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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水泥网APP)

4月22日,许昌中院公开发布典型案例,其中包含禹州市某水泥有限公司某分公司、杨某非法占用农用地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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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案情:2013年至2024年,禹州市某水泥有限公司某分公司在未办理林地使用许可证的情况下,擅自超范围碾压、开采林地,共计26.3899公顷(约395.85亩)林草地被严重破坏。2021年至2024年,杨某担任分公司经理期间,明知违法仍指示他人继续开采,造成20.3532公顷(约305.3亩)林草地被毁。案发后,杨某主动投案。被告单位已缴纳生态修复费用及生态服务功能损失共计52万余元。

禹州市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单位及杨某构成非法占用农用地罪,杨某系直接责任人。鉴于自首、认罪认罚、积极修复生态等情节,判处被告单位罚金70万元,判处杨某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并处罚金50万元,已缴纳的行政罚款折抵罚金。

典型意义:本案是非法占用农用地案件中“刑事打击+生态修复”双轨并进的典型。法院在依法惩处犯罪的同时,积极推动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和修复责任落实,体现了“谁破坏、谁修复”的法治原则。案件还明确了行政处罚与刑事罚金的折抵规则,强化了司法对生态环境的全链条保护,彰显了司法助力生态文明建设的坚定态度。

来源:许昌市中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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