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构成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全额补缴税款适用缓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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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广东省东莞市第一人民法院审结了一起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刑事案件,判决被告人周某某犯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 20 万元;涉案违法所得依法予以没收,上缴国库。该案判决现已生效。

2020 年至 2022 年期间,被告人周某某在无真实货物交易的情况下,作为中间介绍人,撮合东莞多家贸易公司与外地上游企业进行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交易。周某某为受票企业联系开票方,传递开票信息、资金走账流程,从中按开票金额收取介绍费,累计介绍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 189 份,虚开税款数额合计 265 万余元,上述发票均已被受票企业向税务机关申报抵扣,造成国家增值税税款损失。周某某通过介绍虚开行为,非法获利共计 28 万余元。案发后,周某某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如实供述了全部犯罪事实,全额退缴了违法所得,涉案受票企业已全额补缴了抵扣的税款及滞纳金,国家税款损失已全部挽回。

东莞市第一市区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认为被告人周某某介绍他人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虚开的税款数额较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零五条之规定,应当以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同时认可其具有自首、全额退赃、认罪认罚、国家税款损失已全部挽回的从宽处罚情节,建议法院适用缓刑。

被告人周某某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及罪名均无异议,自愿认罪认罚,辩称其系初犯,案发后主动投案、退缴全部违法所得,已挽回国家税款损失,请求法院从轻处罚并适用缓刑。

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周某某违反国家税收征管法律法规,介绍他人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虚开的税款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依法应予惩处。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周某某案发后主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自首,依法可以从轻处罚;自愿认罪认罚,依法可以从宽处理;全额退缴违法所得,涉案税款已全部补缴,挽回了国家税款损失,有明显悔罪表现,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依法可以适用缓刑。法院最终作出前述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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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芙蓉(中山)律师事务所主任陈胡月律师:

湖南芙蓉(中山)律师事务所主任陈胡月律师:

本案是典型的介绍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案件,结合案件审理情况,从税务风险防范与涉案应对两个维度给出实务建议:关于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的核心认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零五条规定,为他人虚开、为自己虚开、让他人为自己虚开、介绍他人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的行为,均构成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本罪是行为犯,无入罪数额门槛,只要实施了虚开行为,即便虚开税款仅几千元,也可能被追究刑事责任;虚开税款数额超过 10 万元认定为 “数额较大”,超过 50 万元认定为 “数额巨大”,最高可判处无期徒刑。本案中,周某某介绍虚开税款数额 265 万余元,已远超 “数额较大” 标准,依法应当承担刑事责任。

为防范虚开发票行为带来的税务风险与法律责任,企业在日常经营与税务管理中,应当做好三方面工作:一是严格落实 “货、票、款、合同” 四流一致的税务合规要求,发票开具、进项抵扣、合同签订、资金支付必须对应真实的货物交易或服务往来,严禁通过第三方购买增值税专用发票抵扣税款;二是建立发票全流程审核机制,对收到的进项发票,严格核查开票方资质、交易真实性,发现无真实交易的虚开发票,第一时间向税务机关说明情况,做进项税额转出,相关处置流程可提前咨询专业律师;三是若收到税务机关的稽查通知,第一时间委托专业税务律师介入,区分行政违法与刑事犯罪的边界,避免案件升级为刑事案件。

为避免虚开发票行为触犯刑事法律红线,涉案人员应当重点把握三个核心要点:一是无论是直接虚开、还是介绍虚开,均构成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切勿为了赚取少量介绍费,沦为虚开犯罪的共犯,最终身陷囹圄,相关行为的法律后果可提前咨询专业律师;二是若实施了虚开行为被调查,第一时间委托专业税务律师和刑事律师介入,主动配合税务机关、公安机关调查,争取自首认定;三是核心从轻情节是挽回国家税款损失,务必督促受票企业全额补缴税款、滞纳金,同时主动退缴个人违法所得、自愿认罪认罚,这是本案中被告人得以适用缓刑的核心关键,也是此类案件争取从轻处罚的核心要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