标准下载: 《化工和危险化学品生产经营企业重大生产安全事故隐患判定准则》AQ 3067-2026

5.4.1化工生产装置未按照标准规范要求设置双重电源供电: BPCS、GDS和 SIS未设置UPS

注:“双重电源”见GB 50052—2009中2.0.2。

【判定参考】

企业一级负荷未设置双重电源的,判定为重大隐患。DCS 等自动化系统未设置不间断电源的,判定为重大隐患:

【延伸阅读】本条款的主要目的是从硬件角度出发,通过对化工生产装置设置双重电源供电,以及对自动化控制系统设置不间断电源,提高化工装置重要负荷和控制系统的安全性。

涉及的标准主要有《供配电系统设计规范》 (GB 50052-2009)和《石油化工装置电力设计规范》 (SH 3038-2017) 。

双重电源的定义在《供配电系统设计规范》 (GB 50052-2009)中有明确的规定:双重电源指的是一个负荷的电源由两个相互独立的电路提供。这两个电路在供电安全方面被视作是互不影响、互相独立的。这种设计旨在确保在任一电源出现故障时,另一电源能够无缝接替,保证电力的连续供应。

此外,该规范还规定,一级负荷必须由双重电源供电,这意味着在电力供应中,最高级别的负荷,即一级负荷,必须得到双重保障。这种双重保障不仅确保了电力的稳定供应,更在某种程度

上保障了人们生活和工作的正常进行。在双重电源的设计中,当一个电源出现故障时,另一个电源不应同时受到损坏,以确保电力的持续供应。

双重电源的来源可以是两个不同的电网,也可以是来自同一电网但运行时电路之间的联系很弱,或者来自同一个电网但电气距离较远。这意味着,即使在一个电源系统出现异常运行或发生短路故障时,另一个电源仍能保持供电,确保电力的连续性和稳定性。

如2017年2月21日,内蒙古阿拉善盟立信化工公司对硝基苯胺车间发生反应釜爆炸事故,造成2人遇难,4人受伤。经调查,事故企业在应急电源不完备的情况下擅自复产,由于大雪天气工业园区全面停电,企业应急电源无法使用,致使对硝基苯胺车间反应釜无法冷却降温,发生爆炸。

5.4.2存在可燃或有毒气体泄漏风险的场所 未按照设计要求设置 气体探测器或气体探测器功能失效;GDS未投入使用。

【判定参考】存在 以下三种情况之一 ,即构成重大事故隐患:

依据可燃及有毒气体探测器设计资料,企业可能泄漏可燃和有毒有害气体的主要释放源 未设置 检测报警器,判定为重大隐患。

企业设置的可燃和有毒有害气体检测报警器 种类错误(如检测对象错误、可燃或有毒类型错误等),视为未设置 ,判定为重大隐患。

企业可能泄漏可燃和有毒有害气体的主要释放源设置了检测报警器,但检测报警器 未处于正常工作状态(故障、未通电、数据有 严重偏差等),判定为重大隐患。

爆炸危险场所使用非防爆电气设备的,判定为重大隐患。

爆炸危险场所使用的防爆电气设备防爆等级不符合要求的,判定为重大隐患。

爆炸危险场所使用的防爆电气 设备因缺少螺栓、缺少封堵等造成防爆功能暂时缺失的,不判定为重大隐患 。以下情况不判定为重大隐患:

可燃和有毒有害气体检测报警器 缺少声光报警 装置的;

可燃和有毒有害气体检测报警器 安装高度不符合 规范要求的;

可燃和有毒有害气体检测报警器报警值 数值、分级等不符合 要求的;

可燃和有毒有害气体检测报警器报警 信息未实现连续记录 的;

可燃和有毒有害气体检测报警器 因检定临时拆除 ,企业已经制定了相应安全控制措施的;

可燃和有毒有害气体检测报警器 未定期检定,但未发现报警器有 明显 问题的 。

【清零措施】

(1)可燃气体和有毒气体检测报警系统应经正规设计;绘制可燃气体和有毒气体检测报警器分布图,宜在气体检测报警系统的操作界面设置报警器分布图,并能实时显示检测数值。

(2)可燃气体和有毒气体检测报警系统的设置应与设计资料、报警器分布图保持一致。

(3)配备专业管理人员,保证可燃气体和有毒气体检测报警系统正常投用。

(4)核实是否存在应设未设的情况:如液氨罐底有法兰和阀门处、气罐/压缩机厂房顶部可能聚集可燃气体和有毒气体处等。

(5)及时、如实填写报警及处置记录。

(6)涉及氢、乙炔、二硫化碳、硝酸乙酯、水煤气的场所必查,其电气设备防爆级别应为ⅡC;涉及爆炸性粉尘环境的必查,其电气设备防爆级别(类型)应为IIIX(X2x)。

【注意事项】

1.涉及粉尘爆炸、ⅡC级别要求的防爆电气配备时常出现问题。

2.环保设施尤其是 RTO、RCO前设吸附装置的,除特殊情况须划定爆炸危险区防爆电气及可燃有毒气体探测器配置 是隐患易发区。

【检查注意事项】值得注意的是新版判定标准要求 “未按设计要求设置”区别于旧版中的“未按国家标准要求设置 ”。之前有很多专家喜欢根据GB 50493要求,对企业气体探测器未按照GB 50493要求的情况,判定为重大隐患,这种做法其实是不妥的,因为每个企业的可燃及有毒气体报警器设置都必须经过有资质的设计单位根据企业生产工艺现状进行设计,且经过了专家评审,取得了相应的设计审查意见书。遇到这种情况,可以作为问题提出,让企业联系设计单位核实整改,不建议判定重大隐患以及作为执法检查的处罚项。

对照设计要求,逐一检查探测器设置是否符合设计要求 (位置、数量、类型) ;所有探测器是否接入GDS,功能( 报警、联动 )是否正常;报警值设定是否正确,报警信号是否有人响应记录;探测器是否在校验有效期内。

5.4.3爆炸危险场所未按照标准规范要求安装使用防爆电气设备 。

【判定参考】以下情形判定为重大事故隐患:

1.使用非防爆设备:爆炸危险场所安装、使用非防爆电气设备的。

2.防爆等级不符:防爆电气设备选型、防爆等级不符合国家标准或行业标准要求的。

3.粉尘防爆与气体防爆选型错误:如存在粉尘爆炸危险的场所(如划分为20区的除尘器、收尘仓等),配备的是气体防爆电气设备的。

《爆炸危险环境电力装置设计规范(GB 50058-2014)》第5.2.3条规定:防爆电气设备的级别和组别不应低于该爆炸性气体环境内爆炸性气体混合物的级别和组别,并应符合下列规定:1 气体、蒸气或粉尘分级与电气设备类别的关系应符合表5.2.3-1的规定。当存在有两种以上可燃性物质形成的爆炸性混合物时,应按照混合后的爆炸性混合物的级别和组别选用防爆设备,无据可查又不可能进行试验时,可按危险程度较高的级别和组别选用防爆电气设备。对于标有适用于特定的气体、蒸气的环境的防爆设备,没有经过鉴定,不得使用于其他的气体环境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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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4.4液化烃、液氨、液氯、无水氟化氢的充装未使用万向管道充装系统; 液化烃充装接头不具备锁定、防脱落和脱落自封闭功能

【判定参考】与旧版判断标准相比, 删除了“等易燃易爆、有毒有害液化气体”,新增“无水氟化氢”的充装要求 ,判定范围有所收敛,更加具有针对性。无水氟化氢(剧毒、强腐蚀性)的泄漏后果严重。

根据《化工企业液化烃储罐区安全管理规范》(AQ 3059-2023)第6.1.9条,液化烃装卸应采用具备锁定、防脱落和脱落自封闭功能的专业接头。

锁紧信号可以输出用于连锁现场工艺管道上的泵和阀门。当接头未可靠锁紧时,控制箱发出语音提示,指示灯进行预警,并发送停止装卸车信号至装卸车控制系统。只有当锁紧状态正常时,方可进行装卸车作业。检测系统整体采用本安型电气回路,控制箱防爆等级为EXd IICT6 ,防护等级IP65,完全满足现场防爆要求。

以往液化石油气运输罐车装卸车多采用扳把式快速接头,该种接头易脱落,脱落不能密封,安全性能差。2017年6月5日,某公司储运部装卸区的一辆液化石油气运输罐车在卸车作业过程中快速接头脱落,发生液化气泄漏,引起重大爆炸火灾事故。

为防范在LPG加气站发生类似事故,LPG卸车应采用具备自动锁定、脱落和拉断能自封闭的专用接头,该种接头可靠性高,对接到位后锁定销自动落入沟槽,自动锁定对接。如果在外力作用下接头脱落,两端有自密封功能,保证不会泄漏LP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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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4.5易挥发性可燃液体物料储罐罐顶的油气收集管道 未设置阻爆轰型 阻 火器;混合后能发生化学反应的气体共用收集系统 。

【判定参考】《油气回收处理设施技术标准》(GB/T 50759-2022) 第 2.0.1条,易挥发性可燃液体物料是指“储存或装载过程中相应温度下 的真实蒸汽压大于7.9kPa(A)的可燃液体物料”。(采用“绝对压力” 作为基准,是为了排除当地大气压随海拔、天气变化而产生的波动影 响。这确保了“真实蒸汽压”这一关键安全参数的测量和判定标准在 全球不同地域和气象条件下保持统一、准确,从而科学界定易挥发性 可燃液体物料的火灾爆炸风险等级。)

收集系统隔离:混合后可能发生化学反应或产生互相影响的气体,严 禁共用油气收集系统,以防止介质混合引发放热、聚合、中毒等危险 反应。

《化工企业可燃液体常压储罐区安全管理规范》(AQ 3063-2025)4.7 储罐区的油气回收处理设施涉及多个储罐尾气连通的油气收集系统, 应安全论证合格后方可投用 。混合后可能发生化学反应或产生互相影 响的气体不应共用油气收集系统 。

安监总管三〔2014〕68号文《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化学品罐区安全管理的通知》最早要求对尾气连通的储罐进行安全论证。以下是常见反应气体组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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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4.6安全阀、爆破片未按照设计要求设置或未正常投用 。

【判定参考】

安全阀、爆破片的上、下游手动截止阀关闭的,判定为重大隐患。

✔安全阀、爆破片的上、下游手动截止阀开启,但未设置铅封的,不判定为重大隐患。

✔安全阀铅封损坏、校验标识牌缺失,但能提供有效校验报告的,不判定为重大隐患。

✔爆破片未定期更换的,不判定为重大隐患

✔安全阀、爆破片未按照设计要求设置,判定为重大隐患。

本次判定准则结合三年治本攻坚行动,新增了安全阀、爆破片未按照设计要求设置的判定情形,企业在自查过程中,一定要结合设计资料中的信息,对安全阀、爆破片的安装位置、整定压力或爆破压力值等设计要求进行检查。

值得注意的是,本次判定准则,去掉了“等安全附件”的内容,将过去 存在争议的呼吸阀、阻火器、紧急泄压阀、紧急泄压人孔等安全附件排出了重大隐患判定之外 。

5.4.7全压力式液化烃球罐未按照AQ 3059要求设置注水设施 。

【判定参考】

✔丙烯、丙烷、混合C4、抽余C4及液化石油气的球形储罐未设注水设施的,判定为重大隐患。(要求设置注水设施的液化烃储罐主要是常温的全压力式液化烃储罐,对半冷冻压力式液化烃储罐(如乙烯)、部分遇水发生反应的液化烃(如氯甲烷)储罐可以不设置注水措施。二甲醚储罐可不设置注水措施。)

✔储罐注水措施未设置带手动功能的远程控制阀,判定为重大隐患。

✔储罐注水措施不能保障充足的注水水源、注水压力,判定为重大隐患。

《化工企业液化烃储罐区安全管理规范》(AQ 3059-2023)6.1.1物料储存温度大于0℃,且进出物料口在下部的全压力储罐,容积大于100m³时应设注水设施。容积小于等于100m³时应经过风险评估确定是否需要设注水设施。注水设施应有防止液化烃窜入上游注水系统的措施。

A.1.2全压力式储罐内储存物料性质具有以下情况之一时,不应选择注水措施,应采用其他措施阻止泄漏:

a)物料与水发生化学反应可能导致严重后果的储罐(如氯硅烷、三氯化磷等)

b)物料易溶于水且注水无法达到预期防止泄漏效果的(如环氧乙烷、氯甲烷等)

c)储罐温度长期低于0℃的地区(防冻凝要求)

5.4.8硝酸铵溶液储罐的热源温度和储罐溶液浓度、温度不符合GB 44022的要求;硝酸铵溶液储罐未实现硝酸铵溶液浓度在线监测功能。

【判定参考】热源温度>200℃或未设超温联锁,判定为重大隐患。

储罐温度>145℃或浓度>93%或未设超温联锁,判定为重大隐患。

储罐无浓度在线监测,判定为重大隐患。【GB 44022中并无直接要求设置,仅要求“定期检测”即可】

【判定依据】《硝酸铵安全技术规范》(GB 44022-2024)第5.1.2条(生产过程中热源温度)

生产过程中与硝酸铵接触的热源最高温度不应大于200℃并设置超温联锁切断。

【注意:任何与硝酸铵溶液接触的热源(如加热盘管、换热器等),其温度不得超过200℃;必须设置超温联锁切断装置,当热源温度超标时自动切断加热。

条文说明:硝酸铵在达到200℃以后反应加速,金正大事故时,中压蒸汽温度控制在120-230℃,二级浓缩加热器、二级闪蒸分离器温度在长达62分钟的时间内持续升高,其中二级料浆加热器出口温度自190℃升高至209.13℃,二级闪蒸分离器液相出口温度为216.07℃,最终引起料浆中的硝酸铵进一步剧烈分解产生大量气体,导致设备内部压力瞬间急剧升高,从而引发爆炸。】

第6.3.2条,储罐应独立设置保温、降温设施,液位、温度等参数应接入自动化控制系统并具备报警、联锁功能。

第6.3.3条,硝酸铵溶液储存温度不应高于145℃,热源蒸汽温度不应高于160℃并设置超温联锁切断,硝酸铵溶液浓度不应大于93%(质量分数)。【条文说明:温度降低、停滞等会导致硝酸铵品体析出,存在进一步爆炸的风险,因此硝酸铵溶液储罐应设置完善的自动化控制系统。】

第6.3.4条,应定期检测硝酸铵溶液的pH值、浓度参数,检测频率不应低于每8h一次。硝酸铵溶液 pH值低时应加气氨或氨水调节,紧急情况下可直接加脱盐水稀释,降低其安全风险;浓度高时应加脱盐水稀释。

5.4.9液氯储罐厂房、瓶库、充装场所或气化间未采用封闭式结构;液氯罐式集装箱、罐式专用车辆槽罐作为固定储罐使用;事故氯吸收装置不具备24h连续运行能力;碱液循环吸收罐不具备切换、备用和配液条件 。

【判定参考】液氯储罐厂房、瓶库、充装场所或气化间存在未封闭孔洞(包括屋顶采光孔),可判定为重大隐患。

液氯槽车、集装箱作为固定储罐使用,可判定为重大隐患。

事故氯吸收装置仅设单路供电,未设置双重电源或备用电源,即判定为不具备24小时连续运行能力。

未设置备用设备:碱液循环吸收罐未实现“一用一备”,或循环泵、事故氯风机等关键设备未设置备用设备,可判定为重大隐患。

不具备备用与配液条件:碱液循环吸收罐不具备切换、备用和配液的条件,无法保证装置处于热备状态或有效连续运行,可判定为重大隐患。

【事故氯吸收是指涉氯设备的安全阀、爆破片、封闭式厂房(储罐、瓶库、充装场所和气化间)设置的泄漏捕集氯气吸收装置,区别与液氯储罐和槽车放空、系统尾气放空等正常含量尾气。但是,现实情况是有很多企业,将储罐放空等正常氯气吸收装置作为事故氯吸收装置,这样需要重新核实事故率吸收装置的连续运行能力。】

《化工企业氯气安全技术规范》(GB 11984-2024)4.3.10液氯储罐厂房、瓶库、充装场所和气化间应采用封闭式结构。

《化工企业氯气安全技术规范》(GB 11984-2024)6.1.7液氯罐式集装箱、罐式专用车辆不应作为固定储罐使用。【有人认为液氯卸车采用压力式卸车方式,就认为是将槽车作为固定式储罐使用了,个人认为这种观点过于咬文嚼字了。液氯槽车允许采用压力式卸车,但其安全前提是必须使用深度干燥的压缩空气 (含水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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