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四条规定: “劳动合同法规定的用人单位设立的分支机构,依法取得营业执照或者登记证书的,可以作为用人单位与劳动者订立劳动合同;未依法取得营业执照或者登记证书的,受用人单位委托可以与劳动者订立劳动合同。”

据此,分公司可以根据实际情况,选择与员工订立劳动合同,或者在总公司的授权下与员工订立合同。

实践中,总公司将劳动者安排到分公司工作的情况较为常见。由于总公司与分公司之间具有关联或隶属关系,已经与总公司签订劳动合同的员工被安排到分公司工作后,可以继续履行原劳动合同,也可以与分公司重新订立劳动合同。

若继续履行原合同,劳动者可能会以分公司未与其订立劳动合同为由,主张未签书面劳动合同的双倍工资。但从各地的裁判案例看,该请求通常不能得到仲裁机构和法院的支持。例如在张某与某物业管理服务有限公司瑞丽分公司劳动争议纠纷案中, 云南德宏州中院就认为,只要劳动者与关联企业之一签订了有效的劳动合同,其就不能主张二倍工资

判决原文如下:“本院认为,关联企业,是指与其他企业之间存在直接或间接控制关系或重大影响关系的企业。关联企业可以根据公司业务需要或劳动者的申请,经公司人事部门审批后在关联企业间进行调动,调动后劳动者或与用人单位继续履行调动前签订的劳动合同,或是与关联企业签订变更劳动合同,该行为并不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规定。某地产控股有限公司是家族式私营企业,旗下有地产、物业等多家子公司,各子公司下设多个分公司,某物业管理服务有限公司腾冲分公司与某瑞丽分公司均属于某地产控股有限公司的下属分公司......2015年6月1日,上诉人张某又调整至某瑞丽分公司工作,虽然双方未签订劳动合同变更书,但并不影响上诉人张某是某地产控股有限公司的员工身份。因此,上诉人张某请求判决被上诉人某瑞丽分公司支付2015年7月至2016年1月期间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应支付双倍工资64598.77元的主张,无事实和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