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永平县人民政府关于赵建伟等十九名同志任免职的通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级各有关单位:

县人民政府决定:

赵建伟永平县行政学校校长;

李建霞任永平县投资促进局局长;

陈川林任永平县供销合作社联合社主任;

胡绍荣任永平县农业农村局(乡村振兴局)副局长;

阿应棠任永平县发展和改革局副局长、县数据局局长;

魏廷耀任永平县农业农村局(乡村振兴局)副局长;

梁奇丽任永平县教育体育局副局长;

杨小波任永平县发展和改革局副局长;

黄克诚免去永平县行政学校校长职务;

王延庆免去永平县供销合作社联合社主任职务;

免去永平县投资促进局局长职务;

免去永平县发展和改革局副局长职务;

吴天雄免去永平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副局长职务;

免去永平县文化和旅游局副局长职务;

李金金免去永平县应急管理局副局长职务;

周雅玲免去永平县投资促进局副局长职务;

杨梓翔免去永平县综合行政执法二大队大队长职务;

阿光普免去永平县财政局副局长职务;

李伟诘免去永平县交通运输局副局长职务。

2026年4月13日

(此件公开发布)

来源:永平县人民政府网

编辑:陈琳玲

值周:张辉 黑浩川

主编:李胜

生态环保普法宣传小知识

《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

第二章 监督管理

第十八条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确定需要配套建设的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设施,应当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使用。建设项目的初步设计,应当按照环境保护设计规范的要求,将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内容纳入环境影响评价文件,落实防治固体废物污染环境和破坏生态的措施以及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设施投资概算。

建设单位应当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对配套建设的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设施进行验收,编制验收报告,并向社会公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