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月24日下午,深圳光明一女子在公交站劝阻吸烟男子,双方发生争执,交涉中女子用手中饮品浇灭男子香烟,双方爆发冲突,随后报警处置。当晚,女子在网络平台发布消息讲述事情经过,引发社会广泛关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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图源网络

4月25日,深圳市光明区发布情况通报:

情况通报

近日,网传一名女子在我区某公交站台劝阻一名男子吸烟一事引发关注。我区迅速成立由卫健、公安、交通、辖区街道组成的联合调查组。经调查核实,现将有关情况通报如下:

2026年4月24日17时20分许,在我区同仁路一公交站台,王某某(女,29岁)因劝阻陈某(男,33岁)吸烟行为,双方发生争执。王某某用携带的果汁饮料泼向陈某持烟的右手,随后将一次性塑料果汁杯丢弃在路面。陈某见手部和裤子被泼湿,从地上捡起该饮料杯向王某某丢掷。

接到报警后,民警到场处置。因双方互不相让,坚持追究对方责任,民警遂依法将二人带至公安机关执法办案中心开展调查,并按规定对二人进行人身安全检查。期间,由女性工作人员在独立封闭区域内对王某某进行了检查。经沟通调解,当晚22时许,王某某与陈某自愿达成和解并签署《人民调解协议书》,互不追究对方责任。

针对公众关心的公交站台吸烟违规及处罚问题,依据《深圳经济特区控制吸烟条例》第八条第二款第六项之规定,公共交通运输站楼行人出入口外侧五米范围内以及公共交通工具室外站台和等候队伍所在区域,属于法定禁烟场所。经核实,该男子在上述区域吸烟的行为已违反《控烟条例》。交通运输执法部门依据条例第三十二条之规定,责令该名男子改正违法行为,并处以行政罚款。

我们一直致力于打造无烟环境,将持续加强控烟管理,同时呼吁广大市民群众自觉遵守有关规定,共同提高城市文明健康水平。

光明区联合调查组

2026年4月25日

  • 律师解读:市民可善意提醒或留证举报,切勿私力强制制止

事件中,女子劝阻站台吸烟男子无果后,用饮料浇灭对方烟头,双方随即发生争执、互相泼水,事后报警处理。针对这起公共场所劝烟纠纷争议,南都N视频记者专访两名专业律师,从法律层面剖析纠纷根源、处置边界及正确维权方式,为市民公共场所维权提供专业指引。

南方民间智库首席评议专家、执业律师臧建告诉南都N视频记者,本次事件本质是一起普通的公共场所民事纠纷,起因并不复杂,核心是双方对吸烟行为的认知、生活习惯存在差异,最终导致矛盾激化。

臧建表示,多数公共场所轻微纠纷,本质属于道德约束与公序良俗调整范畴,无需公权力介入。若事发初期,双方能够保持理性克制、相互尊重,通过平和沟通化解分歧,便可避免冲突升级,也无需公安机关介入处置。此类纠纷属于民行交叉范畴,公安机关接警后普遍采用调解优先的处置原则,既能快速化解矛盾、降低双方时间成本与执法成本,也能有效缓和对立情绪、防止事态扩大,实现更好的社会治理效果。

针对事件暴露的核心问题,广东晟典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毛鹏律师作出重点解读。他表示,市民发现他人存在疑似违反行政管理法律法规的行为时,善意提醒、文明劝阻的行为完全合法合规,值得肯定,但维权方式必须把握边界,切忌越界。

毛鹏强调,普通市民不具备行政执法权限,在未获得行政机关授权的前提下,无权强制制止、惩戒他人的违规行为。若善意劝阻无效,最合理、合法的处置方式是留存证据,向对应行政执法部门求助,由专业行政人员依法处置,而非自行采取泼水、争执、阻拦等强制手段。

“有理不代表可以任意行事。”毛鹏解释,即便市民出发点是制止不文明违规行为,一旦私自采取强制干预手段,对他人造成干扰、冲突,原本占理的一方反而会陷入被动,甚至可能触犯治安管理相关法律法规。他进一步表示,若每位市民都以主观判断为由私自强制制止他人疑似违规行为,将直接打乱社会治安秩序,引发各类无序冲突。如若乱抽烟可被泼水、乱丢垃圾可被私自惩戒,各类不文明行为均由个人私力处置,社会公共秩序将无法得到有效保障。

此外,臧建补充道,公安机关执法有着严格规范,办案需在指定区域开展,遵循标准化流程,全程视频留痕、有据可查,兼顾严格执法与文明执法。同时,针对此类引发舆论关注的公共事件,当事人在公共平台发声需保证内容真实客观,相关部门也需积极回应社会关切,公开透明处置事件,维护公众知情权与社会公平正义。

南方都市报(nddaily)、深圳大件事(nandusz)报道

采写:南都N视频记者 陈文才

综合自光明融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