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代购”加价牟利,翻供称自己“纯帮忙零获利”意图脱罪。面对毒贩精心编织的谎言,湖北省武汉市江汉区检察院检察官通过引导公安机关侦查取证,让人民币冠字号(纸币唯一标识编码)“开口说话”。经该院依法提起公诉,2025年11月20日,法院一审以贩卖毒品罪判处被告人汪某有期徒刑十五年,并处没收财产3万元;判处被告人彭某有期徒刑九年,并处罚金2万元。彭某不服一审判决提出上诉。二审法院于今年3月作出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犯罪嫌疑人突然翻供
2025年1月21日,余某(另案处理)向彭某提出要购买200颗麻果(新型毒品)。彭某随即联系上线汪某,在得知对方开价每颗50元后,彭某在未向余某透露毒品来源的情况下,告知麻果时价为每颗55元,意图从中赚取差价。
次日,余某携带1.1万元现金与彭某碰头,二人一同前往汪某的租住处。行事谨慎的彭某让余某在楼下等候,自己上楼与汪某接洽,以1万元的价格购得200颗麻果。几分钟后,彭某将装有毒品的纸盒交给余某。
根据湖北省武汉市公安局禁毒支队下发的涉毒线索,警方提前在交易现场周边布控,交易结束后,民警将二人当场抓获。警方从余某处查获麻果200颗,经鉴定净重为18.77克;从彭某身上查获现金4700元,其中裤子口袋内有1000元,上衣口袋内有3700元。同日,汪某落网,警方在其住处查获毒资1万元、麻果335颗,净重为31.41克。经鉴定,查获的麻果均含有甲基苯丙胺成分。
2025年2月,该案移送江汉区检察院审查逮捕。“那1万元钱就在我手上转了一道而已,我一分钱都没拿!”侦查环节作有罪供述的彭某,在检察官提讯时改口称自己只是受余某委托帮忙“代购”毒品,未实际参与贩卖,也未曾牟利。
面对突如其来的翻供,承办检察官第一时间复核了公安机关提讯彭某的录音录像资料,证实了取证过程合法合规,也确认彭某在公安机关所作的有罪供述系其本人自愿、有效陈述。这份经核实有效的有罪供述,与案件其他证据相互印证,共同指向彭某涉嫌贩卖毒品的基本犯罪事实。
冠字号比对还原真相
2025年2月28日,为进一步查明交易过程及各犯罪嫌疑人的地位作用,承办检察官在依法作出批捕决定的同时,制发了继续侦查提纲,引导公安机关进一步核查毒品交易细节,重点调取余某当日携带现金的银行取款记录及纸币的冠字号明细,同时提取毒资、毒品及包装上的指纹等痕迹。
审查起诉环节,彭某仍百般抵赖。承办检察官坚持依靠证据还原真相,一方面,逐分逐秒查看公安机关讯问视频,对彭某供述的关键细节进行“定格式”核查;另一方面,赶赴监狱补充讯问已被判刑的余某,固定其供述“直接向彭某购买毒品且不知来源、非托购”的相关证言。
根据继续侦查提纲要求,警方调取的银行取款记录及纸币的冠字号明细,在此刻发挥了重要作用。冠字号明细与从彭某身上查获的纸币的冠字号比对结果显示,公安机关从彭某裤子口袋内查获的1000元纸币的冠字号,与余某当天携带毒资中的部分纸币的冠字号完全一致。也就是说,这笔未交给汪某的钱款,正是彭某通过加价私吞的非法所得。
认定贩卖毒品罪既遂
2025年8月,江汉区检察院依法以涉嫌贩卖毒品罪对彭某、汪某提起公诉。同年11月6日,案件开庭审理。
汪某的辩护人提出,在汪某住处查获的31.41克毒品应认定为贩卖毒品未遂,请求从宽处罚。“首先,对于从贩毒人员住所、车辆等处查获的毒品,一般应认定为其贩卖的毒品,确有证据证明查获的毒品并非贩毒人员用于贩卖,其行为另构成非法持有毒品罪、窝藏毒品罪等其他犯罪的,依法定罪处罚。其次,因该案无足够充分、相反的证据证实被告人汪某住处查获的毒品并非用于贩卖,故上述毒品也均应认定为用于贩卖的毒品。”承办检察官依据相关办案指引,严谨论证汪某住处的毒品已处于“待售”的交易状态,具有十分紧迫的危险,应认定为贩卖毒品罪的既遂,最终获法庭采纳。
法庭上,彭某一口咬定自己未获利、未参与贩卖。对此,承办检察官当庭出示了包括冠字号比对记录、银行取款凭证、讯问视频资料等在内的一系列证据,清晰还原了彭某联系上线、抬高报价、收取毒资、购毒交付的完整过程,指出其行为属于贩毒链条上的重要一环。证据面前,彭某无法自圆其说。
2025年11月20日,法院采纳检察机关全部量刑建议,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来源:检察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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