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年以来,上犹县文广旅体局全力纠治”旅游行业导游乱象、强制消费等问题“专项整治,持续开展”6+8“特色行动,重点整治“黑导”“黑社”“不合理低价游”“虚假宣传”“强制消费”“违规执业”等旅游行业乱象问题,全面聚焦群众急难愁盼,把为民办实事贯穿全过程,畅通游客投诉举报渠道、强化执法巡查力度、提升行业服务质量,严厉打击侵害游客合法权益的违法违规行为,切实守护游客安全与消费权益,推动旅游市场秩序持续规范,不断提升群众和游客的出行获得感、幸福感、安全感。现将2026年我县第一批旅游市场行政处罚典型案例公布如下。

上犹县查处刘某某未取得导游证而从事导游活动案

案发事由:2026年3月14日,上犹县文化广电旅游体育局执法人员在阳明湖景区进行执法检查时,发现刘某某当时正在为旅游团提供导游服务。经查:刘某某在未取得导游证的情况下为赣州某旅行社有限公司组织的旅游团队提供导游服务,侵害了旅游者合法权益,构成了未取得导游证而从事导游活动的违法事实。

处罚决定:2026年4月,上犹县文化广电旅游体育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第一百零二条第一款的规定,责令当事人刘某某改正违法行为,并给予罚款人民币1000元的行政处罚,予以公告(同时将旅行社涉嫌违法行为移送上级部门)。

本批典型案例涉及相关法律法规条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

第三十七条 参加导游资格考试成绩合格,与旅行社订立劳动合同或者在相关旅游行业组织注册的人员,可以申请取得导游证。

第三十九条 从事领队业务,应当取得导游证,具有相应的学历、语言能力和旅游从业经历,并与委派其从事领队业务的取得出境旅游业务经营许可的旅行社订立劳动合同。

第九十六条 旅行社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旅游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或者吊销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二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

(一)未按照规定为出境或者入境团队旅游安排领队或者导游全程陪同的;

(二)安排未取得导游证的人员提供导游服务或者安排不具备领队条件的人员提供领队服务的;

(三)未向临时聘用的导游支付导游服务费用的;

(四)要求导游垫付或者向导游收取费用的。

第一百零二条第一款 违反本法规定,未取得导游证或者不具备领队条件而从事导游、领队活动的,由旅游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一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予以公告。

《旅行社条例》

第三十六条 旅行社需要对旅游业务作出委托的,应当委托给具有相应资质的旅行社,征得旅游者的同意,并与接受委托的旅行社就接待旅游者的事宜签订委托合同,确定接待旅游者的各项服务安排及其标准,约定双方的权利、义务。

第五十五条 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旅行社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旅游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处2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1个月至3个月:

(一)未与旅游者签订旅游合同;

(二)与旅游者签订的旅游合同未载明本条例第二十八条规定的事项;

(三)未取得旅游者同意,将旅游业务委托给其他旅行社;

(四)将旅游业务委托给不具有相应资质的旅行社;

(五)未与接受委托的旅行社就接待旅游者的事宜签订委托合同。

一审一校:熊启麟

二审二校:卢健敏

三审三校:胡巧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