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陕西浩公律师事务所 民商事研究院 文章/张向勃
在公司商事诉讼与强制执行程序中,当控股股东或实际控制人滥用公司独立法人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将公司资产与个人资产混同,导致公司无力清偿债务时,债权人如何突破公司独立人格的屏障,追究股东(或关联公司)的连带责任,即构成公司人格否认(又称“刺破公司面纱”)诉讼。此类诉讼涉及公司独立人格、股东有限责任与债权人保护三方的价值冲突,举证责任分配复杂,裁判尺度不易把握。结合2024年7月1日施行的修订后《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新《公司法》”)及最高人民法院相关配套解释,对公司人格否认的司法认定规则进行解析。
一、典型案例引入
(一)指导案例15号:徐工集团诉川交工贸等公司关联交易损害债权人利益案——横向人格否认的典型范式
案情背景:
川交工贸公司拖欠徐工集团货款未付。徐工集团发现川交工贸公司与川交机械公司、瑞路公司在人员、业务、财务上高度混同:三家公司经理、财务、出纳交叉任职;对外签订合同混用公章;资金在同一实际控制人王某某支配下随意调拨,无法区分各自财产。徐工集团起诉要求川交工贸支付货款,并要求川交机械公司、瑞路公司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争议焦点:
关联公司之间在人员、业务、财务上交叉混同,导致各自财产无法区分,丧失独立人格的,是否应对其中一家公司的债务承担连带责任?即“横向人格否认”是否成立。
裁判结果与理由:
最高人民法院指导案例认定,川交工贸、川交机械、瑞路公司虽登记为独立法人,但实际界限模糊、人格混同,已构成法人人格的形骸化。这种混同行为严重损害了债权人徐工集团的合法利益,违背了法人制度设立的宗旨。参照当时《公司法》关于股东与公司人格混同的规定,判决川交机械、瑞路公司对川交工贸的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该判例确立了横向法人人格否认规则,为新《公司法》第二十三条第二款修订提供了宝贵的实践经验。
二、核心法律规则体系解析
2024年7月1日,修订后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正式施行,其中第二十三条对法人人格否认制度进行了重大完善,新增了“横向否认”条款,构建了从股东到公司、从公司到关联公司的全链条责任体系。
(一)程序规则要点
管辖与诉讼地位确定
债权人提起人格否认之诉,通常以基础债权债务关系为审理前提。实务中可采取两种模式:其一,在基础债权诉讼中,直接将滥用权利的股东或关联公司列为共同被告;其二,执行程序中,依据新《公司法》第二十三条,申请追加股东或关联公司为被执行人。若不服执行法院裁定,可提起执行异议之诉,转入审判程序进行实体审理。
“反向刺破”的司法探索
新《公司法》虽未明文规定“反向刺破”(即股东的债权人要求公司对股东债务承担责任),但在涉及一人公司股东逃废债、家庭财产与公司财产严重混同的特定情形下,2026年司法实践中已有法院通过类推适用诚实信用原则,支持特定条件下的反向刺破请求,以维护实质公平。
举证责任的转移规则
根据新《公司法》第二十三条第三款,一人公司适用举证责任倒置:股东需证明公司财产独立于自身财产,否则须对债务承担连带责任。对于非一人公司,债权人需先提供初步证据证明存在财产混同、人员混同的表见证据(如共用账户、相同经营地址、财务主管一致),此时举证责任转移至被告股东,由其证明财产未混同。
(二)实体权利审查标准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结合新法精神,针对不同主体设定了差异化的审查标准:
纵向人格否认(股东与公司之间)——第二十三条第一款
案外人(债权人)请求股东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需综合审查:
财产混同(核心要件): 是否存在共用账户、资金随意调用、公司账簿与股东账簿不分、公司收益归股东个人消费等情形。
人员混同: 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是否完全一致,财务人员是否混岗。
业务混同: 业务范围、经营场所、宣传材料是否混同。
特殊规则:一人公司股东若无法提供满足《公司法》第六十二条规定的年度审计报告,或审计报告流于形式,仅凭“流水账”出庭,法院通常直接认定财产不独立。
横向人格否认(关联公司之间)——第二十三条第二款
这是新《公司法》新增亮点。债权人请求关联公司对债务人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需证明存在控制关系及人格混同损害债权人利益:
控制关系: 受同一控股股东或实际控制人支配。
利益输送与资产转移: 利用关联交易将债务人公司优质资产转移至关联公司,导致债务人公司“空壳化”。
高度混同: 达到“名为多套牌子,实为一套人马”的程度,以至于债权人无法合理区分交易对象。
过度支配与控制的审查——第二十三条的扩张解释
即使财产独立、账目清晰,若股东利用控制权进行非公允关联交易或萝卜章、抽逃出资,故意降低公司偿债能力,2026年司法趋势显示,法院倾向于在特定侵权案件中直接穿透至控股股东,不以形式上的“财产混同”为唯一标准。
三、风险防范与实务建议
(一)对公司股东与实控人
严守“三分开”原则: 务必保持公司资金账户与个人账户严格隔离,杜绝“老板微信收货款归私用”的行为。每一笔股东借款或垫付费用均需签订书面协议并按期归还或结算。
一人公司的合规要求: 必须坚持年度审计。即便非一人公司,建议聘请第三方机构定期出具财务内控合规报告,作为应对潜在诉讼的证据储备。
关联交易程序化: 关联公司之间的交易应留存充分的商业合理性证据(如招投标记录、市场价格比照表),并经非关联董事或股东会决议。
(二)对债权人
诉前财产调查: 立案前,不仅调查债务人公司名下财产,更应通过公开渠道查询其关联公司的股东结构、董事交叉任职情况,寻找横向追索线索。
利用执行审计程序: 进入执行阶段后,若怀疑公司财产被转移,应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执行中财产调查若干问题的规定》,积极向法院申请对债务人公司进行司法审计,委托会计师事务所查找资金流向。
证据搜集重点: 关注社交媒体(如股东发布的公司内部会议照片显示关联公司共处一室办公)、物流单据(关联公司共用仓库)、银行回单(关联公司代付费用)。
(三)对董监高的特别警示
新《公司法》第一百九十二条新增了“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职务给他人造成损害”的责任条款。若公司因人格否认被判承担连带责任,而该混同状态系由控股股东授意、董监高具体实施所致,董监高可能因违反忠实勤勉义务,需对公司(而非直接对债权人)承担内部赔偿责任。这意味着董监高在面对控股股东要求进行违规财务操作或资金归集时,应当明确拒绝并留存书面反对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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