认识不到半个月就领证,新婚生活加在一起没超过10天,老婆就回了娘家说“生理性厌恶”,而且,她还怀孕了!男方的第一反应估计跟无数网友一样:“才几天就怀孕……这孩子是不是我的?”
一、这场“倒追+闪婚”,背后到底藏着什么?
事情发生在河南驻马店。今年过年,23岁的李先生通过相亲,认识了21岁的小雅。小雅年轻漂亮,一来二去就主动“倒追”起李先生来,开口闭口“哥哥”,说要跟他“好好过日子”。
李先生被家里催婚催得头大,见姑娘这么主动,心里乐开了花,觉得天上掉馅饼了。认识不到半个月,小雅就开始催着领证:“咱俩感情好,早点定下来,省得夜长梦多。”他家二话没说,砸进去18.8万彩礼、5万三金,再加上酒席、婚庆七七八八的开销,前后将近40万——这几乎是家里大半辈子的积蓄。
3月10日,两人领了结婚证,随后办了酒席。可新婚生活才开始,噩梦就来了。
两人一起去天津打工,第一个晚上,小雅就因为“被子有点潮”,让新婚丈夫去跟她弟弟挤一张床。李先生当然不干,小雅当场摔脸子,一整晚没搭理他。接下来的几天更是处处挑刺:吃饭低头快了——“你没教养”;想聊聊天——“跟你没话说”。
满打满算一起生活了7天,小雅收拾行李回了娘家,扔下一句话:“性格不合,我对你生理性厌恶,不想过了。”
李先生整个人都懵了。之前不是还“倒追”得热火朝天吗?怎么领了证就“厌恶”了?他赶紧打电话道歉,跑去娘家接人,哄了半个月,小雅态度坚决:“别来了,我不想见你。”
更让他崩溃的是,小雅回娘家后突然告诉他:“我怀孕了。”
李先生彻底傻眼了——结婚才7天,在一起生活一共也没几天,怎么就怀孕了?他脱口而出:“这孩子……是不是我的?”
这句怀疑彻底激怒了小雅。她在电话里吼:“你说什么?你怀疑我?我不想跟你过了,也不想调解!”转头就跟媒体说:“他动不动摔门就走,在村里到处说我‘跑了’,让我在乡亲面前抬不起头!”
目前双方说先“各自冷静”,但谁都看得出来,这场闹剧远没有结束。
二、离婚能离得了吗?“孩子是不是我的”该怎么办?
先说离婚问题。根据《民法典》规定,夫妻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小雅和李先生一共只一起生活了7天,小雅以“生理性厌恶”为由要求离婚,两人也没和好的可能,法院大概率会判离婚。这一点基本没什么争议。
真正麻烦的,是孩子的问题。
现在孩子还没出生,而且李先生对小雅怀孕的时间提出了质疑。这牵扯到两个层面的法律争议:
第一,如果孩子确实不是李先生的,法律上怎么认定?
从民事角度来看,如果李先生能拿出证据(比如孕周鉴定、医学报告、两人共同生活时间极短的事实),证明小雅受孕时两人根本没有发生性关系,那么这个孩子就跟李先生没有法律上的亲子关系。法律上,他没有抚养义务,也不需要承担孩子的任何费用。
但是,如果孩子确定不是他的,这就可能不仅仅是民事问题了。小雅让他误以为孩子是他的,把他当成了“继父”来结婚,这种行为,往严重了说,可能涉嫌诈骗——以结婚为名,骗取彩礼和结婚相关财物。如果查实小雅在跟李先生交往时同时跟别人保持关系、故意隐瞒怀孕事实来骗取婚姻和财物,那就不是离婚官司这么简单了。
第二,出生后如果李先生不愿意,能不能拒绝做亲子鉴定?
这里有个很重要的法律规则:如果小雅起诉要求确认亲子关系,而李先生没有相反证据又拒绝做亲子鉴定,人民法院可以推定亲子关系成立。也就是说,不是你说不做就能不做的,法院有权根据案件情况作出不利推论。
所以目前的“冷静期”,对双方来说都只是风暴前的短暂平静。如果孩子最终跟李先生没有血缘关系,那这场婚姻从一开始就是个骗局;如果孩子确实是李先生的,那只能怪他自己闪婚闪育,40万彩礼能不能拿回来,将是另一个战场。
三、重点来了:这40万彩礼,能要回来吗?
这恐怕是李先生一家最关心的问题了。毕竟40万不是小数目,抵得上很多农村家庭大半辈子的积蓄。法律怎么规定的?
先看基本原则。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彩礼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五条,双方已办理结婚登记且共同生活,离婚时一方请求返还彩礼的,人民法院一般不予支持。
但后面跟着一个“但书”——如果共同生活时间较短且彩礼数额过高,法院可以根据彩礼实际使用及嫁妆情况,综合考虑彩礼数额、共同生活及孕育情况、双方过错等事实,结合当地习俗,确定是否返还以及返还的具体比例。
也就是说,李先生的情形属于典型的“闪婚闪离”——两人真正共同生活的时间才7天,远谈不上“长期稳定”。40万的彩礼,放到农村来说,属不属于“数额过高”?这需要法院结合当地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李先生家庭经济情况等因素来综合认定。
此外,小雅怀孕这一情况,也会影响彩礼的返还比例。因为最高人民法院在司法解释中明确,已经共同生活的,是否返还彩礼以及返还多少,要综合考虑共同生活时间长短、彩礼数额、双方有无共同孕育子女、双方过错等核心要素。也就是说,如果孩子是李先生的,那生育子女这个因素会让彩礼更不容易拿回来;如果孩子不是李先生的,那就反过来,对李先生更有利。
还有一个法律点值得注意:如果法院最终认定小雅存在“借婚姻索取财物”的行为,可能会判决返还大部分甚至全部彩礼。最高法发布的典型案例已经明确,如果一方以婚姻为名骗取彩礼,法院可以判决全额返还。如果李先生能证明小雅在认识他之前就怀孕了、故意隐瞒真相、用“倒追”的手段快速登记结婚拿彩礼,那么这个案件的性质就完全不同了——它可能不是婚恋纠纷,而是婚骗。
此外,彩礼和三金是两回事。彩礼属于以结婚为目的的附条件赠与;三金则属于特定节日或仪式中的定情信物。在司法实践中,三金通常被视为彩礼的一部分一并处理,除非双方另有明确约定,否则不能要求全额返还“五金、三金”本身。
目前两人还没有正式走上法庭,后续如何发展还是个未知数。但对于李先生一家来说,与其继续纠缠已经无法挽回的感情,不如尽快走法律程序——诉请离婚、申请孩子亲子鉴定、要求彩礼返还,这三步一个都不能少。拖得越久,彩礼被“消耗”得越多,想要回来的可能性就越小。
四、写在最后
说实话,看完这件事我最大的感受就是——婚姻真的不能当“开盲盒”。
认识不到半个月就领证?用40万的彩礼赌一个“好好过日子”?这不叫结婚,这叫“婚赌”。“倒追”也好、“生理性厌恶”也好,说白了都是表面说辞。这场婚姻从一开始就没有感情基础,没有了解磨合,甚至连最基本的信任都没有。
有人说小雅可能是“骗婚”,也有人说李先生活该,结婚这么大的事连对方是什么人都没搞清楚就敢往里砸40万。但不管真相如何,有一点是确定的:婚姻最怕的不是“生理性厌恶”,而是“套路性欺诈”。
最后留两个问题给各位读者讨论:
一、你觉得这个孩子如果真的不是李先生的,法院会怎么判?小雅要不要负法律责任?
二、如果最后证明是“骗婚”,李先生这40万彩礼能不能全额要回来?你怎么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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