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5年以来,菏泽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认真贯彻落实上级工作部署,持续加大知识产权行政保护力度,严厉查处各类侵权违法行为。为充分发挥典型案例的示范引领与警示震慑作用,切实提升知识产权行政保护效能,在4·26全国知识产权宣传周期间,菏泽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特公布知识产权行政保护十大典型案例,通过以案释法、以案普法,进一步增强社会公众的知识产权保护意识,引导市场主体守法诚信经营,为持续规范市场秩序、优化营商环境提供有力保障。
牡丹区市场监管局查处菏泽某五金有限
公司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案
基本案情:2025年8月1日,菏泽市牡丹区市场监管局接广东东泰五金精密制造有限公司、悍高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投诉,依法对菏泽某五金有限公司开展执法检查,现场查获涉嫌侵犯“悍高HIGOLD®”“DTC”注册商标专用权的铰链共计8800个。经查,当事人于2025年3月从临沂不明供货商处购进侵权铰链,其中“悍高HIGOLD®”N2.0系列铰链6200个、“DTC”B80系列铰链6800个,购进货款合计22760元。截至检查时,当事人已销售部分侵权铰链,销售款7750元,违法获利286元。
经核实,“悍高HIGOLD®”“DTC”均为合法注册且在有效期内的商标,当事人销售的相关铰链经商标持有人鉴定为侵权商品。此外,当事人曾于2024年11月因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商品被行政处罚,此次属一年内再次实施同类违法行为,且无法提供供货商具体信息,导致侵权商品溯源无果。
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七条第(三)项规定,构成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商品的违法行为。鉴于其存在从重处罚情节,牡丹区市场监管局依据《商标法》第六十条第二款等规定,责令当事人立即停止侵权行为,作出没收全部侵权铰链、罚款50000元的行政处罚。
典型意义:本案是市场监管部门严厉打击知识产权侵权、维护商标权利人合法权益的典型案例。当事人屡教不改实施商标侵权行为,且刻意规避商品溯源,主观违法情节明显。市场监管部门依法从重处罚,既对重复侵权行为形成有力震慑,也有效遏制了“傍名牌”的市场乱象,切实维护了正规企业的品牌权益和公平竞争的市场秩序,为五金行业健康发展筑牢知识产权保护防线。
定陶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查处
某公司假冒专利案
基本案情:2025年2月20日,定陶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接市局《案件移送函》,依法对定陶区某公司涉嫌假冒专利行为立案进行调查。
经查明:ZL20163035****.0专利为当事公司所拥有的外观设计专利,因未交年费,该专利权于2024年7月2日公告终止。在专利权被宣告终止后,当事公司仍在后续生产销售的产品包装上继续标注该专利标识,其行为构成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实施细则》第一百零一条第(一)项规定的假冒专利行为。定陶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第六十八条之规定,对当事公司作出罚款并没收违法所得的行政处罚。
典型意义:该案件虽然只是一起普通的假冒专利案件,但其中彰显出来的知识产权保护意识缺位问题,却值得我们警示。专利权是"易碎品",其存续以权利人持续履行缴费义务为前提,专利的维持工作与专利申请同样重要,而非一劳永逸。
本案中当事公司因未交纳专利年费,不但导致专利权提前终止,丧失该外观专利的合法保护地位,更因违法受到相应的行政处罚,可以说是典型的因小失大。而此案件的办理也对监管部门在今后的工作中,如何更好的提供知识产权服务方面提出了延伸要求。监管部门应将监管与服务相结合,针对“重申请轻维护”等行业痛点,开展精准培训,通过案例警示教育企业,着力提升企业知识产权管理水平,让知识产权切实为企业进步和社会发展保驾护航。
单县市场监管局查处菏泽某车业有限公司
生产销售侵犯他人注册商标专用权商品案
基本案情:2024年12月18日,单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根据举报人举报,对当事人菏泽某车业有限公司经营场所进行执法检查。现场发现带有“
典型意义:低速四轮电动车贴近基层民生、流通广泛、受众多元,部分市场经营者漠视知识产权红线,损害权利人商誉与创新动力,扰乱公平竞争市场秩序。本案的办理精准直击低速四轮电动车领域擅自变造商标、刻意仿冒知名品牌等乱象,以严执法倒逼企业规范商标使用、强化原创研发设计与品牌提升,筑牢行业创新发展与诚信经营根基。案件的办理不仅维护了权利人的合法权益,还有效树立了行政执法的权威,净化了基层营商环境,营造尊重原创、敬畏法律、诚信经营、公平竞争的良好知识产权保护生态。
成武县市场监管局查处某鞋帽服装店
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运动鞋案
基本案情:2025年3月6日,成武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接投诉称成武某鞋帽服装店售卖侵权新平衡体育运动公司注册的第5942394号“
典型意义:成武县查处的侵犯“
曹县市场监管局查处某商贸中心销售
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白酒案
基本案情:2025年8月1日曹县市场监管局接投诉称某地有一辆面包车和一辆箱货车正在装卸白酒,该酒涉嫌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曹县市场监管局立即组织人员开展执法检查,现场发现箱货车内装有42度光瓶汾酒、53度光瓶汾酒、45度光瓶西凤酒、55度盒装西凤酒。经陕西西凤酒股份有限公司和山西杏花村汾酒厂股份有限公司鉴定,鉴定结论均为假冒注册商标产品。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七条规定,曹县市场监管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六十条规定,对当事人作出了没收侵权产品和罚款贰万元(¥20000.0元)的行政处罚。
典型意义: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系典型的知识产权侵权违法行为。此类行为不仅破坏了公平竞争的市场规则,扰乱正常的商品流通秩序,更会影响品牌市场价值、弱化消费者的品牌辨识度与信任度,进而严重侵害商标权利人的合法权益,对品牌方长期积累的商业信誉造成不可逆的损害。本案的成功办结,精准打击侵权违法行为,有效遏制“傍名牌”“搭便车”等侵权乱象,既捍卫了知名品牌的市场声誉与核心利益,又保障了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同时,本案的办理也有效引导了经营者依法合规经营,推动形成崇尚创新、诚信守法的市场氛围,为构建健康、有序、高质量的营商环境贡献了监管力量。
巨野县市场监管局查处某公司
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案
基本案情:2025年6月11日,巨野县市场监管局执法人员对某公司开展日常检查,在该公司仓库内发现标有山东盛昌食品有限公司“盛昌缘”商标的坚果小饼(巴旦木味)外包装箱73个,箱内无对应产品。经查,当事人购进山东盛昌食品有限公司享有注册商标专用权的73箱饼干产品后,未经商标注册人许可,擅自更换为自有品牌包装并投入市场销售,其行为构成侵犯注册商标权。该公司的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七条第五项“未经商标注册人同意,更换其注册商标并将该更换商标的商品又投入市场的”之规定,属于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六十条第二款规定,市场监管部门责令当事人立即停止侵权行为,并结合其违法经营额、违法情节,作出罚款15000元的行政处罚决定。
典型意义:本案是一起典型的商标反向假冒侵权案件,当事人未经商标注册人同意,擅自更换为自身品牌包装并投入市场销售,本质是通过“换标不换物”的方式切断原商标与商品的关联,窃取原品牌的产品品质价值。该案的查处明确了商标不仅是商品来源的识别标识,更凝聚着权利人的品牌商誉,反向假冒行为既侵害了商标注册人的合法权益,也破坏了商标的基本识别功能。无论是传统的假冒商标行为,还是“反向假冒”这类隐蔽性侵权行为,均会受到法律制裁。
郓城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查处某公司假冒专利案
基本案情:2025年9月29日,郓城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根据举报,依法对涉案某公司进行检查。现场已无涉案产品,但某公司认可生产销售带有“专利产品、仿冒必究”标记玻璃酒瓶的事实。经查,某公司使用承包的生产线共计生产带有“专利产品、仿冒必究”标记的玻璃酒瓶6000个,已全部售出,共获得销售款7800元。该公司工作人员于2025年8月20日提交了外观专利申请并经国家知识产权局受理,案发时该外观专利申请尚未被授予专利权。其在未被授予专利权的产品上标注“专利产品”字样的标识,且销售该产品。构成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实施细则》第一百零一条规定的假冒专利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第六十八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规定,郓城县市场监督管理局责令其立即改正并于公告,对其作出没收违法所得7800元、罚款8000元的行政处罚。
典型意义:此案查处彰显了监管部门对专利标识标注规范的严格监管态度,维护了专利制度的权威性和严肃性,保障了消费者权益,避免其因虚假专利标识产生误导。同时,也警示企业必须依法依规开展生产经营活动,在获得专利授权前不得擅自标注专利标识,对规范市场秩序具有积极推动作用。
鄄城县市场监管局查处某超市
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案
基本案情:2025年3月25日,鄄城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依法对某超市开展执法检查,现场查获待售的“古井贡酒年份原浆古7”12瓶、“古井贡酒年份原浆古5”7瓶,共计19瓶白酒。经安徽古井贡酒股份有限公司授权人员现场鉴定,该批产品外包装、防伪标识等与正品不符,非原厂生产,属侵犯“古井贡酒”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假冒商品。经查,当事人于2024年12月15日从身份不明人员处购进上述侵权白酒,违法经营额2260元。当事人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商品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七条第三项规定。执法部门依法扣押涉案商品并立案调查,向当事人送达行政处罚告知书,当事人未提出陈述、申辩。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六十条规定,鄄城县市场监管局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对其作出没收侵权白酒19瓶、罚款28000元的行政处罚。
典型意义: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酒类商品,不仅扰乱正常市场竞争秩序,弱化品牌价值,还严重侵害商标权利人合法权益,危及消费者饮食安全。本案聚焦农村市场酒类侵权突出问题,严格依照商标法律法规查办案件,坚持处罚与教育相结合,有力打击了销售假冒白酒、“傍名牌”等知识产权侵权行为。案件有效规范农村商超经营行为,震慑违法经营者,切实守护消费者消费安全与知名品牌声誉,为营造诚信有序、公平竞争、安全放心的营商环境提供了坚实保障。
东明县市场监管局查处某便利店
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案
基本案情:2025年09月20日,东明县市场监管局接投诉举报,称其在东明县某便利店购买到了假冒的“五粮液”白酒。根据举报线索,东明县市场监管局依法对涉事便利店组织开展执法检查,在当事人经营场所未再发现被投诉举报的同批次“五粮液”白酒。经四川省宜宾五粮液集团有限公司鉴定,涉案白酒为假冒该公司第1207092号、第3467940号注册商标的侵权产品。当事人于2025年10月28日与投诉举报人协商达成退款并赔偿协议。当事人销售上述涉案商品行为构成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七条第(三)项列举的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商品的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六十条第二款之规定,东明县市场监管局责令其立即停止侵权行为,对涉案“五粮液”白酒予以没收,并罚款1000元。
典型意义: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不仅会扰乱正常的市场秩序,同时会严重损害商标权利人的合法权益。本案的查处,有力的打击了对注册商标专用权的不法侵害行为,保护了商标所有人的商标专用权。同时考虑到本案中经营者已60多岁高龄,缺乏对食品真伪的分辨能力,系初次违法未造成危害后果,并主动与投诉举报人退款赔偿达成和解,处罚结果兼顾了合法性和合理性,体现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规定的处罚与教育相结合的立法原则。
菏泽鲁西新区市场监管部门查处
菏泽某汽车科技有限公司
侵犯梅赛德斯- 奔驰注册商标专用权案
基本案情:2025年9月25日,菏泽鲁西新区市场监管部门根据举报线索,对菏泽某汽车科技有限公司开展突击执法检查,现场查获该公司生产的涉嫌侵犯梅赛德斯- 奔驰集团股份公司注册商标专用权的汽车脚踏板、饰板半成品及成品若干,含标有“Mercedes-Benz”等奔驰专属标识的前门脚踏板半成品129个、中门脚踏板半成品10个,各类饰板半成品66个,成品脚踏板7箱。经专业机构鉴定,上述商品均为侵权商品。经查,该公司未经商标权利人授权许可,在同一种商品汽车脚踏板上使用与奔驰注册商标完全相同的标识,极易导致相关公众混淆误认,其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七条第一款规定,构成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监管部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六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规定,责令其立即停止侵权行为,作出没收全部侵权商品、没收违法所得3840元、罚款8000元的行政处罚。
典型意义:本案中,监管部门坚持线索快核、执法快动、查处快结,接报后第一时间开展现场检查,依法采取行政强制措施,精准固定侵权证据,严格按照法定程序完成案件调查、定性及处罚,既严厉打击了汽车配件领域“傍名牌”“搭便车”的侵权违法行为,有效维护了品牌权利人、消费者合法权益,又秉持过罚相当原则,对主动配合的当事人依法从轻处罚,体现了严格规范公正文明的执法理念,为辖区汽车产业高质量发展营造了公平竞争、创新保护的良好营商环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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