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继发布规范小型、中型无人机操控员执照培训与考核的 之后,4月22日,民航局适航司又发布了《民航安全管理体系要求(征求意见稿)》——
据介绍,该 标准在国家通用安全管理体系标准提供的方法框架之上,以国际民航组织ICAO附件19的安全管理体系要求为目标, 重点解决民航领域与附件19的符合性以及行业一致性与可审核性需求。意见征集日期截至2026年5月17日。值得一提的是,自今年7月1日起, 新版CCAR-398部规章 也将正式施行。两部文件将确保我国持续符合ICAO附件19的安全要求。
据通航圈了解,国际民用航空组织ICAO多年前就提出了对各缔约国航空运营人、空中交通服务和机场等服务提供者建立安全管理体系的要求。2013 年,ICAO 将多个附件中与安全管理体系相关的要求汇集起来,形成了附件 19《安全管理》,并于 2016 年和 2025 年对其相关要求进行了修订和完善。民航建立健全安全管理体系既是附件19《安全管理》对缔约国的强制性要求,也是ICAO 普遍安全监督审计(以下简称USOAP)在安全管理领域的重点审查内容。
根据民航规章要求需建立安全管理体系的民航生产经营单位被称为“特定民航生产经营单位”,这些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具有高复杂性、跨组织接口密集等特征,安全风险点多面广,建立并有效运行民航安全管理体系,是推动其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的重要内容。与此同时,民航安全管理体系具有显著的行业特征,需要同时满足ICAO相关附件要求及国内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这些要求在映射到目前通用的国家标准时通常以原则性、框架性条款呈现,难以直接解决民航安全管理体系与国际接轨、对标和可操作性等现实需求,有必要形成面向民航运行与行业监管特点的统一标准。
国务院安委会办公室和民航局印发的《民航系统安全生产治本攻坚三年行动方案(2024-2026)》也将制定民航安全管理体系行业标准作为主要任务,目的在于: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以下简称《安全生产法》)关于民航安全风险分级管控和隐患排查治理、全员安全生产责任制等要求融入附件 19 关于民航安全管理体系的要求,建立符合附件19 的民航安全管理体系标准,明确适用于特定民航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管理体系要素框架、关键过程要求、接口管理要求,支撑特定民航生产经营单位建立、保持并持续改进安全管理体系;同时为民航行政机关实施合格审定、行政检查、安全管理体系审核提供一致依据与工具支撑。
此次《民航安全管理体系要求》标准的出台将有利于推进民航安全管理体系标准化,促进大型飞机公共航空运输承运人、运输机场、维修单位和空管单位等不同类型单位之间的横向沟通与对标交流,提高行业治理效能与政府监管效率。
本标准共包括 7 章正文。其中,第 1、2、3 章,为标准的常规性描述,包括范围、规范性引用文件、术语和定义。第 4 章,为管理者承诺、安全责任、任命关键安全人员、应急预案的协调、安全管理体系文件的要求,包括对安全政策、安全目标、安全委员会、专职安全生产分管负责人、安全管理部门、安全管理体系手册、系统描述、安全管理体系记录等的要求。第 5 章,为危险源识别、安全风险评价和控制的要求,包括对启动时机、危险源识别要求、安全风险评价与控制总则、安全风险评价、安全风险控制等的要求。第 6 章,为安全表现监测、变更管理、安全管理体系持续改进的要求,包括对安全报告、安全检查、安全管理体系审核、事件调查、安全信息综合分析、安全隐患排查治理、安全表现管理、安全管理体系持续改进总则、安全管理体系管理评审等的要求。第 7 章,为培训和教育、安全交流的要求。包括对培训和教育总则、培训与教育需求分析、培训与教育大纲、培训与教育的监控与评价等的要求。
以下是征求意见稿——
来源:民航局网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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