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情经过是这样的,拒绝调岗原地打卡的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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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个员工叫小王,2018年9月底进了一家叫宏达公司的厂子,签的合同到2021年底,岗位写的是“管理岗”。合同里还特别加了一条:公司根据实际需要,可以调整他的工作岗位。

小王一开始在销售部,主要做滑轨、冲压件的销售跟统计计划,后来还兼着做物流、采购的活儿。

到了2021年4月,公司业务调整,把他所在的销售和采购部门整个撤掉了。公司连续两天给他发书面通知,说安排他去模具车间做管理岗,负责模具那块的生产计划、调度和采购,工资一分不少,上班地点也在同一栋楼里。

小王不乐意,觉得这是给他换了个完全不一样的活儿,就没去新岗位报到,天天还在原来那个办公室打卡坐着。

公司又催了他一次,他还是不去。最后在4月底,公司直接给他发了解除劳动合同的通知,把他开掉了。

小王气不过,去申请劳动仲裁,要公司赔他违法解除的赔偿金和代通知金。仲裁没支持他,他又告到法院去了。

法院是怎么判的?

一审法院说:公司这么干没问题,开除是合法的。

法官给了几个理由:

合同里白纸黑字写好了:当初签合同的时候,就约定了公司可以根据需要调岗,小王也签字认可了。

调岗是没办法的事:原来的部门整个都撤了,你非要还干原来的活儿,这现实吗?公司给你安排新岗位,理由正当。

待遇没少你的:工资一分没降,经济利益没受损害。

岗位性质没变:原来干的是管理,新岗位还是管理,不存在你干不了的情况。

所以一审判决驳回了小王的全部请求,诉讼费也是他自己出。

小王不服,上诉到中院。

他上诉的理由大概是:

“公司调岗根本没跟我商量,是强行安排的。”

“我原来搞销售采购,现在让我去模具车间,这完全是跨行了,属于单方面变更合同。”

“公司这就是故意刁难我,变相逼我走人。”

二审法院维持原判,还是公司赢。

二审法官说得更明白:

法律不反对企业合理调岗,只要两点满足就行:一是合同里有约定,二是调得合理。

你俩合同里写得清清楚楚“因用人单位需要可以变更岗位”,而且前后都是管理岗、工资没变、地点没变,这调岗合法也合理。

公司催了你好几次,你就是不去新岗位上班,也不干活儿,公司以此为由解除合同,没毛病。

至于你说的“没提前三十天通知”,那是无过失辞退才需要的程序,你这属于不服从管理、不履行劳动义务,不适用那条。

最后,二审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用大白话总结一下这个案子

核心就一句话:

合同里提前写好了公司可以调岗,而且调岗的时候工资没降、岗位性质没变,那员工就不能硬顶着不去。哪怕你天天在原位打卡,只要不干新岗位的活儿,公司就能合法开掉你,还不用赔钱。

给打工人的提醒:

签合同的时候,如果看到“公司可根据需要调整岗位”这种条款,心里要有数,这意味着以后公司确实能调动你。只要调得不过分(不降薪、不侮辱人、岗位跨度不大),打官司多半打不赢。

给公司的提醒:

想合法调岗,得同时满足三个条件:合同有依据、待遇不降低、调整合情理。满足这三点,员工不配合,公司就有主动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