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董秘角色定位的再审视:从“传声筒”到“守门人”

董事会秘书是上市公司信息披露与规范运作的关键岗位。在本次专项行动中,提高董事会秘书履职能力被列为八大举措之首,证监会将制定发布首部专门针对上市公司董秘的监管规定——《上市公司董事会秘书监管规则》。

这一制度安排的深远意义在于:董秘不再只是上市公司对外信息披露的“窗口”,而是信息披露合规的组织者、公司治理架构中的关键守护者。业内专家指出,董秘如果长期缺位、专业能力不足、履职保障不充分,信息披露质量必然下降,公司治理程序也容易流于形式。

目前一个突出的结构性问题在于,很多公司董秘由公司高管担任或列入公司高管,这导致董秘不是代表董事会,而是代表公司高管,影响了董秘作为董事会发言人的独立性。要解决董秘履职问题,必须首先解决其代表谁及独立性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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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监管规则的核心要点解析

根据《规则(征求意见稿)》及沪深交易所配套规则,董秘履职能力整顿的核心要求包括:

(一)任职资格的实质化要求

董秘应当具备法律、会计、金融等专业知识,拥有五年以上相关经验。同时明确列出禁入情形:最近36个月内被行政处罚、被市场禁入、失信被执行人等,均不得担任。

(二)履职保障的制度化要求

公司必须为董秘提供独立的履职条件,包括:确保董秘能够参加董事会会议、查阅公司文件、了解公司经营情况。任何形式的干扰、阻挠董秘依法履职的行为,均可能构成违规。

(三)空缺期管理的刚性约束

沪深交易所已明确上市公司董秘空缺期不得超过3个月。受到三次以上行政监管措施将新增为任职负面清单,上市公司需就董秘候选人符合任职资格作出说明并披露。

三、董秘履职不当的法律责任体系

董秘履职不当可能引发多重法律责任:

(一)行政责任

《证券法》第八十二条第三款明确规定,董秘对信息披露负有法定保证义务。2026年以来,多起案件中董秘被单独追责。容百科技时任董事会秘书俞济芸因在重大合同公告中存在误导性陈述,被宁波证监局处以200万元罚款。向日葵时任董事会秘书李岚因重组预案涉嫌误导性陈述,被处以60万元罚款。

(二)刑事责任

在严重情况下,信息披露违规可能升级为刑事追责。同辉信息董事会秘书王薇因涉嫌违规披露、不披露重要信息罪,被公安机关刑事拘留,与实控人一同站在了被告人席上。这一案例表明,董秘不再是信息披露中的“配角”,而是与实控人共同承担法律责任的核心主体。

(三)民事赔偿责任

因信息披露违规导致投资者损失的,董秘可能面临民事索赔。在特别代表人诉讼制度常态化运行的背景下,民事赔偿的金额可能远超行政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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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董秘与实控人的责任传导逻辑

从刑事追责视角来看,董秘失职可能通过以下路径向实控人传导风险:

路径一:董秘失职→信息披露违规→实控人被追责

当董秘因专业能力不足或履职保障不充分,导致信息披露出现重大遗漏、虚假记载或误导性陈述时,监管机构将同时追究公司的行政责任。在严重情况下,信息披露违规可能升级为违规披露、不披露重要信息罪的刑事追责。在这一追责链条中,实控人往往被认定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承担最重的刑事责任。

路径二:董秘“奉命违规”时的共同犯罪认定

实践中,部分信息披露违规行为源于实控人的授意或指示。此时,董秘是“奉命违规”,但法律并不因此免除董秘的责任。同时,实控人作为“组织、指使者”,将被认定为共同犯罪的主犯。刑法第一百六十一条第二款明确规定,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组织、指使实施违规披露行为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最高可处十年有期徒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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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董秘履职能力提升的实务路径

在本次专项行动的推动下,上市公司应从以下方面加强董秘履职能力建设:

(一)选聘与配置层面

严格依照任职资格选聘董秘,确保其具备法律、会计、金融等复合知识背景。董秘空缺期间,应当指定符合条件的人员代行职责,并确保代行期间不超过3个月的法定上限。

(二)履职保障层面

为董秘独立履职提供制度保障,包括:确保董秘能够参加所有董事会会议、查阅公司所有文件、了解公司真实经营情况。任何对董秘独立履职的干预,均可能构成监管违规。

(三)责任边界层面

明确董秘与实控人、董事长之间的责任边界。对于存疑的信息披露事项,董秘应当以书面形式提出异议并留存记录,这既是专业履职的体现,也是在可能发生的追责中证明“已尽勤勉义务”的关键证据。

(四)持续培训层面

定期组织董秘参加信息披露、公司治理、证券法规等方面的专业培训,确保其知识结构能够适应法规变化和监管要求。

六、刑事律师视角下的合规要点

信息披露的第一道防线一旦失守,最终被追究刑事责任的,绝不仅仅是董秘。从同辉信息案到容百科技案,董秘与实控人一同站在被告人席上的案例正在增多。

对董秘而言,最好的风险防控不是“配合”,而是“依法履职”。面对存疑的信息披露事项,董秘应当以书面形式提出专业意见并留存记录。当无法确保信息披露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时,董秘有权以书面形式提出异议,这是法律赋予董秘的履职底线。

对实控人而言,尊重董秘的独立履职、不以非正式方式干预信息披露决策,不仅是合规要求,更是保护自身刑事安全的理性选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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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科栋律师团队 | 专注上市公司信息披露合规与刑事风险防控
北京市康达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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