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口港瞒报过氧化氢溶液等海运危险货物典型案例
(供稿单位:海口市港航管理处 供稿人:韩林池)
一、案件基本情况
2025年4月,海口市港航管理处根据举报线索,联合海事、公安等部门,在海口港秀英港区集装箱码头连续查获4个瞒报危险货物集装箱,涉案危险货物除未发现第7类放射性物质外,涵盖第1类爆炸物、第2类气体、第3类易燃液体、第4类易燃固体、第5类氧化性物质和有机过氧化物、第6类有毒和感染性物质、第8类腐蚀性物质、第9类杂类危险物质和物品等危险货物类别,均未依法向港口行政管理部门和海事机构申报。
该案危险货物品类复杂、包装简陋、数量巨大,通过箱门堆码普通货物的方式逃避开箱检查,并且其中2个集装箱夹带走私烟草制品,1个集装箱夹带民用爆炸物品,某公司甚至在具有道路运输危险货物资质的情况下,仍然“知法犯法”,是海口港近年来查获的违法情节较为恶劣的瞒报危险货物案件之一。
图 1 相关媒体现场报道二、危险货物混装混载风险评估
其中1个集装箱申报货物为“妇女卫生巾”,实际仅靠近箱门一侧装载少量妇女卫生巾货物,箱内深层装载大量无水煤油、无水乙醇、乙酸甲酯、甲酸乙酯、乙腈、异戊烷、对二甲苯、邻苯二酚、三乙醇胺、过氧化氢溶液(30%-40%)、氢氧化钠溶液(40%-50%)等高纯度化学品,还装载有海南经济特区禁用农药毒死蜱以及锂电池等危险货物,混装混载所造成的风险远超单一种类危险货物。
图 2箱内所载部分危险货物
为客观评估上述危险货物混装混载风险,海口市港航管理处委托国内化工领域权威高校创新应用差示扫描量热法(DSC)等热分析技术评估上述危险货物混合物爆炸潜力。研究发现,在实验室条件下,过氧化氢溶液可与箱内所载无水乙醇、乙腈、三乙醇胺、氢氧化钠溶液等危险货物发生剧烈化学反应,具有较大爆炸潜力。根据实验数据估算,箱内所载约3吨过氧化氢溶液与约300千克无水乙醇如发生泄漏,混合物料TNT(三硝基甲苯)当量可达1500千克,如果发生爆炸,预计爆炸死亡半径可达170米,严重受损半径超过500米,基本覆盖海口港秀英港区主要作业区,现实危险极大。
图 3过氧化氢与无水乙醇混合物料爆炸模型评估三、过氧化氢货物合规要求
过氧化氢溶液又称“双氧水”,常用作消毒剂。依据《国际海运危险货物规则》(IMDG)特殊规定65,过氧化氢含量低于8%的过氧化氢水溶液,不属于危险货物。高于8%的过氧化氢水溶液属于危险货物,并且根据浓度不同,主要包括UN2984、UN2014、UN2015、UN3149等编号。本案过氧化氢溶液货物,经具有检验检测资质机构鉴定,属于海运危险货物,联合国编号为UN2014,正确运输名称为过氧化氢水溶液,含不小于20%但不大于60%的过氧化氢(必要时加稳定剂),为第5.1类氧化性物质,具有第8类腐蚀性物质副危险性。
特别需要注意的是,除应使用相容包装材料外,由于过氧化氢会缓慢分解释放氧气,还应特别具备通气或泄压能力,甚至需要预留膨胀余位。在本案中,相关企业未能出具相关包装鉴定,经海口市港航管理处执法人员查看,涉案货物仅用普通化工桶装载,没有泄压装置,在集装箱内高温条件下,部分化工桶已经发生异常膨胀。
四、典型工作经验
强化港航监管协同。海口市港航管理处与属地海事机构及综合行政执法部门现场开展联合执法,互相通报检查情况,建立危险货物联合检查机制,堵塞监管衔接漏洞。
推动跨区域执法协作。海口市港航管理处及时查明上述瞒报危险货物集装箱物流链条,并向广州、上海、浙江等地行业监管部门通报有关情况,协助开展证据调查,促成“一地发现、多地预警”。
科学评估混装风险。针对本案危险货物混装品类复杂的情况,海口市港航管理处参考2024年浙江宁波港“8·9”“动明”轮火灾爆炸事故调查经验,委托国内化工领域权威院校创新引入差示扫描量热法(DSC)等热分析技术,通过客观实验数据,科学评估混装危险货物爆炸潜力,这是国内打击水路运输瞒报危险货物工作领域首次应用。
深化法律适用研究。海口市港航管理处邀请国内海事院校专家开展有关课题研究,组织业务骨干重点开展水路运输瞒报危险货物违法行为适用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等的法律问题研究,推动行政执法和刑事司法衔接工作落在实处。
加强人才队伍建设和优化营商环境工作。在本案调查过程中,海口市港航管理处发现有关行业主管部门以及港口企业、航运企业、货运代理企业危险货物管理人才队伍严重滞后,为此专门邀请有关机构开展“海南自由贸易港国际海运危险货物规则专题培训”,切实提升从业人员业务水平,优化海南自由贸易港营商环境。
截至2026年4月,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上交通安全法》,海事机构已对相关托运人予以行政处罚,其他有关监管部门和司法机关仍在继续办理案件。
海口市港航管理处将协同有关单位进一步深入研究危险货物防控机制、法律适用及新技术应用等问题。
六、郑重提示
海口市港航管理处等有关监管部门坚决贯彻“越是扩大开放,越要统筹发展和安全,牢牢守住安全底线”的重要指示精神,加强港口安全生产和国际海事公约履约工作,筑牢海南自由贸易港风险防控机制。
特别指出,依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工业和信息化部、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交通运输部、应急管理部、国家铁路局、中国民用航空局、国家邮政局关于依法惩治涉枪支、弹药、爆炸物、易燃易爆危险物品犯罪的意见》等相关法规政策文件,通过水路运输方式瞒报、谎报、匿报危险货物,可能涉嫌构成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危险作业罪等刑事犯罪。
请各相关单位及从业人员严格遵守法律法规,切实履行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切勿心存侥幸,触碰法律底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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