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澎湃新闻

引言

宣统元年秋,浙江龙泉县衙的案头上,先后出现了两份诉状。一份来自七十岁的遂昌县老人毛樟和,控告同宗秀才毛景隆“昧良赖债”;另一份来自六十三岁的监生卓文浩,控告周高立、姜永祥“违禁抢割”其田中稻谷。两份状纸指向同一块田——溪下庄“印坵”,却各执一词,南辕北辙。

这桩龙泉司法档案的案件,历时一年有余,横跨两任知县,牵涉债主、买主、卖主、差役等多方,最终判决虽下却执行落空,以“有断无缴”收场。一块田被抵押又被出卖,新旧契约相互抵牾;一个老人被利用又遭抛弃,一个秀才在催案途中气病身亡,一个监生耗尽精力却连九箩谷子都追不回来。“谁是老赖”的追问层层递进,最终指向的,远不止某一个人。

一、一田二主

事情的源头,是印坵田的两次处置。

光绪三十一年,秀才毛景隆向同宗长辈毛樟和借款英洋九十六元,立借票为据,同时将两张道光二十八年的田契交予毛樟和抵押。该二契为卓文浩之父卓培松售予毛景隆之父的正契与找契。

次年,毛景隆将部分印坵田卖给监生卓文浩。卓文浩先后支付正价、补款、千休银共一百零五元,田产交佃户耕种,三年相安无事,仅因未获道光年间上手老契埋下隐患。

宣统元年八月初三,毛樟和从百里外的昆堂庄赶赴龙泉县城,指控毛景隆拖欠借款不还,还私自将抵押田产出卖,其持有的凭证为道光年老契与毛景隆亲笔借票。知县陶霦批词驳回其诉讼请求:“毛景隆欠你之款,既有契票可凭,何得赖债不还,将田出卖?尔既念同宗之谊,应自行邀族理追,不必涉讼。”

事端并未就此平息。八月二十五夜,周高立、姜永祥趁夜色将印坵田稻谷抢割一空。三日后,卓文浩递状控告二人“违禁抢割”,并出具卖契、加找契、杜截清契为证。知县陶霦批道:“周高主与卖主自有交涉,何得抢割受主田稻?是属外是。”随即签发传票,令差役范能等人限三日内将周高立、姜永祥及相关人等带至县衙。

消息传得比差役的脚步快。九月十三日,毛樟和再次递状,称这印坵田本是毛景隆抵押给他的财产,周高立、姜永祥割谷不过是替他收租抵债,何来抢劫?同时指责卓文浩堂堂富户,明知田产有抵押仍凭空种入、包揽昧噬。

知县陶霦在该状纸末尾批下了一句意味深长的话:“卓文浩呈词与尔所呈两歧,究竟是何纠葛?案经饬传,候催差传集讯断。”

图1 宣统元年九月十三日毛樟和为控毛景隆贪谋串买包揽昧噬事呈状
打开网易新闻 查看精彩图片
图1 宣统元年九月十三日毛樟和为控毛景隆贪谋串买包揽昧噬事呈状

所谓“两歧”,便是说两造的说辞南辕北辙。

首先是这事的“名分”两歧。

在卓文浩的状纸里,八月二十五的那一夜是“违禁抢割”。一群暴徒趁着夜色,手持镰刀,将谷子洗劫一空。这是明火执仗的强盗行径,按律当严惩,甚至要动用刑具。

可在毛樟和的笔下,那一夜变成了“暂行收租”。一个被欠债多年的可怜老人,手持借据,去地里拿回属于自己的些许孳息,何罪之有?

这稻谷,究竟是赃物,还是抵押物?这定性之差,便是刑房大狱与民事纠纷的天壤之别。

其次是这人的“身份”两歧。

卓文浩的状纸上面白纸黑字写着,光绪三十二年买断,有契,有税,有人耕种。他不仅遵循龙泉当地“卖契、加找契、杜绝契”的三契习惯,付清了最后的千休银,更重要的是,他还是缴纳了契税、领了红契的规矩买主。

而毛樟和手中的老契是道光二十八年所立,比卓文浩的新契早了整整一个甲子。乡野民间向有“无老契不成买卖”的共识。毛樟和手里攥着这块地的“根”,他自认为是这块地合法的“抵硬之人”。并且《大清律例》中明文规定,若遇“朦胧重复典卖”,土地应归“原典买主”。

一田二办的僵局之下,此前沉默的卖主毛景隆也向县衙递状,矢口否认曾以契据为抵押向毛樟和借款,声称毛樟和所持契据乃数年前因自己疏忽而被人所窃,同时另行呈控姜永祥等人盗割其轮值祭田田谷。

毛景隆的加入,让纠纷从两歧变成了三方各执一词。知县陶霦遂将三案并为一案,再次传讯周高立等人而未果。

二、屡票不案

三案合一后,各方的呈控愈发频繁。

十月初三,卓文浩递状追问:毛樟和籍隶遂昌,与溪下庄田地相隔四十余里山路,七旬老人岂能越属抢割?实则周高立、姜永祥自知触法,将孤苦的毛樟和推上前台顶名替诉。卓文浩还质疑毛樟和手中的契据,称其“且将何处捡来毛景隆所失之契票,交和呈案抵制”。

五日后,毛景隆再次递状,详述契据遗失的经过:光绪三十二年春,其向周林福借款英洋九十六元,以印坵田契二纸抵押,同年四月在樟埠木行当面结清债务,收回契票及借据,却因未曾检点不慎遗失。他在状中质疑,若姜永祥真持有合法抵押契据,为何三年来从未上门讨债,偏偏等稻谷成熟才发难?同时提出,原始债主周林福尚在人世,只要传唤到堂,真相便可水落石出。

然而知县的催传票如同废纸,至十一月初涉案人员也迟迟未能传齐。毛景隆无奈返乡,谁知其“气慰在途得病,回家不日身亡”。毛景隆遗孀毛徐氏接过丈夫未竟的诉讼,在状纸中不仅重申了契据失窃的始末,更直指姜永祥“拴孤抢诉”的阴谋:其利用孤苦糊涂的毛樟和,将他推到台前当挡箭牌,自己则躲在幕后逍遥法外。

宣统二年二月二十九日,知县陶霦卸任,陈启谦接任,案件需重新梳理,传票需重新签发。此后数月间,各方的催呈状如雪片般飞入县衙。

三月十八日,卓文浩愤懑地递上状纸:

讵料周高立、姜永祥自恃乡顽,以山高法远,不理不案,控由任控,藐法异常!……向其理论,不但抢谷无还,尤复出言咆哮,心何以甘?

此间,卓文浩家中传来了其子意外身亡的噩耗。另一边,在县城等候审理的毛樟和盘缠耗尽,拖着病体返回遂昌老家。

四月初八,新知县陈启谦签发催传票:

限三日内带县……去役毋再违延干比,火速!

五月十三,卓文浩控诉差役无能:

票虽然严,而差实不力提!……岂非案同水炭乎?苦生待此追糓价完粮,截数交迫,无殊秦庭之泣!

五月二十二,知县陈启谦震怒,对差役下达了最后通牒:

六经差传未到,殊属违延……勒限即日内带县……该役如再玩延,当受血比不贷!

五月二十八,毛樟和再次呈状:

一生勤苦,仅积此汗赀血本,性命攸关……身系零丁孤老,势必食用无出,惟有坐以待毙而已……

六月初三,身穿孝服的毛徐氏再次陈冤:

乃棍恶姜永祥前则妄称契当伊家,自知情亏,反拴出遂邑素不相识孤滥毛樟和出头抢诉,以为脱罪之咎,端居虎穴安然无事,不诉不案……如系窃契不实,确有借主周林福赤存足证,乞吊泾渭立判……

这场官司,把三个家庭都拖入困境:

毛家失去顶梁柱;

卓文浩丧子,又为官司奔波不已;

毛樟和耗尽盘缠,沦为零丁孤老。

终于,六月初五,原差柳发等人呈上禀状:

……现已传到被呈周高立、姜永祥,具诉毛樟和,卖主毛徐氏,田佃卓厚承,原呈监生卓文浩,均已传齐候讯……

经九个月的抗传、躲避,及知县的严厉警告,涉案人员终于悉数到案,案件迎来开审的可能。

三、纸上胜利

然而谁也未曾想到,周高立与姜永祥竟在候审期间再次脱逃。官府随即严令差役追捕,直至六月十二日,这场拖延已久的官司,才正式开堂审理。

审讯过程无详细记录,结果见于周高立、毛樟和的甘结状,二人供词相近,均自认纠伙抢割稻谷的过错,愿受追究。知县随即裁令毛樟和、周高立、姜永祥须在十日内将所抢稻谷如数交还。

图2 宣统二年六月十二日毛樟和、周高立等甘结状
打开网易新闻 查看精彩图片
图2 宣统二年六月十二日毛樟和、周高立等甘结状

这纸判决看似是非分明,案情却并未在堂上彻底根究。毛徐氏在事后状纸中披露,庭审当日她已将周林福带至县衙外候审,知县若传唤对质,契据来源便可水落石出,陈启谦却并未传质。即便知县已然察觉毛樟和手中契票假多真少,也仅谕令“经族戚了息”。

判决下达,卓文浩在纸面上赢得了官司,然名为执行的黑夜,才刚刚开始。

十日期限届满,周高立、姜永祥并未依限缴谷。此后两个月间,知县先后签发饬交谷事票、催传票,差役范能、柳发等人数次下乡。

姜永祥的态度更为嚣张。卓文浩在七月二十三日的状纸中转述其原话:“断由任断,自行不缴,然耐我何!”

更令人唏嘘的是毛樟和的结局。毛徐氏在状中透露,庭审后毛樟和被周高立、姜永祥“弃丢在城不采”,最终由其亲侄闻讯接回。

转眼至八月底,北乡的田野里,稻浪翻滚,又是一年丰收季。

卓家新季稻谷已收,去年被抢的稻谷仍未追回,案件最终陷入“有断无缴”的局面。卓文浩在状中控诉差役“卧票不办,政恶胆愈雄”,范能等差役持知县的抓捕票,却未切实执行,“卧”在手里根本不动弹。

宣统二年八月二十八,卓文浩在最后一份状纸中写道:“父母铁断,亦不足信矣,将见顽梗之徒,接踵而起,尚何有法纪之存乎哉?”

九月初三,知县陈启谦在这份状纸末尾批下:“候催差追给。”

又是候,又是催。这几个字,就像一道没有尽头的符咒,把监生卓文浩、寡妇毛徐氏和病重老人毛樟和,永远困在了这场没有终点的官司里。此后,档案中再无该案的任何文书,这场从宣统元年秋天打到宣统二年秋天的官司,最终沉寂。

四、案卷之外

宣统元年(一九〇九)毛樟和控毛景隆昧良赖债案相关档案保存于龙泉司法档案13527号卷宗。这桩案件,至遵依状具结,在程序上已然了结。然而细究全案,每一环节皆非孤例。它如同一面残镜,照见了晚清基层司法运作的若干肌理。

其一,民间调解惯习与知县息讼取向。

毛樟和在初呈诉状时,便写明“随投庄保吴元荣及周尚发等理追”,即其已先请乡保调处,未果后方才具状投官。此彼时讼状必要程式——清代民事纠纷例须先经宗族、乡保调处,不成方可赴县。正如吴佩林教授所言:“尽管保甲组织与宗族组织在解决民间纠纷方面发挥了巨大的作用,但由于乡民的诉讼目的各异、地方权威力量的削弱、部分官民的唆讼、籍讼图磕等多重因素,使得本可在民间得到解决的一些民事纠纷仍然闹上了衙门。”而在官府一端,清代州县官于民事细故,其审断逻辑非在确权,而在息讼。毛樟和案中,县官陶霦初批“应自行邀族理追”,陈启谦谕令经族戚了息,皆可置于此一制度惯习中理解。

其二,契约凭证的脆弱与有断无缴的困境。

本案最深处之吊诡,在于“契”。毛樟和持契,以为握有硬凭;卓文浩持契,以为买断清业。两造皆信契,然两契相争,无契可断。学者杜正贞研究指出,传统社会的管业证明是由历次买卖契约共同构成的契约链。产业的合法性高度依赖上手契的完整移交。然而,由于分家、拆零售卖或故意藏匿,契约链极易断裂,导致纠纷不断。在晚清的司法实践中,地方官吏一方面不得不依靠契约来裁断田土、山林纠纷,将其视为管业的基本依据;但另一方面,官府对契约证据的管理非常混乱,知县往往忽视或误读契约,甚至缺乏认真鉴别契约真伪的动机。

龙泉地方契约使用中普遍存在上手契不缴、一业数契、倒填年月等现象,契约虽为民间管业之唯一凭证,然其凭证效力从无国家制度性保障。毛景隆可立新契卖田,周高立、姜永祥可持废契索财,皆因契约订立、保存、移交至诉讼作证全程属民间私事,国家既不参与,亦不背书。及至诉讼,知县面对新旧数契,既无鉴定真伪之技术手段,亦无强制上手契缴交之制度依据,唯一能做的,是核其情理、观其两造。

更进一步看,契约效力的这种不确定性,不仅存在于民间私契之中,更延伸到了司法终局的结状中。诉讼中当事人向官府立下的结状(如甘结、遵依状),实质上是当事人与知县之间达成的官民之约。正如本案结局所示,结状与民间契约一样,极易被翻异。周高立、姜永祥当堂具结“限十日内缴清”,转身便如虎负嵎抗不交缴。结状之于他们,并非承诺,而是脱身策略;并非终局,而是权宜之计。当最具权威的官府判决都沦为一纸空文时,有断无缴便不再是例外,契约在晚清社会的真实效力,便不言自明了。

其三,屡票不案的循环与权力寻租的博弈。

本案自宣统元年八月起,至宣统二年六月堂断,历时十月。其间差役范能、季祥等多次持票下乡,而周高立、姜永祥或逃或延。学者吴铮强指出,此类“屡票不案”的现象(官府多次签发传讯票而差役无法将当事人等带到官府)在龙泉司法档案的晚清部分频繁出现。这一现象并非由单一因素造成,而是由县官、衙门差役和诉讼当事人共同完成的过程:县官若认为诉讼理由不充分或有欺饰之嫌,往往表现出不愿受理的态度,其虽签发传票,其在批词中流露出的消极态度会诱使差役认为案件不紧急,从而借机勒索或受贿延迟办案;原告方需要拥有足够的财力,支持其不断游说县官反复签发传票;被告方需要有足够的财力及社会关系网来贿赂差役,使其维持不到案的状态。诉讼重心也从辨明是非,沦为比拼谁能撑得更久。

在这一过程中,差役并非任何一方的忠实盟友,而仅仅是在出租自己有限的职权进行“权力寻租”。前几次票传不到是正常的寻租,但当新任知县陈启谦祭出“六经差传未到,殊属违延……该役如再玩延,当血比不贷”的警告时,寻租的平衡被打破了。此时,差役必须将犯人提到,不仅是为了自保,更是为了维护整个权力秩序和制度设计。最终周高立、姜永祥被成功带到县衙,正是这种权力秩序自我修复的结果。然而,即便如此,随后的临审脱逃与有断无缴,依然证明了寻租活动在更隐蔽的层面上继续运行。

结语:谁是老赖

回望这桩宣统元年毛樟和控毛景隆昧良赖债案,我们不禁深思:究竟谁才是那个昧良赖债的老赖?

起初,是被指控欠钱不还、最终气死在途中的落魄秀才毛景隆;

后来,是趁火打劫、临审脱逃、视公堂判决如废纸的乡间无赖周高立与姜永祥;

再后来,是那些拿着火签却卧票不办、在权力寻租中两头吃拿的衙门差役;

而当卓文浩面对“有断无缴”的终局陷入绝望时,我们才发现最大的老赖,或许是在内忧外患中信用日益透支、面对基层社会的复杂博弈逐渐失去掌控力的晚清政权本身。它许诺了公正,却兑现不了正义;它颁布了律法,却守护不了秩序。在一个连国家信用都即将破产的黄昏,每一个被卷入其中的普通人,都注定成为这场巨大赖账的牺牲品。

图3 宣统元年毛樟和控毛景隆昧良赖债案时间线
打开网易新闻 查看精彩图片
图3 宣统元年毛樟和控毛景隆昧良赖债案时间线

(作者陈润祺系四川大学历史文化学院本科生。指导教师为四川大学历史文化学院吴佩林教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