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为进一步加强网络直播打赏管理,规范网络直播营利行为,推动网站平台合规健康运营,切实维护网民合法权益,中央网信办秘书局发布《关于加强网络直播打赏规范管理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通知》要求,网站平台不得向八周岁以下的未成年人提供打赏服务。向八至十六周岁的未成年人提供打赏服务,应征得其监护人同意。
网络直播行业的兴起,在增加跨时空多元文化服务供给的同时,也推动了数字经济繁荣发展,拓展了灵活就业空间。但直播打赏也带来了系列乱象。有的主播利令智昏,以“交友”“游戏收徒”为名,通过低俗表演、情感绑架诱导未成年人打赏;有的教唆未成年人盗用家长或他人身份信息,避开平台监管进行打赏;有的装扮成未成年人进行直播,引诱打赏。
未成年人特别是八岁以下的儿童,心智还不成熟,缺乏主观判断力和是非辨别力,在甜言蜜语的诱导下,容易产生非理性消费冲动,往往成为不良主播围猎的对象。更严重的是,如果长期痴迷于网络直播,用高额打赏争当“榜一大哥”,以此获得网络虚拟社交快感,不仅会影响正常学习和身心健康,还将给家庭造成经济损失。此次《通知》进一步加强网络直播打赏管理,既回应了公众对未成年人保护的关切,也有利于精准治理直播打赏乱象。
网络打赏本质上是一种消费行为,顾客为表达对网络表演者的认可与喜爱,通过平台购买虚拟礼物赠予表演者,这也是达成服务合同的过程。而服务合同的成立必须以顾客具备民事行为能力为前提。成年人作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必须对自身打赏行为负责,而未成年人的打赏行为就存在无效的风险。《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规定,八周岁以下儿童属于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其打赏行为没有法律效力;八周岁以上不满十八周岁的未成年人属于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如果其打赏行为明显超出其年龄、智力范围,且未得到监护人同意或追认,仍然是无效行为。此前,未成年人直播打赏纠纷频发,维权诉讼被媒体争相报道,引起人们对网络直播环境的担忧。基于此,《通知》要求平台对不同年龄阶段的未成年人采取不同的服务标准,对疑似未成年人进行必要核验,这对平台治理起到了积极的引导作用。系列规定将促使平台按照“诚实守信、合法经营”的原则,主动担责,守住底线,从源头上规避引发诉讼的风险,更好保护未成年人合法权益。
网络直播行业的繁荣,离不开精准有效的监管。《通知》从压实网站平台主体责任出发,对直播打赏的规则制定、功能设置、权限开通、账号管理、举报受理等作出明确规定,优化升级了网络直播打赏监管。而落实《通知》要求,还需要监管部门进一步制定统一的核查标准和执法细则,明确核验流程和技术标准,加大对违法犯罪的打击力度,从而提升监管效力。比如,在未成年人身份识别方面,还需要健全人脸识别、实名认证与消费限额联动机制,实时拦截异常打赏行为。在处置未成年人打赏的退款纠纷方面,还需要细化责任划分标准,简化退款程序,提高退款时效。
家长作为未成年人安全的守护者,也应承担起网络安全防护责任。家长要培养孩子正确的消费观,引导孩子理性消费;要加强对孩子移动支付行为的安全监管,妥善保管支付密码,避免泄露验证信息;要定期核查交易记录,一旦遇到孩子盗用身份直播打赏,应及时保留证据,积极寻求法律途径挽回损失。
(作者系湖南警察学院讲师)
《中国教育报》2026年04月24日 第02版
作者:刘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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