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住宅小区内饲养宠物蛇,是个人自由还是妨害相邻关系?近日,宁波市镇海区人民法院办理的一起相邻关系纠纷案,给出了明确答案。
原告严某等13名业主与被告王某系同一小区邻居。自2024年初起,王某在其居住的房屋内饲养了70余条玉米蛇等宠物蛇,并利用网络平台进行展示和销售。
随着饲养规模不断扩大,屋内时常散发出异味。而蛇类可能存在的逃逸风险及公共卫生隐患,更引发了整个小区居民的普遍恐慌与强烈不满。
上述业主认为,王某未经有利害关系业主同意,擅自将住宅用于宠物蛇的繁殖、仓储及网络销售,已实质构成经营性活动,且严重破坏了小区的安宁氛围。
王某则辩称,饲养宠物蛇是个人自由,所养蛇类无毒,并未影响他人。
双方协商无果后,业主们将王某诉至法院,请求判令王某立即清除屋内饲养的宠物蛇,不得将上述房屋用于养殖、销售宠物蛇。
法院经审查认为,民法典规定,不动产的相邻权利人应当按照有利生产、方便生活、团结互助、公平合理的原则,正确处理相邻关系;饲养动物应当遵守法律法规,尊重社会公德,不得妨碍他人生活。
住宅小区为人居环境,饲养宠物应以保证人居和谐安宁为前提。王某在住宅内饲养大量宠物蛇的行为,已超出饲养一般宠物的界限和普通居民的接受程度。
一方面,宠物蛇存在逃逸至公共区域的风险,对不特定业主人身安全构成潜在威胁;
另一方面,大量宠物蛇引发居民普遍的恐惧与不安心理,严重侵扰了小区应有的安宁氛围,有违邻里互助、和睦相处的善良风俗,破坏了公序良俗。
同时,王某通过网络发布销售信息并进行交易,该行为已超出一般家庭饲养宠物的范畴,实质上将住宅用于经营性活动。民法典规定,业主不得违反法律、法规以及管理规约,将住宅改变为经营性用房。业主将住宅改变为经营性用房的,除遵守法律、法规以及管理规约外,应当经有利害关系的业主一致同意。本案中,王某未能举证证明其行为已征得原告等业主同意,故其“住改商”行为缺乏合法性依据。
鉴于王某行为的现实性、持续性和紧迫性,法院在诉讼过程中对王某先行作出了行为保全裁定,责令其在15日内清退住宅内的全部宠物蛇,并不得再将该房屋用于养殖、仓储和销售。
在法院的释法说理下,王某认识到自身行为的违法性及对邻里关系的损害,主动履行了行为保全裁定,将所饲养的宠物蛇全部清离。原告严某、陈某等人鉴于危害状态已消除,自愿申请撤回起诉,法院经审查后裁定准予撤诉。
来源:新闻坊、宁波市镇海区人民法院、平安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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