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要旨

民事再审程序中的新证据,共包含四种法定情形:生效后新发现、生效前因客观原因未收集、已收集但未质证、原依据证据被否定。符合上述情形且足以推翻原裁判的,人民法院应当启动再审并依法改判。

实务问题

哪些证据属于民事再审中的“新证据”?满足什么条件可以据此翻案?

裁判意见

再审新证据的核心标准为形式上新出现或未审查、效力上能推翻原裁判。具体包括:判决生效后才发现的证据;生效前已存在但因客观障碍无法收集,且曾申请法院调取的证据;已提交但未经庭审质证、认证,未作为裁判依据的证据;原裁判依据的鉴定意见、勘验笔录等被依法否定或撤销的证据。当事人持有上述四类证据,能够证明原判决认定事实错误的,属于法定再审事由,法院应当启动再审并予以改判。当事人应在知道或应当知道新证据之日起六个月内申请再审。

典型意义

法律明确了民事再审新证据的统一认定标准,为当事人申请再审、启动纠错程序提供清晰指引,规范再审审查尺度,保障当事人合法救济权利,维护司法公正与裁判权威。

法律评析

新证据制度是再审纠错的核心路径,目的是纠正事实认定错误,实现实体公正。只有符合法定情形的证据,才能突破生效裁判的既判力。

新证据的关键在于“新”与“能推翻”,仅补充性、辅助性材料不构成再审事由。因个人原因未举证、未申请调取的,不属于法定新证据。

原鉴定、笔录等基础证据被推翻,意味着裁判根基丧失,属于最直接有效的翻案事由。当事人应及时固定新证据,并在法定期限内申请再审。

权威索引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一条第;《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七十七条(现行有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