没有,药也没有买给我,我觉得他的做法非常不合理。”章女士说。
关于行李箱为何会掉下来,她表示,车内有监控,但她与列车长微信交流时,对方回复,“监控是铁路公安部门调取”。
【2】行李箱主人:已经承担我应承担的责任
4月21日,九派新闻联系上行李箱主人杜先生。他认为,自己没有过错。“是我的箱子,但不是我在放箱子的时候掉下来砸到她,而是开车之后箱子自己掉下来砸到了她。从我放上去到箱子掉下来,中间隔了至少十几分钟,这么多人放箱子,碰来碰去的,我怎么知道到底是什么情况。”
杜先生称,虽然他不认为是自己责任,但确实是他的行李箱,“我也觉得很亏欠和愧疚,所以在列车员介入处理之前,我主动带她去医院检查,把最重要、最紧急的生命安全问题解决了。我承担了我认为我应该承担的责任。你可以问问她,是谁报的医药费,谁带着她来回打车去看病。”
对于章女士索要的600元赔偿,杜先生表示:“我愿意给她一点精神损失或其他赔偿,但她张口就要这么多,我肯定接受不了。我又给了她一次机会,让她再考虑考虑数额,她还是坚持原来的,我说好,那就第二个选项,我现在走。”
关于赔偿数额600元,九派新闻后来再向章女士核实,她认为,这个数额完全是合理的。“当时还不确定铁路那边能否退票。这600元大概包含我们从南京南站到汉口站、以及从汉口站再转车的车票,还包括药费和当时我们中午被砸后没有吃成的午餐。”
杜先生则称,在车上的时候,列车长已经告诉章女士,剩余票段的钱可以退给她。“但她找我要600元里面很大一部分是车票钱。我为什么要同意?她自己不去找列车长解决票的问题,希望我赔付她车票,让我解决她所有行程受到影响的问题。我认为这和我行李箱掉下来是两件事。”
关于双方在列车人员面前签的协调书,杜先生提到,当时协调书上写“乘客摆放不当”,他对此并不认同,但因为后面有事,希望尽快解决这件事,于是签了字。“列车员说有旁证,能证明是我没有放好箱子掉了下来,我到现在也没有看到旁证。”
章女士方提供的上海铁路局南京客运段出具的一份手写“客运记录”显示,该段向合肥南站移交行李砸伤旅客时说明:“D3069次列车南京南站开出,一旅客杜某某因摆放行李未稳妥,箱子掉落砸到旅客章某某右面头部,列车广播寻医生诊断旅客无明显外伤。经列车协商,杜某某同意带章某某下车就医并付医药费,均未购乘意险。”
杜先生告诉记者,他不想参与到争辩中,而且他也不怎么刷社交网络。“但是我要保留申诉的权利。如果未来产生任何的经济损失或其他法务损失,我会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去追索。”
【3】律师:事发后建议立即固定现场证据
事发于D3069列车,双方所签的协调书原文是什么,目前尚且无从知晓。章女士称,当时列车工作人员着急拿协调书跟对方协商,她没有时间拍照,再加上事发突然,脑袋比较蒙,没反应过来。
关于谁来承担责任,双方各执一词。4月22日下午,九派新闻拨通D3069列车长的电话,试图求证一系列细节。听完记者来意后,对方称,“你稍等一下,我这边还在开会”,随即挂断。
针对此事所涉及法律问题,九派新闻采访了湖北赋兮律师事务所王峰律师。
关于责任划分,王峰分析称,杜先生作为所有人对行李负有保管、妥善放置的义务,其行李掉落致使章女士受伤,其应当承担侵权责任。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及其搁置物、悬挂物发生脱落、坠落造成他人损害,所有人、管理人或者使用人不能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此外,列车工作人员未尽安全检查、安全提示、行李架管理义务,亦应当承担相应责任。同时由于列车工作人员属于履职行为,其责任应当由铁路公司承担。根据民法典第八百二十三条,承运人应当对运输过程中旅客的伤亡承担赔偿责任。
列车工作人员要求双方签署的“协调书”,在法律上是否有效?当事人没有拍照也没有拿到原件,缺少书面凭证会对后续维权产生什么影响?
王峰指出,协调书系双方自愿签订,内容是双方真实意思表示,对当事人双方均有约束力,合法有效。因无书面凭证,后续维权过程中可能难以作为直接证据。因该协调书系在列车工作人员要求下签订,章女士可以向铁路方要求提供副本,如铁路方不能提供,应当承担履职不当责任。
他补充说,因章女士受伤较为轻微,可先向12306投诉进行维权,若行不通,则可向法院提起诉讼。可将杜先生与铁路公司列为共同被告,主张杜先生承担侵权责任,铁路公司承担合同违约责任。
章女士要求杜先生赔偿600元交通费(因行程中断、滞留合肥)和药费,在法律上是否合理?王峰称,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七十九条规定,侵害他人造成人身损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营养费、住院伙食补助费等为治疗和康复支出的合理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
对于乘客在列车上因他人行李掉落受伤这类事件,王峰律师提醒,事发后应当立即固定现场证据,可以采取拍照、录像等方式,详细记录行李架号、掉落的行李、车厢号、车次号,尤其行李大小尺寸、放置的位置和方式。要求列车工作人员出具事故情况说明,保留与责任方沟通的记录。同时可以寻找现场目击证人,记录他们的姓名、联系方式,并请他们提供书面或口头证言,描述事发经过,以便后续维权。
九派新闻注意到,此前曾发生过类似事件。据法治日报,2024年12月1日,从河北省定州东站上车的王先生,将随身携带的双肩包放置在行李架上。列车启动后,双肩包因没有放稳而掉落,砸伤了下方座位上的李女士。事发后,列车工作人员迅速赶到现场进行救助,在列车到站后,李女士自行前往医院进行治疗。事后,李女士向王先生要求赔偿医药费、误工费等。因双方就赔偿数额协商未果,李女士将王先生诉至河北省定州市人民法院。
承办案件的定州市人民法院周村法庭法官助理周旭表示,旅客购票乘车后,便与铁路公司形成了铁路旅客运输合同关系,铁路公司作为承运人负有将旅客安全运输到约定地点的义务,如果旅客在运输过程中受伤,承运方应对旅客伤亡承担损害赔偿责任。如果旅客受伤是由其他旅客原因所导致的,由其他旅客承担侵权责任。
来源:九派新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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