老板说,跟委托方就消防维保的责任划分,委托方充斥多重理由对维保表示不满,尤其服务对象为物业服务企业常见,恨不得消防安全管理和盘托管。
老板又说,本行业,需修炼并具备习以为常能沉住气能力,当然吵架是不可能的,除非忍不住,但终究不是飙哥,忍忍就好了。实在也有忍不住的时候,而忍住不之前,还是试一下沟通,万一沟通好了呢?耐心解释各自的维保责任,即使委托方拽着明白装糊涂,顺势有理有据有节说清楚就好了!
买过棒棒糖的朋友都知道,市场规则下,供需双方大多数时候处于一种权责基本平衡的状态熟悉,也就是说,供需双方的地位基本上是平等的。而在消防技术服务业态下,委托双方能否达到权责平衡呢?这个可能就比较难说了,大多数情况下,作为供给方的消防技术服务机构,处于弱势地位是常见现象。
在建筑消防设施维护保养项目里,有关维保责任的划分、认领,委托双方往往基于口头默认或行业潜规则在维系双方的关系。对于消防技术服务机构而言,和气生存是第一生存法则,除非忍不住,不然一般情形下都不会过多纠结。
那么,正规的情况下,委托双方的责任或职责该如何划分呢?以下简要归纳一下。
一、消防设施维保委托双方职责
消防技术服务机构仅按国家法规及服务合同履约,承担建筑消防设施定期维保、故障排查、功能检测及规范报告出具职责,不承担委托单位消防安全全盘托管责任。
依据《消防法》,委托单位是自身消防安全责任主体,负责日常防火巡查、隐患整改及消防设施基础管理。我机构仅在委托单位完成隐患整改、设施具备可维保条件的前提下,维持消防设施正常运行,不替代、不减轻委托单位任何法定消防安全责任,对自身维保服务质量及报告真实性负责。
1、法规依据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社会消防技术服务管理规定》等法规从业,同时按照双方合同约定履约,非委托单位消防安全责任主体,不承担消防全盘托管责任。
《消防法》第十六条、第十七条:委托单位对自身消防安全全面负责,承担日常巡查、隐患整改、设施管理主体责任。
《社会消防技术服务管理规定》第九条、第十条:机构对维保服务质量、报告真实性负责,不替代、不减轻委托单位法定责任。
2、维保范围
建筑消防设施维护保养,仅对合同约定的维保服务质量负责,不承担建筑结构、防火分区、电气线路等非维保范围责任,不替代委托单位任何消防安全管理职责。
3、维保职责
按规维保:依照国家、行业标准及合同约定,每月不少于1次现场维护保养,检查、测试建筑消防设施,排查故障、出具真实报告。
服务前提:仅在委托单位完成隐患整改、设施具备维保条件时,维持设施正常运行。
告知义务:发现设施问题书面告知、提整改建议,无强制整改权。
二、社会单位消防安全主体责任常规动作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十六条、第十七条规定,社会单位作为建筑消防设施维护保养的委托方,为本单位消防安全第一责任主体,日常管理常见如下:
1、严格落实消防控制室 24 小时专人值班制度,持证上岗,规范设备值守与应急处置。
2、常态化开展日常防火巡查、定期消防安全检查,覆盖用火、用电、用气、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消防通道等关键环节。
3、建立火灾隐患排查整改机制,对自查及排查发现的火灾隐患,落实整改措施、资金、时限、责任人,闭环管理隐患问题。
4、保障建筑消防设施、器材完好有效,定期自查管理,配合消防技术服务机构开展维保工作。
5、落实消防安全宣传教育、员工消防培训及应急疏散预案演练,明确各级岗位消防安全职责。
6、严禁堵塞占用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消防车通道,落实易燃易爆物品管控、动火作业审批等安全管理制度。
7、若为多产权或多使用单位者,可建立相关联系人制度,按照公共部分、自用部分明确各方范围、责任,有利于开展日常管理、演练等联防、协防工作,确保安全职责落实到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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