记者|潘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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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外国不当域外管辖条例》(以下简称《条例》)正式颁布施行。作为我国完善涉外法治体系、应对外国不当域外管辖的里程碑式专门立法,《条例》的出台为我国应对和反制外国不当域外管辖行为提供了系统性的法律依据。司法部负责人、多位国际法领域权威专家学者及资深实务律师,围绕《条例》的制定背景、核心制度设计与实践价值等进行了全面深入解读。

建立识别和阻断措施,筑牢反制前端法律防线

面对外国不当域外管辖措施的复杂性与隐蔽性,精准识别是有效应对、依法反制的前提。《条例》在识别和阻断外国不当域外管辖措施方面作出系统规定,为全流程应对外国不当域外管辖措施筑牢了前端基础。

司法部负责人介绍,《条例》明确国务院法治部门会同其他有关机关开展外国不当域外管辖措施识别工作,可以进行调查和对外磋商。有关组织、个人可以向国务院法治部门提出开展识别工作的建议。在识别标准上,《条例》规定了应当综合考虑的多重因素,包括是否违反国际法和国际关系基本准则、被外国国家域外管辖的行为与该国的联系是否适当,以及是否危害我国国家主权、安全、发展利益,损害我国公民、组织合法权益等。

全国律协涉外法律服务专业委员会主任俞卫锋表示,《条例》建立具有开创性的措施识别制度,填补了我国在该领域的制度空白。《条例》还明确了识别工作的四项考量因素,能够“确保识别工作的科学性和公正性”。北京市金杜律师事务所律师黄滔则从实务视角作出解读,认为识别制度的核心价值在于将原本高度不确定的风险问题,转化为可以通过程序确认的法律问题。他表示,过去中国企业面对境外规则时常陷入两难,而《条例》实施后,律师可以协助企业梳理事实背景、分析法律适用、评估风险影响,形成完整的建议材料推动主管部门的识别工作,并根据识别结果确定后续应对方案,这不仅能服务于企业个案维权,也有助于企业建立更加成熟的风险管理体系。

在识别机制的基础上,《条例》同步构建了刚性的阻断规则。其中明确规定,经识别有关措施构成外国不当域外管辖措施的,国务院法治部门可以予以公告,明确任何组织、个人不得执行或者协助执行外国不当域外管辖措施。俞卫锋认为,这一制度从源头阻断了外国不当域外管辖措施在中国法域内的效力传导,为我国企业和个人提供了拒绝服从外国不合理要求的法律依据,是维护司法主权和经济安全的关键一环。外交学院国际法系副主任王佳指出,上述制度设计“从启动识别、采取措施、暂停变更,再到申请豁免,形成权责明晰、程序严谨、救济充分的操作范式”,实现了从“纸面规则”向“行动中的法”的关键转化。

首设“禁执令”制度,填补涉外法治工具空白

作为《条例》最具突破性的制度创新,“禁执令”制度的首次立法确立,填补了我国涉外法治领域的一项重要空白,为阻断外国不当域外管辖措施提供了强有力的法律工具。

司法部负责人介绍,当前多个国家和地区通过设立禁令等制度,对外国不当域外管辖行为实施阻断和反制。《条例》借鉴国外有关做法,结合实践需要,建立了精准适用的“禁执令”制度。其中明确,国务院法治部门按照工作机制决策程序,可以对执行或者协助执行外国不当域外管辖措施的组织、个人作出禁止执行外国不当域外管辖措施的决定,并对违反“禁执令”的行为设定了法律责任,为阻断外国不当域外管辖措施提供了更加有力的制度支撑。

王佳认为,涉外法律法规的有效实施,是涉外法治建设的关键环节。当前我国涉外法律工具日趋丰富,但在识别研判、措施协同、救济保障等方面仍存在提升空间,一定程度上制约了反制效能的充分释放。《条例》直击实施痛点,“禁执令”制度为涉外法律斗争增加了新的抓手,也填补了我国在该领域的制度空白。中国政法大学钱端升讲座教授、中国国际私法研究会副会长霍政欣将“禁执令”形容为一道牢固的“法律墙”,他表示,《条例》建立了精准有效的“禁执令”制度,能够更好发挥法治的规范、引领、示范作用。

黄滔结合实务经验提出,在跨境合同履行或争议解决中,常有合同相对方以外国不当域外管辖措施为由拒绝履约。“禁执令”制度的确立,“为中国公民、组织维护自身权益提供了强有力的法律依据”。他进一步分析认为,该制度“强化对意图执行或者协助执行外国不当域外管辖措施的组织、个人的规劝、引导,并以明确的法律后果对其起到震慑效果”,使规则应对从抽象层面落实到具体案件中。俞卫锋也认为,“禁执令”制度借鉴了国际先进经验,又紧密结合我国实践需求,实现了对不当域外管辖措施的精准阻断,进一步强化了《条例》的可执行性和刚性约束。

明确国家层面反制措施,新设“恶意实体清单制度”

《条例》首次以专门立法的形式,系统明确了国家层面应对外国不当域外管辖的反制措施。司法部负责人介绍,《条例》明确规定,中国政府可以对有关国家实施不当域外管辖措施行为进行评估,确定风险等级,并依法采取外交外事、出境入境、贸易、投资、国际合作、对外援助等方面的反制和限制措施,为有关方面采取措施提供更为明确的法律授权。

霍政欣解读称,在我国现行法律体系中,国家层面的反制措施基本为原则性表述,《条例》对反制措施的适用情形、实施主体、措施类型作出系统性明确,为相关部门履职提供了清晰的法律依据。北京师范大学法学院教授廖诗评从国际秩序视角分析指出,《条例》规定反制措施主要针对“违反国际法和国际关系基本准则”的不当域外管辖行为,为反制措施的启动设定了严格的法定门槛,体现了中国对国际法的尊重。

与此同时,《条例》新设恶意实体清单制度,针对推动、参与实施外国不当域外管辖措施的特定主体,实施精准化反制,成为制度体系中极具震慑力的关键一环。司法部负责人明确指出,《条例》规定国务院有关部门可以将推动实施或者参与实施外国不当域外管辖措施的外国组织、个人列入恶意实体清单,依法采取不予签发签证、查封扣押财产、限制交易合作、禁止投资入境等反制和限制措施,同时明确相关程序和豁免制度。

霍政欣介绍,外国不当域外管辖措施往往有组织、个人在幕后推动或者参与,《条例》对此专门设置反制措施,“威慑有力、打击精准”。俞卫锋认为,恶意实体清单制度的设立,实现了反制对象的精准化,避免了泛化反制带来的负面影响,同时通过明确的反制措施,有效遏制外国组织、个人实施不当域外管辖相关行为,为我国公民、组织营造安全稳定的发展环境。黄滔从实践角度评价道,该制度为应对特定主体的不当行为提供了制度工具,不仅具有国家层面的约束功能,对实施或参与实施外国不当管辖行为的组织或个人更具有震慑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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