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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年2月14日,江西九江永修县,当事人唐某骑行二轮电动车,在永青公路长距离逆向行驶至新城大道交叉路口时,与熊某驾驶的小型汽车发生碰撞。事故致唐某受伤,两车不同程度受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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视频中可见,二轮电动车越过中心实黄线,一路逆行,到路口准备左转弯时,与一辆对向右转弯的小型汽车发生碰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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另一视角监控显示,小型汽车在右转弯车道内正常右转,转入弯道后,发现逆行的二轮电动车,随即采取制动措施,但最终还是无法避免事故的发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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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交警部门调查后认定,二轮电动车驾驶人唐某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三十五条“机动车、非机动车实行右侧通行。”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六十八条“非机动车通过有交通信号灯控制的交叉路口,应当按照下列规定通行:(三)向左转弯时,靠路口中心点的右侧转弯;”之规定,对此次事故承担全部责任;小型汽车驾驶人熊某不承担责任。(案例来源:永修交警)

编辑/黎 袁

审校/石 甜

复审/刘 军

核发/张晓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