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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简介】
张建国与王秀英系夫妻关系,婚后共同生育一子一女,张明、张华。张建国于2018年1月28日死亡,王秀英于2020年12月7日死亡。张建国与王秀英的父母均先于其二人死亡。
一号房屋:2001年6月6日,张建国取得一号房屋的所有权证书。
二号房屋:同日,张建国取得二号房屋的所有权证书。
庭审中,原告张明出示了落款日期为2015年5月的遗嘱,内容为:"……为此二老考虑到中国习俗,特立遗嘱于下:一现有房产,二老过世后,由张华女儿和张明儿子,姐弟俩共同分别继承,具体是:张华女儿继承二号房屋,面积为45.11㎡,份额继承张明儿子继承一号房屋,面积为62.97㎡,份额继承。上述继承份额,共理有关手续。继承生效后,爸(妈)二老人有一位老人在,由张明儿子负责养老送终,张华女儿为协助,尽养育的义务,生活费用,由老人每月养老金介决……立遗嘱人张建国王秀英2015年5月",立遗嘱人处张建国签字按手印,王秀英签字。
【双方争议焦点】
原告张明主张:
父母生前立有遗嘱,愿意将一号房屋给原告;
原告对父母尽了主要赡养义务,具体体现在:管理母亲工资、支付保姆费医疗费、处理家中事务、照顾母亲病重期间的褥疮、带母亲出去玩等;
如果法院认定遗嘱无效,要求一号房屋归原告所有,同意二号房屋归被告所有,原告按照评估价值给被告折价款50万元。
被告张华辩称:
不同意原告的诉讼请求;
对二号房屋、一号房屋应当按照法定继承;
张明提交的遗嘱形式上无效,不能作为定案依据;
张华对被继承人尽了主要的生养死葬的义务,不认可原告尽了主要赡养义务;
要求二号房屋所有权归被告所有,同意一号房屋所有权归原告所有,原告支付被告补偿款103.045万元。
【法院查明的关键事实】
遗嘱真实性鉴定:法院依法委托法大法庭科学技术鉴定研究所对2015年5月遗嘱落款处"张建国"、日期"2015年5月"是否为张建国本人书写,以及落款处"王秀英"是否为王秀英本人书写进行鉴定。鉴定意见为:检材落款处"张建国"签名及日期"2015年5月"字迹与样本中的"张建国"签名和有关日期的字迹是同一人书写。王秀英的笔迹鉴定因无样本、样本不充分或不具备比对条件无法受理。
房屋价值评估:法院依法委托中兴华咨(北京)房地产评估工程咨询有限公司对二号房屋、一号房屋的市场价值进行评估。经评估,二号房屋2022年11月1日市场价值为581.18万元,一号房屋2022年11月1日市场价值为787.27万元。
赡养义务认定:根据庭审陈述和证据,法院认定张明、张华均对父母进行了赡养,但现有证据不足以证明张明、张华对张建国、王秀英尽了主要赡养义务。
遗嘱效力认定:2015年5月遗嘱从内容上应认定张建国和王秀英基于处分涉诉房屋的共同意思表示订立了一份夫妻共同遗嘱,但张建国在签署日期时仅签署"年月",未签署"日",王秀英未签署日期。虽我国继承法对于夫妻双方共同设立之遗嘱的形式要件未作相应的规定,但根据其他遗嘱形式要件的规定,法院认为,2015年5月遗嘱落款处张建国、王秀英均没有注明签署年月日,属于无效遗嘱。
【法院判决结果】
一、张建国名下的一号房屋由张明继承,继承后,上述房屋归张明所有;
二、张建国名下的二号房屋由张华继承,继承后,上述房屋归张华所有;
三、自本判决书生效之日起15日内,张明向张华支付房屋补偿款1030450元。
判决理由:
遗嘱效力认定:2015年5月遗嘱落款处张建国、王秀英均没有注明签署年月日,属于无效遗嘱,故本案应当适用法定继承。
遗产分割比例:
张建国死亡后,一号房屋、二号房屋系张建国与王秀英夫妻共同财产,应当分出1/2份额为王秀英所有,剩余1/2份额为张建国的遗产。张建国的遗产应当由其继承人王秀英、张明、张华共同继承,每人各继承1/6份额。
王秀英死亡后,一号房屋、二号房屋中王秀英所有的1/2产权份额及王秀英从张建国处继承的1/6的产权份额应当按照法定继承,由其继承人张明、张华共同继承,每人各继承1/3份额。
房屋分割方案:对于双方已经达成的一号房屋归张明所有,二号房屋归张华所有的一致意见,法院不持异议。对于双方存在异议的房屋补偿款,法院认为应当按照法定继承的分割比例,由张明给予张华补偿款1030450元。
【律师提示】
本案典型意义
本案是遗嘱形式要件不全导致无效的典型案例。遗嘱的日期是遗嘱的重要形式要件,夫妻共同遗嘱也应当符合遗嘱的形式要件要求。同时,对被继承人尽了主要赡养义务的继承人可以多分遗产,但需要提供充分证据证明。
核心法律要点
遗嘱的形式要件
自书遗嘱由遗嘱人亲笔书写,签名,注明年、月、日。本案中,遗嘱落款处张建国、王秀英均没有注明签署年月日,属于无效遗嘱。
夫妻共同遗嘱的效力
虽我国继承法对于夫妻双方共同设立之遗嘱的形式要件未作相应的规定,但根据其他遗嘱形式要件的规定,夫妻共同遗嘱也应当符合遗嘱的形式要件要求。
法定继承的顺序和份额
第一顺序继承人为配偶、子女、父母。同一顺序继承人继承遗产的份额,一般应当均等。对被继承人尽了主要扶养义务或者与被继承人共同生活的继承人,分配遗产时,可以多分。
夫妻共同财产的继承
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共同所有的财产,除有约定的以外,如果分割遗产,应当先将共同所有的财产的一半分出为配偶所有,其余的为被继承人的遗产。
遗产分割的协商
继承人可以协商确定遗产分割方案,法院对双方达成的一致意见予以认可。
律师介绍:靳双权律师,北京东卫律所房产事业部主管,曾兼任中国房地产营销协会副会长,主管房地产法律研究整理工作。精通房地产交易涉及的权属、监管、贷款、过户、交房等各个环节的法律问题。擅长处理商品房、房改房、军产房,央产房,限价房,经济适用房等在买卖、借名、继承、分割、析产、拆迁过程中涉及的疑难复杂房地产诉讼案件。
靳律师为链家房地产经纪公司起草的存量房屋买卖合同及补充协议,已被北京二手房市场上的中介公司广泛采用,目前,北京二手房市场上使用的合同大部分出自靳律师之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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