消费者权益保护

外卖“货不对板”,法院这样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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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过外卖平台订餐已成为我们日常生活的一部分。

当消费者收到的餐品与平台展示的图片“判若两菜”时,

消费者权益如何保护?

近日,益阳市赫山区人民法院判决了这样一起案件。

案情回顾

01

2025年6月18日,江某看到某餐饮公司通过美团APP售卖名为“腊肠炒卜辣椒”的菜品,点单页面展示图清晰显示该菜品的主料为腊灌香肠,江某便支付23元下单。然而,江某实际收到的却是一份炒干腊猪小肠,与平台配图大相径庭。江某立刻联系商家,怀疑是否送错。沟通中,商家的工作人员称“没有送错,就是这个”,并表示“腊肠就是腊小肠”,甚至反问江某“你不认字吗?”江某对于商家的态度十分不满,向市场监管部门投诉后,执法人员责令商家进行整改,商家随后下架了涉事菜品。某餐饮公司虽已向江某退还了23元餐费,但江某认为,某餐饮公司存在虚假宣传和欺诈行为,还应支付其惩罚性赔偿。双方协商无果,江某诉至益阳市赫山区人民法院。法院审理中查明,在江某下单前数日,已有其他消费者在美团平台对该菜品发表“管这个叫腊肠?”的评价并附上实物图片,但商家并未及时修正或说明,更没有下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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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判决

02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某餐饮公司作为餐饮服务经营者,对其线上发布的商品信息负有审慎核查义务,应避免出现虚假宣传。尽管“腊肠”在不同地域或语境下可能有不同理解,但外卖平台上菜品配图是消费者选择下单的主要依据,本案某餐饮公司提供的商品图片清晰且直观,足以误导消费者,让消费者相信其所售商品为腊灌香肠。某餐饮公司实际提供的商品为炒干腊猪小肠,与展示图片存在显著差异,其行为违反了经营者所负有的提供真实、全面信息的义务,已构成欺诈。因江某实付金额23元的三倍不足500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五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法院最终判决某餐饮公司向江某赔偿500元。判决后,江某与某餐饮公司均未提起上诉,判决现已生效。

法官提醒

03

在网络餐饮消费中,商家展示的图片、名称、描述等信息,是消费者了解商品并作出购买决策的关键依据。经营者应确保其线上展示的商品信息的真实性与准确性,避免使用虚假或引人误解的宣传方式,否则将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同时,该案也提醒广大消费者,在遭遇类似“货不对板”的消费纠纷时,应注意保留订单截图、商品页面截图、与商家的沟通记录以及实物照片等证据,通过合法途径维护自身权益。

相关法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

第八条消费者享有知悉其购买、使用的商品或者接受的服务的真实情况的权利。

消费者有权根据商品或者服务的不同情况,要求经营者提供商品的价格、产地、生产者、用途、性能、规格、等级、主要成分、生产日期、有效期限、检验合格证明、使用方法说明书、售后服务,或者服务的内容、规格、费用等有关情况。

第二十条经营者向消费者提供有关商品或者服务的质量、性能、用途、有效期限等信息,应当真实、全面,不得作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宣传。

经营者对消费者就其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务的质量和使用方法等问题提出的询问,应当作出真实、明确的答复。

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应当明码标价。

第五十五条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有欺诈行为的,应当按照消费者的要求增加赔偿其受到的损失,增加赔偿的金额为消费者购买商品的价款或者接受服务的费用的三倍;增加赔偿的金额不足五百元的,为五百元。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经营者明知商品或者服务存在缺陷,仍然向消费者提供,造成消费者或者其他受害人死亡或者健康严重损害的,受害人有权要求经营者依照本法第四十九条、第五十一条等法律规定赔偿损失,并有权要求所受损失二倍以下的惩罚性赔偿。

来源:益阳市赫山区人民法院官网

三审:李 杏

二审:皮宣文

一审:李鑫航

供稿:邓雄宇

2026年第60期之一

总第1967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