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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 | 墨白(媒体人)

山东临沂市河东区法院有一个干警,其妻子成立了一家不缴社保、无员工的空壳公司。公司成立两个月,唯一经济活动是,以4000万元拍下一项6000万元的不良资产。

这是澎湃新闻最近做的一篇报道。

这个事情非常离谱,但等我们查阅所有细节后,会发现还有更多离谱的。

首先是拍卖无故延迟。这起拍卖原计划于2021年3月22日上午10点进行,但在未发布任何公告的情况下,临时延期至下午1点。两分钟后,这笔不良资产被一家公司以4000万价格拍下,该公司是本次拍卖的唯一竞买人,正是该干警妻子所创立。

其次,在拍卖开始前,该不良资产标的价格由6000万下调至4000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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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后,该债权的担保人起诉至当地中级法院,称法院工作人员的关联人参与竞拍,违反了相关规定。但该法院干警以不知情、未参与妻子公司运营等理由抗辩,最终法院驳回起诉。

这三点,一点比一点离谱。

先说第一点。在拍卖或招投标过程中,临时更改地点、时间等因素,导致参与者无法参与,这是常见的串通投标行为。

我朋友的公司曾尝试参与一个大公司的招标,原定上午10点在约定地点投标,但9点半时,对方突然通知地点变更,改至50公里外的另一地点。因时间紧迫,我朋友公司未能及时抵达,最终投标失败。

这起拍卖也是如此,临时更改时间,开拍后仅2分钟就完成,很多人不仅没收到消息,即便知道了,也根本来不及筹措保证金。

从实际结果来看,仅一名参与者参与拍卖并顺利拍下不良债权这是一场量身定制的萝卜拍卖。

第二点,我国《拍卖法》明确规定,当拍卖的核心要件发生重大变化,拍卖人应在拍卖前5日发布公告。起拍价无疑是核心要素,但仅提前八分钟象征性发布公告,显然违反法律规定。

单就这个程序问题,根本无需探讨是否存在贪污关联,仅程序违法就值得深究。

在第三点中,我要先解释为什么债权担保人要起诉。假设一家公司欠款6000万,债主起诉要求还款。公司无资金,但拥有一笔他人欠它的债权,法院遂对该债权进行拍卖。

若拍得6000万,可全额清偿,皆大欢喜。

但是现在,这笔债券仅仅卖了4000万,将4000万偿还债主后,剩余2000万由担保人承担无限连带责任。

所以,担保人必须出面,希望通过起诉撤销这笔拍卖,使该债权能以更公允的价格重新拍卖,以避免自身损失。

这个起诉,既有主观动机,也有客观依据。

因为我国特别重视机关人员从事关联商业行为。不仅是法院,其他部门如税务、公安、交通等也有类似规定,工作人员应约束其亲属等关联人,不得从事与其职责相关的商业活动。

但这种规定往往是部门规章,属于软性约束,不具备直接的刑事效力。

除非能证明这位干警确实参与了妻子公司的经营,并为妻子公司参与拍卖提供了便利,那就是典型的违纪违章。

但担保人起诉后,该法院干警辩称对妻子公司的经营活动不知情且未参与。法院驳回了起诉。

这显然不合理,因为司法中的回避原则不以是否主观知情为前提,而以是否存在客观利害关系为依据。

如果关联人以不知情为由主张免责,法院认可这种免责,那么就会导致一系列非常荒诞的结果:系统内的人都可以让自己的家属成立公司,从事商业活动。

出事时,只要自己对法官或者纪委说:“我不知道,我没参与。”就能免责。

这显然十分荒诞。

至于法院干警的妻子为何会有4000万现金,这种事不是外人能瞎猜的,我们不能乱说,说不定真是合法财产呢。

时隔5年,这笔烂账重新被翻出,在舆论压力下,临沂市发布公告,责成市委政法委和市中级法院组成联合调查组,对此事进行调查。

在调查结果出来之前,我们不便对事件妄加揣测。我们期盼调查结果能真正正本清源,让当地营商环境更加公正、透明、高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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