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中国的法律体系中,股权转让和虚假诉讼都是复杂而敏感的议题。尤其是这些问题出现在涉及巨额资金的公司中,其影响力和复杂性就会瞬间放大,特别是司法人员与公职人员有染,就会让司法天平更加失衡与倾斜。河北省承德市一家民营企业十年前深陷虚假诉讼案中,一纸仅有一句话的《转股协议》,一笔长达九年无人主张的 1470 万元“天价股权转让款”,一场横跨十余年的家族股权纷争,将这家民营企业拖入“鸠占鹊巢”的险境。
承德彤源万利工贸有限公司(下称 “彤源万利公司”)实际控制人田亚江意外离世后,其弟田宪江以 “工商登记 + 股权转让协议” 为据,起诉田亚江遗孀袁静及女儿未成年继承人田某鑫索要千万巨款。历经一审驳回、二审发回、重审改判、高院指令再审,案件层层反转,背后却暴露出名义股东代持、伪造签字、抽逃出资、虚假诉讼、司法程序瑕疵、公职人员涉嫌违规干预等一系列严重问题。多位法学专家论证直指协议虚假、债务虚构,相关侦查证据链已经完整印证田宪江未实际出资,并且无出资能力,已经自认代持。一场看似普通的债务清偿纠纷,实则是精心策划的侵吞财产骗局。
本案不仅关乎一个家庭的遗产争夺,更触及公司股权登记公信力、虚假诉讼治理、司法公正、民营企业产权保护等法治核心命题。近十年诉讼拉锯,企业被无情霸占,继承人背负巨额债务,未成年人合法权益受损,真相与正义亟待昭雪。
企业兴衰:承钢职工创业筑企,意外身亡引爆家族纷争
彤源万利公司成立于2005 年 11 月 14 日,是承德当地一家专注于酸性氧化球团生产的实业民企。公司创始人田亚江,原为承德钢铁集团职工,凭借敏锐商业嗅觉与实干精神,在企业设立前便已布局核心项目。
早在公司注册前,田亚江即以彤源万利公司名义向承德市环保局申请“新建年产 30 万吨酸性氧化球团项目”,项目占地 2 万平方米,总投资 1000 万元,固定资产投资 900 万元,获批后成为公司核心资产。受限于当时承钢职工身份限制及 2005 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有限责任公司股东至少 2 人” 的强制性规定,田亚江无法直接登记为大股东,遂安排其弟田宪江代为持股,自己作为实际出资人、实际控制人全面掌控公司运营、财务与决策。
工商登记显示:公司设立时注册资本 100 万元,田宪江出资 90 万元占 90%,田亚江出资 10 万元占 10%;2007 年 10 月股东会决议增资 2000 万元,注册资本增至 2100 万元,股权比例维持不变。同年 11 月 6 日,田宪江向承德市郊区滦江农村信用合作社缴存现金 540 万元,田亚江缴存 60 万元,双滦有关单位分局已查实公司成立及增资的资金全部是过桥贷款,承德永兴会计师事务所出具验资报告(承永兴会所验字〔2007〕第 330 号)。
看似规范的工商登记与验资报告,却埋下巨大隐患。所有工商文件、章程、股东会决议上 “田宪江” 签字均非本人签署,三份司法鉴定一致确认签字伪造;所谓货币出资、实物出资均非田宪江个人资金,验资款到账仅停留一分钟即被全额转出,属于典型“过桥资金、虚假增资、抽逃出资”。田宪江彼时为承钢普通铆工,月收入仅数百元,根本不具备出资 1908 万元的经济能力。在侦查讯问中田宪江多次自认:“2005 年办执照时我哥在承钢上班,不能写他名字,所以写的我名,公司一直是我哥负责经营”“增资的钱都是公司出的,田亚江管财务”。
公司运营期间,田亚江以数十张个人银行卡持续向公司转入资金,购买设备、建设基础设施、支付租金与工程款,银行流水清晰印证其实际出资与控制地位;田宪江仅负责生产环节,不参与财务、决策、对外合作,公司员工、合作伙伴和银行经办人员一致证实:“实际老板是田亚江,用钱都是田亚江说了算”。
2016 年 8 月 21 日,田亚江因交通事故意外离世,这位撑起企业与家族的核心人物突然离去,彻底打破平静。其第一顺序继承人包括: 配偶袁静、女儿田某鑫(未成年)、田某晶(田亚江前妻所生)、父亲田某臣、母亲田某云。同年 9 月29日,5位继承人与田宪江、田某晓梅,共同分配田亚江旗下承德伊逊山泉饮品有限公司(下称 “伊逊公司”) 股权:田宪江13.64%、田某晓梅11%、袁静41.316%、田某鑫7.886%、田某晶12.386%、田某臣6.886%、田某云6.886%。2017年10月底,全体股东将伊逊公司 100% 股权出售给承德市如意洲商贸有限公司和承德市双滦金源国控投资集团有限公司,转让价款近 5000 万元,田宪江、田某晓梅均已获得了远超他们想象的巨额收益。
谁也未曾料到,贪得无厌,欲壑难填,这场袁静母女为了家族和睦,已经做出巨大让步的遗产分配,竟引诱出财产侵吞的开端。田亚江尸骨未寒,田宪江等人便将贪婪的目光投向彤源万利公司,企图以一份虚假转股协议掠夺本属于实际出资人的全部资产。
惊天迷局:1470 万元 “幽灵转股”,九年不催款死后才起诉
2018 年 11 月 23 日,田宪江突然向承德市双滦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将袁静、田某鑫、田某晶、田某臣、田某云告上法庭,诉请判令五被告在继承田亚江遗产范围内支付股权转让款 1470 万元。其核心证据是一份2009 年 3 月 24 日签订的《转股协议》。
协议内容极简,仅一句话:“田宪江自愿将彤源万利公司 90% 股权中的 70%,以 1470 万元价格一次性转让给田亚江”,无付款时间、付款方式、违约责任、交割安排,无协议原件,无履行凭证,无催款记录。工商登记显示,当日公司完成股权变更:田亚江出资 1680 万元,田宪江 210 万元,田某晓梅 210 万元。
田宪江的诉讼逻辑看似无懈可击:工商登记我是真实股东,有转股协议,有股权变更登记,田亚江未付款,继承人应在遗产范围内偿债。然而,这套逻辑经不起基本事实与常理推敲,全案充满违背商业逻辑、生活常识、法律规则的疑点,被两位顶级法学专家、四位权威专家联合论证为虚假协议、虚假债务、虚假诉讼。
疑点一:天价债权九年不主张,违背常理到极致。
1470 万元,在 2009 年的承德堪称巨额财富。若协议真实,田宪江作为债权人,理应在股权过户后立即主张付款。然而事实是:2009年至2016 年田亚江生前 7 年,田宪江从未催款、从未对账、从未起诉,未留下任何主张权利的证据;2016 年田亚江去世后,在分配伊逊公司股权、出售股权、继承房产、处理全部债权债务期间,田宪江依旧未提及该笔 “巨款”;2018 年 11 月,距协议签订已9 年 8 个月,距田亚江去世已2 年 3 个月,田宪江才突然起诉。
正常债权人绝不会对千万债权弃之不顾,尤其在田亚江去世、遗产清算的关键节点,更应及时申报。而田宪江在伊逊公司破产重整中,连6000 元香烟款、10 万元钢材款这类小额债权都认真申报,却对 1470 万元 “巨款” 只字不提,唯一合理解释:债务根本不存在。
疑点二:协议形式严重瑕疵,核心签字系伪造。
正规股权转让合同,尤其是千万级交易,必然条款完备、权责清晰、双方留存原件。本案《转股协议》却完全相反:内容极度简略,缺失付款时间、方式、违约、交割等核心条款,不符合任何商业惯例;无原件、无履行凭证,无转账、收款、欠条、对账记录,无法证明协议实际履行;签字系伪造,天津市天鼎物证司法鉴定所、西南政法大学司法鉴定中心先后出具鉴定意见:协议中 “田宪江” 签字并非本人书写,工商变更文件签字亦全部伪造。
合同成立的核心要件是双方真实签字、真实意思表示。转让方签字伪造,意味着合同自始未成立、不生效,对田宪江无法律约束力。其持伪造协议起诉,已具备虚假诉讼、伪造证据的典型特征。
疑点三:田宪江无出资、无股权,转让标的根本不存在。
彤源万利公司从设立到增资,田宪江未出一分钱,完整证据链铁证如山。银行流水为铁证:田宪江名下所有个人账户,自公司成立至今没有一笔向公司对公账户的出资转账,无 “投资款”“出资款” 记录,仅有工资流水,无大额资金往来;验资款实为过桥资金:2007 年增资 540 万元到账仅停留一分钟即被全额转出,属于典型倒账走流水,非真实出资,银行工作人员、公司出纳均证实 “只是走账”;实物出资为田亚江资产:验资报告所载不动产、设备,均为田亚江在公司设立前出资购置,有环评报告、政府批复、村委会证明佐证,与田宪江无关;田宪江当庭谎言被揭穿:其声称 “扛着麻袋装现金去银行出资”(严重违反基本生活常理),有关机关已证实纯属捏造,其无任何出资凭证与资金来源证明。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三)》明确规定:当事人对出资义务有争议,原告提供合理怀疑证据,被告股东应举证已出资。袁静一方已提供银行流水、鉴定意见、证人证言、笔录等完整证据链,田宪江无法提供任何有效出资证明,依法应认定未出资、名义股东、不享有真实股权。
所谓 “股权转让”,本质是田亚江将代持股权从名义股东名下转回自己名下,是股权回归,而非买卖交易,无对价、无付款义务,1470 万元债务纯属虚构。
疑点四:田宪江自认代持,前后陈述完全矛盾。
田宪江在侦查机关多次讯问中,作出对其不利的关键自认,构成不可推翻的证据。代持自认:“2005 年办理执照时我哥在承钢上班,不能写他名字,所以写的我名,公司一直是我哥负责”;无出资自认:“增资的钱都是公司出的,田亚江管财务,钱的事我不管”;无经营自认:“我哥是总经理,负责全面工作,我只负责生产”。
上述陈述与工商登记、诉讼主张完全相反,却与银行流水、证人证言、鉴定意见高度吻合,足以证实:田宪江仅为挂名股东、名义法定代表人,不享有任何真实股权与债权。
司法怪象:一审正常驳回、发回重审反转,高院裁定直指违法
本案司法程序堪称离奇反转、瑕疵重重,从一审驳回诉讼请求,到发回重审改判偿还 1470 万元,再到二审维持、省高院指令再审,暴露出事实认定错误、法律适用错误、举证责任倒置、超诉讼请求判决、债务主体遗漏等一系列严重问题。
一审:以诉讼时效驳回,符合事实与法律。2018 年,田宪江起诉后,双滦区人民法院作出(2018)冀 0803 民初 1997 号判决,认定诉讼时效已过,驳回原告诉讼请求。法院审理认为:股权转让未约定付款时间,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 161 条,买受人应在收到标的物(股权变更完成)同时付款,诉讼时效应自2009 年 3 月 25 日起算;田宪江直至 2018 年 11 月才起诉,远超两年诉讼时效,且无任何时效中断证据,故丧失胜诉权。该判决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符合诉讼时效制度与买卖合同基本规则。
二审:发回重审,程序启动反转。田宪江不服一审判决上诉,承德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9)冀 08 民终 2218 号裁定,以基本事实不清为由,撤销原判,发回双滦区法院重审。
重审一审:颠覆性改判,判令继承人偿还 1470 万元。2020 年 7 月 30 日,双滦区法院作出(2020)冀 0803 民初 64 号判决,完全推翻一审合法逻辑,判令袁静、田某鑫、田某晶、田某臣、田某云给付田宪江 1470 万元。
重审一审判决核心错误:无视代持、虚假签字、无出资事实,仅以工商登记、验资报告认定田宪江为真实股东;诉讼时效认定违法,以 “近亲属之间应从宽认定”“父母证言证实催款” 为由,错误将时效起算点改为田亚江死亡之日,采信与本案有重大利害关系的父母孤证,违反证据规则;举证责任倒置,要求袁静一方证明代持关系,却免除田宪江出资举证义务,违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规定;遗漏债务主体,田宪江、田某晓梅均已继承田亚江遗产,却未判令其承担债务,违反权利义务对等原则;侵害未成年人权益,判令未成年继承人田某鑫连带承担千万债务,未保留必要生活教育费用,违背法律强制性规定。
重审二审维持:超诉讼请求判决,以股权直接抵债违法。袁静、田某鑫、田某晶上诉后,承德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20)冀 08 民终 2607 号判决,维持重审判决核心结果,并作出更违法判项:“以田亚江持有彤源万利公司股权偿还 1470 万元股权转让款”。
该判决存在三大致命错误:超诉讼请求判决:田宪江诉请 “在继承遗产范围内支付金钱”,二审擅自改为 “以股权抵债”,混淆审判权与执行权,违反民事诉讼处分原则;股权不能直接抵债:股权为财产权利,只能通过拍卖、变卖变现偿债,直接判决以股权抵债,于法无据;债务主体错误:省高院后续明确指出,所有参与遗产分配的继承人(含田宪江、田某晓梅)均应共同承担债务,二审仅判令五名第一顺位继承人承担,显失公平。
省高院裁定:指令再审,直指原审四大违法。2023 年 1 月 12 日,河北省高级人民法院作出(2021)冀民申 3203 号裁定,指令承德市中级人民法院再审,再审期间中止原判决执行。
高院裁定明确指出原审根本性错误。债务清偿顺序错误:应先以田亚江个人财产偿债,再分配遗产;债务承担主体错误:七名共同分配遗产者(含田宪江、田某晓梅)均应按比例偿债,不得排除;判项表述违法:股权不能直接偿还债权,只能通过执行程序变现;事实认定不清:未查清代持、出资、协议真实性等核心事实。省高院的生效裁定,已为本案平反奠定权威基础,也坐实原审判决违法、枉法裁判嫌疑。
专家铁论:六大权威联合论证,定性涉嫌虚假诉讼、合同诈骗
针对本案离奇案情与司法乱象,北京大学、中国社科院、中国人民大学、中国政法大学等机构六位顶级法学、经济学专家先后两次召开论证会,出具权威《法学专家论证意见书》,一致认定 1470 万元债务虚假、转股协议无效、田宪江构成虚假诉讼罪、合同诈骗罪。
第一次法学专家论证会于2020 年 10 月19日召开,出席会议的专家有:北京大学法学院教授马忆南、中国社会科学院法学研究所民法研究室主任、兼任中国法学会民法学研究会副会长谢鸿飞。
两位顶级法学专家提出四大核心法律意见:转股协议疑点重重,违反常理:九年不主张、无原件、无履行、无催款,绝非真实交易;田宪江未实际出资,系名义股东:无转账、无凭证、无出资能力,验资为过桥资金;举证责任分配错误:田宪江无法证明出资,应承担败诉后果;诉讼时效适用违法:应自股权变更之日起算,早已超过时效,原审以亲属关系放宽时效,于法无据。
第二次法学专家论证会于2024 年 1 月23日召开,出席会议的专家有:著名经济学家、著名法学家、中国政法大学法学博士李开发,中国法学会会员、《人民日报》《民生与法》的法律专家委员会员、北大法律网站专栏作者温毅斌,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教授博士生导师、证据学教研室主任刘计划,经济学博士、中国社会科学院工业经济研究所投资与市场研究室原主任、中国社会科学院研究生院工业经济系教授曹建海。
四位在法学、证据学、经济学领域的权威专家形成八大一致意见,直接定性刑事犯罪。田宪江、田某晓梅均为代持,无真实股权:二人系打工族,无出资能力,所有操作均为田亚江经办;代持股权等于无股权,九年不主张足以证明债务虚假;田宪江法庭陈述全为谎言,与侦查笔录完全矛盾,构成虚假陈述;增资为虚假过桥,田宪江无法提供 1908 万元出资来源,纯属虚构;田宪江、田某晓梅构成虚假诉讼罪:伪造证据、虚构事实、利用司法程序侵占他人财产;构成合同诈骗罪:以虚假合同为工具,骗取法院判决,非法占有田亚江遗产,数额特别巨大;田某晶前后立场反复,串通;本案系典型亲情不敌金钱,恶意侵吞民营企业资产,应严厉打击。
专家意见书明确指出:工商登记仅为形式备案,不代表实质权利;名义股东未出资,不享有股权;虚构债务提起诉讼,严重妨害司法秩序,侵害产权,应追究刑事责任。
黑幕浮现:有关人员介入涉嫌违规干预,掮客奔走干扰司法
本案之所以历经波折、正义迟到,绝非单纯法律争议,而是掺杂人情关系、权力干预、司法掮客的复杂案件,严重破坏司法公正与司法公信力。
一、司法掮客:亲属违规干预。
田宪江某亲属系有关单位人员,利用职务身份与人脉,在相关机关之间奔走活动,为田宪江谋取诉讼优势,干扰案件。其行为已被查处,并给予相关处分。该“司法掮客” 的存在,直接导致本案刑事侦查受阻、民事审判倾斜,司法天平严重失衡。
二、审判程序:涉嫌枉法,遭实名举报。
袁静实名举报(2020)冀 08 民终 2607 号案件相关负责人,指控其在审理中存在四大枉法裁判行为:故意违背诉讼时效规定,采信利害关系人证言,为虚假债权 “续命”;故意违背《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遗漏田宪江、田某晓梅债务责任,显失公平;超诉讼请求判决,擅自将金钱债务改为以股抵债,程序严重违法;无视关键新证据,对相关笔录、鉴定意见、银行流水等足以推翻原判的证据视而不见,故意错误认定事实。
举报材料明确指出,田宪江代理律师曾为书记员,与相关人员关系密切,存在人情案、关系案嫌疑。省高院裁定已直接否定二审判决,间接证明举报内容真实性。
三、刑事立案:三起刑事案件,久侦不结、撤案蹊跷。
袁静为维护合法权益,先后向有关机关报案,启动三次刑事程序,却遭遇立案不查、撤案无故、督办无果。第一,职务侵占案(2021 年):田宪江趁田亚江去世,侵占公司租金等资产两千余万元,立案后久侦不结,无任何进展;第二,虚假诉讼案(2023年):以虚假诉讼罪立案侦查,在双滦区有关方面插手干预下撤案,无合法理由;第三,非法经营案(2024 年):向河北省打黑办举报,2025 年 3 月被列为省厅督办案件,至今无反馈、悬而未决。此外,袁静向全国第七巡视组反映情况,至今未获反馈,正义之路异常艰难。
四、执行黑幕:虚假评估贬损股权,企图彻底侵吞企业。
二审判决进入执行程序后,田宪江利用法定代表人身份,向评估机构提供虚假财务资料、隐瞒公司资产、虚构债务,导致彤源万利公司 80% 股权评估价格严重偏低,形成虚假评估报告,企图以极低价格侵占公司全部资产。
袁静曾提出执行异议,明确指出评估报告存在隐瞒土地使用权、经营资质、车辆、地下工程、对外债权等重大资产,虚构公司债务,要求重新评估、移送刑事侦查,当时负责的执行法官置之不理。
企业悲歌:虚假诉讼拖垮实业,谁来守护民营企业家产权?
田亚江白手起家,倾尽毕生心血创办承德彤源万利工贸有限公司,投资实业、吸纳就业、依法纳税,是本土民营企业家的典型缩影。然而在他意外离世后,企业未能平稳传承,反而卷入一场精心策划的虚假诉讼,陷入长达近十年的司法拉锯。公司资产遭侵占,租金款被侵占、多年创业成果岌岌可危。
田宪江提起的1470万元虚假诉讼,不仅非法侵占田亚江继承人的合法遗产,更直接摧毁了一家民营企业的生存根基,严重损害员工、债权人与合作伙伴的合法权益,对当地营商环境造成恶劣破坏。产权是市场经济的基石,司法是产权保护的最后防线。中央多次强调依法保护民营企业和企业家产权,严厉打击虚假诉讼、恶意侵吞企业资产等违法犯罪行为。而本案中,田宪江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利用司法程序掠夺他人财产,是对企业产权的公然践踏,更是对司法权威的严重挑衅。
田亚江遗孀袁静带着未成年女儿,在十年维权路上艰难奔走,举证、报案、上诉、信访,承受着巨大的经济压力、精神煎熬与舆论压力,只为守护丈夫留下的企业与遗产,为家人讨回公道。她的遭遇令人同情,坚守令人动容。
一张虚假协议,一场虚假诉讼,拖垮一家企业,破碎一个家庭。彤源万利1470万元股权迷案,早已不是普通民事纠纷,而是检验司法公正、整治虚假诉讼、保护民营企业产权、保障未成年人合法权益的典型样本。目前全案证据已形成完整闭环:田宪江仅为挂名股东、未实际出资、转股协议签字伪造、1470万元债务纯属虚构,已涉嫌虚假诉讼罪与合同诈骗罪;原审判决存在事实不清、适用法律错误、程序违法、遗漏责任主体等枉法裁判重大问题;河北省高院已指令再审,权威法学专家也一致认定本案涉嫌虚假诉讼、合同诈骗。
正义或许迟到,但绝不会缺席。袁静期待承德中院再审坚守司法中立,以证据为依据,查清全部事实,依法撤销错误判决,驳回田宪江全部非法诉求;期待公安机关依法履职,对田宪江涉嫌虚假诉讼、合同诈骗、职务侵占等犯罪立案侦查、严惩不贷;期待纪检监察机关深挖背后权力干预、司法掮客与枉法裁判行为,清除司法害群之马。
本案也为全社会敲响警钟:股权代持须规范,商事交易应留痕,虚假诉讼必严惩,司法公正不容侵犯。唯有坚守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才能守护公平正义,护航民营企业健康发展,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司法案件中都感受到公平正义。真相不容掩盖,正义必须伸张,这场跨越十余年的股权迷局,终将在法治阳光下揭开黑幕,还无辜者清白,还企业生机,还司法尊严。(正烈)
文字来源《廊坊新闻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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