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6年3月12日,十四届全国人大四次会议高票表决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生态环境法典》。这是继民法典之后我国第二部以法典命名的法律,共5编1242条。该法典涉及38部生态环境法律,为美丽中国建设筑牢法治根基。这部法典在命名方式、编纂模式、体例结构、核心理念、制度创新和国际意义等方面均呈现鲜明的中国特色与时代特征。
一、以“生态环境”命名,彰显中国道路
这是世界上第一部以“生态环境法典”命名的法律。纵观全球已有的环境类法典,如《法国环境法典》《瑞典环境法典》等均以环境为核心概念。我国采用“生态环境”这一复合概念,根植于中华优秀传统生态文化中“天人合一”“道法自然”的哲学智慧,涵盖传统污染防治、生态系统保护与绿色低碳发展。生态环境一词孕育于中华优秀传统生态文化并不断发展,具有原创性价值,是构建中国特色生态环境法治话语体系的标识性概念。这一命名本身,即是对国际环境法话语体系的重要贡献,标示出一条有别于西方环境法治的中国道路。
二、适度法典化编纂,体现务实立法智慧
法典采取适度法典化模式,并非另起炉灶创设新法,而是以我国现行38部生态环境法律、百余份行政法规、千余份地方性环境法规、十余件党内法规等既有规范体系为基础,经由系统梳理、编纂修订与融合提升,凝练而成的统一法律文本。法典主要分三类情况处理:将环境保护法等10部污染防治领域的法律全部纳入并废止原法;将森林法、长江保护法等20余部法律择其要旨要则纳入,原法继续保留;对应对气候变化等尚未立法领域作出原则性、引领性规定。这种分层策略既实现了核心法律制度的高度统一,又尊重了不同领域单行法的专业特点与实践需求,形成“法典+单行法”协同并行的双法源格局。生态环境领域涉及面广、法律规范体量庞大、实践发展日新月异,这一模式既避免了将所有法律一揽子纳入可能导致的体系臃肿与僵化,又为法典与单行法之间的良性互动和未来制度完善预留了充足空间。
三、创新总分结构体例,实现体系化制度表达
编纂模式解决了法典的边界问题,体例结构则回答了法典内部如何有机组织的问题。法典以总则编统领污染防治编、生态保护编、绿色低碳发展编、法律责任编五编,通过“提取公因式”立法技术,将生态环境影响评价、标准监测、生态保护补偿等通用性制度提炼设置于总则编。总则编不仅为分编提供统领性规范,也为法典未来的发展演进预留了制度接口,体现了高度的立法技术水准。
四、贯彻系统保护理念,从要素分治迈向整体保护
法典转变以往以单一生态要素为保护目标的立法思路,突出系统保护理念。在污染防治编体现为“通则+分则”的综合治污体系;在生态保护编体现为山水林田湖草沙一体化保护与修复机制;在绿色低碳发展编体现为从末端治理向源头预防的整体转型。法典通过体系化的制度设计,打破了以往各单行法之间条块分割、各自为政的格局,将分散于不同法律中的保护要求统合为协调联动的制度整体。系统保护理念的全面贯彻,推动我国生态环境法治实现从单一要素分治向多要素协同共治的深度转型。
五、坚持以人民为中心,兼具“温度”与“精度”
系统保护理念回答的是“怎样保护”的方法论问题,以人民为中心的价值导向则回答了“为谁保护”的根本问题。法典将"保障公众健康和生态环境权益"写入第一条立法目的,直面群众家门口的环境难题。针对油烟、恶臭新增规划源头预防规定;对秸秆焚烧管控纠正简单化、一刀切做法,要求科学精准管理;规定污染土地清单制度保障居住安全;明确物业管理者、街道委员会等对噪声投诉的劝阻调解职责。老百姓对生态环境最直观的感受,不是抽象的总量减排数据,而是家门口的油烟是否呛人、广场舞的噪声是否扰民。这些条款将美丽中国建设细化为可感可触的民生温度。
六、污染防治编综合统筹,突破分散治污格局
污染防治是生态环境立法的传统核心领域。此前我国已制定大气、水、土壤、固废、噪声等多部单行法,但各法自成体系、各管一块,跨介质、跨要素的协同治理缺乏统一安排。法典设立污染防治“通则”,将排污许可、总量控制等共性制度统一规定,实现不同污染介质防治的有机协调。同时积极回应新型环境问题,对光污染、电磁辐射、化学物质污染风险管控等法律空白领域作出回应性规定,新增受控热核聚变放射性污染防治条款以适应新能源技术发展,体现立足当下、面向未来的立法视野。
七、生态保护编系统集成,从单一要素到系统保护
生态保护编是系统保护理念最为集中的制度表达。法典将分散于多部单行法中的规则进行体系化整合,新增江河湖泊、荒漠生态系统保护专门规定,填补自然保护地专门立法空白,将中央生态环境保护督察、生态保护补偿等成熟政策实践上升为法律制度。在自然资源保护方面,专设“自然资源保护与可持续利用”一章,体现高质量发展与高水平保护的辩证统一。在民生关怀层面,法典针对野生动物致害这一社会关切,明确紧急避险条款,体现了生态保护与人身安全保障的统筹兼顾。
八、绿色低碳发展独立成编,开创全球立法先河
将“绿色低碳发展”独立成编,在全球近20部环境类法典中尚属首创。这一编打破重污染防治、轻源头转型的传统局限,将碳达峰碳中和目标、碳排放权交易、碳足迹核算等从政策引导上升为法律制度,使污染防治、生态保护与绿色低碳发展形成“治污—护绿—促转型”三维协同格局,实现从末端治理向源头预防的根本性转变。对于应对气候变化等目前急需但尚未出台专门法律的领域,法典作出原则性、引领性规定,为今后立法预留空间。同时,法典强化动力电池、光伏组件等新兴产业废弃物的循环利用责任,积极回应产业发展的新趋势。
九、法律责任编严而有度,筑牢有责必担制度防线
法律制度的生命力取决于责任的刚性保障。法律责任和附则编共计191条,创新设立法律责任通则,对归责原则、追责期限、责任折抵等作出规范统一。在本编中统筹规定民事、行政、刑事责任,并强化生态环境损害赔偿机制。对法典前四编的禁止性、义务性条款,均配以对应处罚措施,确保令行禁止。对同类违法行为设定均衡相称的法律责任,显著提升第三方技术服务机构弄虚作假的惩戒强度,全面落实过罚相当原则,从而赋予法典强大的执行力。
十、构建自主法治话语,贡献全球环境治理中国方案
法典的意义不仅限于国内治理,更在于为全球环境法治提供中国方案。长期以来,国际环境法的概念体系与制度范式主要由西方国家主导构建,发展中国家往往处于规则接受者的地位。生态环境法典的出台,为改变这一格局提供了坚实的制度基础。法典首创“生态环境”这一融合性法律概念,在全球率先将绿色低碳发展独立成编,确立了系统保护、生态修复等具有中国特色的制度安排,为构建我国自主的生态环境法治话语体系提供了核心支撑。法典秉持“人与自然和谐共生”理念,超越了先污染后治理的传统路径,为发展中国家破解“发展与保护”困境提供了全新的道路选择。放眼世界,在生态环境领域编纂法典的国家并不多,其覆盖面与影响力均无法与我国相比。这部法典蕴含的生态文明法治理念,有望从我国实践上升为国际共识,为构建公平合理的全球环境治理体系贡献中国智慧。
法典的生命在于实施。法典通过后,相关司法解释的清理修订、配套法规的及时跟进、执法与司法体系的适应性建设等工作将全面展开。如何在保持法典稳定性的同时回应实践发展需要,仍是需要持续关注的重大课题。随着这部法典的全面施行,我国的生态环境法治必将迈入崭新阶段,美丽中国画卷必将更加壮丽。
(董战峰系生态环境部环境规划院政策研究所所长,任文荭系生态环境部环境规划院助理研究员)
来源:中国环境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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