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畸形“饭圈”文化侵蚀体育圈,热门运动员遭受网络暴力的困扰案例屡见不鲜,其照片被恶意P图,个人隐私遭莫名“开盒”,一旦赛场发挥失常就会遭到全网恶意攻击。这不仅涉及对个人名誉权、荣誉权、隐私权以及个人信息权的侵犯,更可能致使被网暴者陷入抑郁而后患无穷。前不久,跳水运动员全红婵在接受媒体采访时含泪恳求“不要再骂我了”的画面,令人动容,足见网暴对运动员身心健康带来的负面影响。据媒体报道,全红婵遭网暴事件可能涉及一个微信群,其规模达200余人,群公告明文标注“禁止攻击其他运动员(全红婵除外)”,群内长期存在针对全红婵的侮辱性外号与人身攻击言论。这一细节令人不寒而栗:本是用来群聊的社交工具,却异化为公开的侮辱场所。微信群聊绝非法外之地,群聊网暴需要承担法律责任。基于此,小编将结合《民法典》《刑法》《网络安全法》《互联网群组信息服务管理规定》等现行法律法规,分析在微信群聊中直接参与网暴的核心主体所应承担的法律责任,普通跟风群成员可能承担的责任,群组组建者、管理员负有的管理责任以及网络平台法律责任。
一、直接参与网暴的核心主体以及普通群成员的责任
据公开资料显示,本次事件中,网暴群核心成员捏造全红婵“耍大牌”“不尊重教练”“成绩造假”等不实信息,还使用侮辱性绰号、低俗恶毒语言辱骂全红婵,甚至存在普通群员积极转发、扩散至各大网络平台,对其个人、亲人、朋友等造成困扰。
1、民事侵权责任
捏造不实信息,使用侮辱性绰号、低俗恶毒语言辱骂在不同程度上损害了全红婵的人格尊严,影响其个人名誉,造成社会评价的降低,侵害其民事权益。自然人的名誉是对其品德、声望、才能、信用等的社会评价,民事主体的名誉权受法律保护,任何人均不得利用各种形式侮辱、毁损他人名誉。《民法典》第1000条第一款规定:“行为人因侵害人格权承担消除影响恢复名誉、赔礼道歉等民事责任的,应当与行为的具体方式和造成的影响范围相当。”
其一,被网暴的运动员可以请求网暴者承担赔偿损失,停止侵害并消除影响、恢复名誉等侵权责任,还可以要求网暴者承担赔礼道歉等民事责任。此外,根据《民法典》第1000条第二款的规定,行为人拒不承担消除影响、恢复名誉、赔礼道歉的民事责任的,人民法院可以采取在报刊、网络等媒体上发布公告或者公布生效裁判文书等方式执行,产生的费用由行为人负担。
其二,是否适用消除影响恢复名誉、赔礼道歉等民事责任,应当考虑到侵害人格权行为的具体方式和造成的影响范围。其中,在考虑行为的具体方式和造成的影响范围时,还应当将被侵权人的心理感受及所受煎熬、痛苦的程度纳入考虑范围。本次事件中,全红婵在接受媒体采访时含泪恳求“不要再骂我了”,足见网暴对运动员身心健康带来的负面影响,在认定网暴者的侵权责任时,被网暴者所受到的精神损害理应予以考量。
针对全红婵身材变化、生活状态的恶意揣测,以及牵连家人的骚扰行为,还侵犯了隐私权和个人信息权益。《民法典》第111条规定:“自然人的个人信息受法律保护。任何组织或者个人需要获取他人个人信息的,应当依法取得并确保信息安全,不得非法收集、使用、加工、传输他人个人信息,不得非法买卖、提供或者公开他人个人信息。”
本条规定了民事主体对自然人个人信息保护的义务,具体包括:
第一,任何组织和个人需要获取他人个人信息的,有依法取得并确保信息安全的义务,民事主体在正常的生活或者经营中不可避免地会取得一些他人的个人信息。结合《民法典》第1035条第一款的规定,处理个人信息的,应当遵循合法、正当、必要原则,不得过度处理,并符合下列条件:(一)征得该自然人或者其监护人同意,但是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二)公开处理信息的规则;(三)明示处理信息的目的、方式和范围;(四)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和双方的约定。
第二,不得非法收集、使用、加工、传输他人个人信息,不得非法买卖、提供或者公开他人个人信息。违反个人信息保护义务的,应当依法承担民事责任、行政责任甚至刑事责任。根据第1037条第二款的规定,自然人发现信息处理者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或者双方的约定处理其个人信息的,有权请求信息处理者及时删除。
2、行政责任
根据《治安管理处罚法》第50条的规定,公然侮辱他人或者捏造事实诽谤他人的,可处5日以下拘留或1000元以下罚款;情节较重的,处5日以上10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罚款。因此,在群聊里肆意辱骂的网暴者,可能面临行政拘留。此外,根据《网络安全法》第71条的规定,网络运营者违反个人信息保护的义务,侵犯公民个人信息权益的,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处理、处罚
3、刑事责任
《刑法》第264条规定:“以暴力或者其他方法公然侮辱他人,或者捏造事实诽谤他人,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据此,网暴者及普通群成员可能需承担刑事责任。根据《关于办理利用信息网络实施诽谤等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规定,在本次事件中,同一诽谤信息实际被点击、浏览次数达到5000次以上,或者被转发次数达到500次以上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246条第一款规定的“情节严重”,构成诽谤罪。对于直接捏造不实信息并发布于网络平台的网暴者,或者并未主动捏造,但明知为不实信息而参与扩散的普通群成员均可构成诽谤罪。
同时,根据最高法、最高检、公安部《关于依法惩治网络暴力违法犯罪的指导意见》(以下称《指导意见》),在信息网络上采取肆意谩骂、恶意诋毁、披露隐私等方式,公然侮辱他人,情节严重,符合《刑法》第246条规定的,以侮辱罪定罪处罚。
在本次事件中,若网暴行为早已造成其精神压力巨大、无法正常训练,或引发恶劣社会影响,无论网暴者还是积极参与的普通群成员均可构成侮辱罪。此外,根据《指导意见》第8条的规定,针对未成年人实施的网络暴力违法犯罪,应依法从重处罚。截至事件爆发时,全红婵刚满19岁,若网暴时间覆盖了她的未成年阶段,构成犯罪的,应依法从重处罚。《刑法》第253条之一规定:“违反国家有关规定,向他人出售或者提供公民个人信息,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本次事件中,若网暴者或普通群成员非法获取全红婵个人信息,并向他人提供或者通过信息网络或其他途径发布个人信息,情节严重的,构成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
二、群组建立者、管理员的责任
国家网信办印发的《互联网群组信息服务管理规定》第9条规定:“互联网群组建立者、管理者应当履行群组管理责任,依据法律法规、用户协议和平台公约,规范群组网络行为和信息发布,构建文明有序的网络群体空间。互联网群组成员在参与群组信息交流时,应当遵守法律法规,文明互动、理性表达。互联网群组信息服务提供者应为群组建立者、管理者进行群组管理提供必要功能权限。”
微信作为一种信息交流平台,具有公开性和传播性,群主和群成员均应遵守法律法规,不能利用微信侵害他人合法权益。群主对于不当的发言予以删除、对发表不当言论者予以禁言,是互联网群组内“谁建群谁负责”、“谁管理谁负责”自治规则的运用。司法实践中,有法院直接援引《互联网群组信息服务管理规定》,认为互联网群组的建立者、管理者应履行管理责任,对群成员发布贬损他人的言论应该予以制止,若足以损害原告的名誉,导致他人社会评价降低,应承担侵害名誉权的民事责任。
三、网络平台(网络服务提供者)责任
《民法典》第1197条规定:“网络服务提供者知道或者应当知道网络用户利用其网络服务侵害他人民事权益,未采取必要措施的,与该网络用户承担连带责任。”因此,网络服务提供者的过错在于,知道或者应当知道网络用户利用其网络服务侵害他人民事权益而未采取必要措施。本次事件中,通过直接证据或者间接证据(包括有关机构或者个人已经向网络服务的提供者发出警告或者提醒等)证实网络服务的提供者知道或者应当知道网暴者侵害全红婵名誉权、隐私权等民事权益,而未采取必要措施制止,则与该网暴者承担连带责任。
值得注意的是,如果网络服务提供者实际上并不知道网络用户利用其网络服务实施侵权行为,而是疏于管理,没有意识到这种侵权行为的存在,则只应对应当知道而没有知道侵权行为之时起的损害与网络用户承担连带侵权责任,在此之前的损害应当由网络用户独立承担责任。
此外,根据《网络暴力信息治理规定》第7条的规定,网络信息服务提供者应当建立完善网络暴力信息治理机制,履行信息发布审核、监测预警、识别处置等义务。如果网络用户或者社会公众网络服务提供者拒绝履行相应职责的,可以向网信部门举报。
四、结语
微信群聊不是法外之地,群聊网暴需要承担法律责任。法律要为“受伤”的全红婵撑腰,而撑腰的方式,从来不是靠舆论的眼泪和同情,而是靠实实在在的法律追责。本次事件中,可能承担责任的主体不仅包括直接网暴者,还包括积极参与者、组织者,网络服务的提供者等。相应主体承担的责任,不仅包括赔礼道歉、民事赔偿等民事责任,甚至上升到行政处罚,刑事责任。让本次事件中的网暴者受到应有的惩罚的同时,我们也要清醒地认识到,此次事件绝非个案,其背后暴露出的“施暴低成本、维权高成本”的网暴治理困境,治理网络空间规范网络言论、抵制畸形饭圈文化绝非易事。未来要持续破除“施暴低成本”的困境,进一步打破网暴者“法不责众”的幻想,净化网络生态,让体育精神远离戾气、回归纯粹。
参考资料:
1. 王胜明主编:《〈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条文解释与立法背景》,人民法院出版社2010年版。
2. 广西壮族自治区钦州市钦南区人民法院(2025)桂0702民初3015号民事判决书。
3. 湖北省黄石市中级人民法院(2019)鄂02民终2315号民事判决书。
4.广西壮族自治区东兰县人民法院(2019)桂1224民初1107号民事判决书。
5. 陕西省铜川市中级人民法院 (2018)陕02民初26号民事判决书。
6. 黄薇主编:《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人格权编释义》,法律出版社2020年版。
7. 张新宝:《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侵权责任编理解与适用》,中国法制出版社2020年版。
8.《全红婵遭网暴或涉200余人群聊!律师:群主群管理员需担责》,载公众号“法治日报”,https://mp.weixin.qq.com/s/Xxh3ExI5BJRoXqJTIQGuHg。
9.《全红婵遭网暴细节:或涉及一个200多人群聊!律师:可追究刑责》,载公众号“央广网”,https://mp.weixin.qq.com/s/zMyfyiND0EfQbOqK3RMV-Q。
10. 《全红婵遭网暴已报警,法治社会容不下无端“键盘伤人”》,载公众号“检察日报正义网”,
https://mp.weixin.qq.com/s/TSVU3UWn2VrLdtEI_t6Ksw。
责任编辑:赵一诺
文字编辑:朱锦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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