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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访是公民依法维权的法定权利,但权利行使必须恪守法律边界,不得假借信访之名实施违法犯罪、扰乱社会秩序。司法实践中,部分缠访闹访、以访施压、以访牟利的行为,常以寻衅滋事罪规制。对此,人民法院必须坚持从严审查、精准定性、审慎裁量,严格区分合法信访与违法犯罪,杜绝罪名泛化适用,确保司法公正与社会治理效果统一。

从严审查的核心前提,是精准把握法律适用边界。依据“两高一部”关于信访违法犯罪处理的指导意见,以及《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寻衅滋事罪规定,单纯越级上访、诉求合理的程序性信访违规,不构成刑事犯罪。只有行为人主观上具有滋事故意,客观上实施扰乱公共秩序行为,且情节严重的,才可依法定罪。法院审查首要区分核心界限:维权诉求合法、程序轻微违规,不作刑事评价;借信访肆意滋事、破坏秩序、借机牟利,必须依法追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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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事实审查层面,法院需落实全链条从严标准,具备极强可操作性。一是审查信访基础,核实信访事项是否已经依法办结、是否经过多级答复与终结处理,对诉求已解决仍反复缠访、恶意施压的行为,重点核查定性。二是审查行为方式,重点甄别在非信访场所聚集滞留、缠访闹访、张贴散发不当材料、滋扰工作人员、围堵办公场所等违规行为。三是审查主观目的,区分正当维权与恶意牟利、寻衅施压,对以进京访、敏感节点访为要挟,强行索要财物、谋取不当利益的行为,依法认定为寻衅滋事的主观故意。

量刑裁量环节,需坚持宽严相济、从严规制恶意行为。对多次缠访闹访、屡教不改,严重扰乱机关办公秩序、社会治安秩序,造成恶劣社会影响,或借机强拿硬要财物的,应当依法从重处罚。同时严守司法底线,坚决杜绝“唯上访定罪”,对情节显著轻微、未造成实质危害,或存在合理维权基础的,坚决排除刑事适用,以行政处罚、教育疏导方式处理,防止寻衅滋事罪扩大化、随意化适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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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严审查并非严苛入罪,而是法治化、标准化的精准司法。法院通过严格把控事实证据、主观要件、行为边界与量刑尺度,既能严厉打击假借信访之名的违法滋事行为,维护社会管理秩序,守住法律红线;又能充分保障群众合法信访权利,避免司法失当。唯有精准适用法律、规范裁判尺度,才能实现依法治访、公正司法、定分止争的法治目标,引导信访活动全面回归法治化轨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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