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日常经营中,股东从公司借款周转,似乎是再平常不过的操作。然而,这看似简单的资金往来背后,却藏着巨大的税务风险。最近不少人在说,各地都在严查“个人股东从公司借款在纳税年度终了没有归还”,要求强制视同分红征20%的个税,不管是真假,各位老板和财务朋友们都要重视起来,因为对于股东借款这个事情,一直是税局比较关注监控的方向。根据财税〔2003〕158号规定,个人投资者从被投资企业借款,在纳税年度终了后未归还借款,且未用于企业生产经营,未归还部分将被视为“利息、股息、红利所得”,按20%税率缴纳个人所得税。现在税务系统都有这么一个风险指标,公司如同时满足以下三点,很可能会收到税局的风险推送,怀疑你的公司是不是把钱借给了股东,年底也没归还,想规避分红个税。1、公司“其他应收款”余额较大;2、连续多年利润较多,但从来没分红;3、公司股东中有自然人股东情况。当然,如果你能证明借款在年底虽然没有归还,但是款项用于了公司经营的,这也不征个税。也就是说如同时满足,纳税年度终了未归还,且未用于公司经营活动的,就会被视同股息红利分配,征收20%个税。财税〔2003〕158号中的“纳税年度终了”指的是12月31日。同时,公司作为个税法定扣缴义务人,按照《征管法》第六十九条的规定,若未履行代扣代缴税款,面临应扣未扣税款50%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另外有些朋友可能会说,我家“其他应收款”余额确实大,但借款人不是个人股东,是其他人,公司之外不相关的第三人,税局可能会怀疑这是替代股东借款的“傀儡人”,除非能证明这借款人的真实身份和合理性,否则可能会被穿透,实质重于形式原则,还是视同分红按照20%征收个人所得税。另外,实务中对于“年度终了”这个时间节点存在两种观点。一种观点,根据财税〔2003〕158号规定,以12月31日为归还界限,未归还需征个税。一种观点,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个人所得税管理办法>的通知》(国税发〔2005〕120号)第三十五条第四项规定,加强个人投资者从其投资企业借款的管理,对期限超过一年又未用于企业生产经营的借款,严格按照有关规定征税。按借款满一年,即12个月计算,超一年不归还征个税。实务中大部分以“12月31日”这种观点来判断归还界限,华姐比较偏向于“超一年”这个观点,感觉相对合理些。比如说,个人股东12月30日从公司借款100万,以12月31日为归还界限这种观点的话,才借款一天就要被视同分红征个税20万,有点不太合理。当然,对于纳税人来说,还是要把握好时间节点,按当地的具体规定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