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民网西宁4月24日电 (记者况玉)记者从青海省人大常委会办公厅召开的新闻发布会获悉,2026年4月1日,省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一次会议,全票表决通过了《青海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决定自2026年6月1日起正式施行。作为国务院《行政执法监督条例》公布后全国首个出台相关地方性法规的省份,标志着青海省行政执法监督工作正式迈入法治化、规范化、程序化发展新阶段。

《条例》共二十一条,紧扣监督体制、范围、方式、程序、保障五大核心,着力构建全链条、闭环式监督体系。在理顺监督体制方面,《条例》明确了“政府领导、司法行政部门负责、乡镇协助、各方参与”的行政执法监督体制,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是本级政府的行政执法监督机构,乡镇(街道)司法所协助开展监督,同时规范对综合行政执法的监督,形成上下联动、左右协同的监督格局。

在聚焦突出问题方面,《条例》紧扣执法实践中的痛点难点,明确十二项核心监督内容,包括行政执法主体、人员、权限、程序的合法性,行政许可、行政处罚等执法决定的合法性、适当性,并重点监督有案不立、推诿扯皮、以罚代管、违规异地执法、趋利性执法、简单粗暴执法以及“乱收费、乱罚款、乱检查、乱查封”等群众反映强烈的突出问题。

在丰富监督方式方面,《条例》构建了“日常监督+专项监督+重点监督”的多元模式,规定通过案卷评查、质效评议等方式开展日常监督,对关系经济社会发展大局、群众切身利益的特定领域开展专项监督,对典型问题采取挂牌督办、提级监督等方式重点监督。

在确保监督落地方面,《条例》建立了完整的闭环机制:对未依法履行行政执法职责的制发督办函;对违法或明显不当的执法行为制发监督意见书;对涉及重大问题或拒不整改的,报请本级政府制发监督决定书予以纠正,并可约谈相关负责人、通报典型案例。同时,《条例》明确建设全省统一的行政执法监督平台,运用大数据、人工智能等手段实现智能监管,并建立特邀监督员制度,推动形成监督合力。

《条例》的颁布实施,是青海省健全行政权力制约监督体系、纵深推进法治政府建设的关键举措,也是以法治护航改革发展、以刚性监督规范权力运行的重要制度实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