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月24日,最高检发布一批海洋生态环境资源保护检察公益诉讼典型案例,其中“山东省威海市人民检察院诉北海某船务有限公司、邱某某、王某某、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宁波市分公司船舶溢油污染海洋生态环境民事公益诉讼案”值得关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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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料图

“宏阔2”号轮船,船籍港系广西北海,经营范围主要为国内沿海各港间普通货船运输。2023年1月23日,该轮在山东威海奔腾港防波堤西部近海水域触底搁浅并发生溢油,溢油点位于近海海域,造成溢油量约17吨,扩散面积约100平方千米。经威海海事部门认定,涉案溢油事故造成海洋生态环境污染,“宏阔2”轮对本起事故负全部责任。

2023年2月3日,威海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检察院(以下简称威海经开区院)收到群众反映海域污染线索后,向威海市人民检察院(以下简称威海市院)报告,威海市院成立由两级院组成的办案组,对污染情况展开初步调查核实。经查,事故发生后相关行政机关立即采取应急处置措施,委托专业机构对溢油扩散进行防治,至2023年6月,行政机关组织实施的防污清污应急处置工作基本完成,清污费用共计1253.22万元。检察机关选取附近海域多个点位实地勘察,发现仍有大量油污扩散并留存于周边海域岸滩、礁石上,行政机关前期应急处置措施主要为收集清理海面溢油及岸滩表层油污,但遭受污染的海水区域尚未修复、岸滩上仍残存渗入礁石缝隙的大量油污尚未得到整治。由于行政机关表示不对本案提起生态环境损害赔偿之诉,为确保受损公益得到及时修复,威海市院指导威海经开区院于7月24日以民事公益诉讼立案。

检察机关重点针对涉案侵权责任主体认定及海洋环境损害情况启动调查核实,查明,北海某船务有限公司系涉案船舶所有人和管理人,邱某某系船舶共同所有人,均对船舶安全负有经营管理责任。2022年11月,邱某某作为出租人与承租人王某某签订《“宏阔2”轮定期租赁合同》,约定船员配备和管理、船员工资发放、船舶运营由邱某某负责,实际承租期间由王某某自行配备船员并管理船舶。另查明,“宏阔2”轮于2022年8月向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宁波市分公司(以下简称人寿财险宁波分公司)投保为期一年的油污和其他保赔责任险,保险金额400万元。威海市院依法认定邱某某与王某某之间的定期租船合同属于光船租赁,根据海商法相关规定,王某某应承担侵权责任,且北海某船务公司、邱某某及王某某均未有效履行船舶经营管理责任,导致船舶搁浅事故后船舶溢油造成海洋环境污染,三者构成共同侵权,应承担连带赔偿责任。人寿财险宁波分公司基于与北海某船务公司的保险合同关系,事故发生时处于保险保证期限内,亦应在保险责任范围内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针对本案溢油造成的海洋水体环境损害费用和岸滩等残留油污修复费用,2023年8月,检察机关委托专业鉴定机构就海水环境损害价值、修复方式进行鉴定评估,认定海水环境损害价值约为574万元。期间,针对岸滩和礁石修复,因国内缺少该领域的专业鉴定机构,2024年4月,检察机关聘请具有专门知识的相关机构出具专家意见,最终认定沾染油污的潮间带岸滩及礁石的修复费用约为342.98万元。

威海市检察院于2024年9月向青岛海事法院提起民事公益诉讼,诉请判令北海某船务公司、邱某某、王某某连带赔偿海洋环境损害及修复费用916.98万元、鉴定评估费用20万元,人寿财险宁波分公司在保险责任范围内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因案情复杂,青岛海事法院先后组织三次开庭,山东省院派员到庭指导。庭审中,检察机关重点围绕侵权责任主体认定、涉案修复费用认定、保险公司连带责任等焦点问题进行充分举证质证,并申请鉴定人和专家出庭进行专业说明,以支持检察机关的诉讼请求。案件审理过程中,为确保后续执行效果,威海市院向法院申请财产保全。2025年9月19日,青岛海事法院作出一审判决,支持检察机关全部诉讼请求。各被告人均未上诉,判决已生效。目前该案已启动执行程序。

红星新闻记者 祁彪

编辑郭宇

审核 何先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