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期,一起“女子产后被男方要求退还分娩费”的案件引发社会关注。

当事人刘思(化名)在产后一个月,被孩子父亲李明(化名)告上法庭。因双方感情破裂导致分居,李明要求刘思返还彩礼、“三金”,并主张刘思承担一半的分娩费、奶粉费与月嫂费。

安徽省宿松县人民法院于2025年11月立案后,在今年2月作出一审判决。法院判令,刘思需按50%的比例返还彩礼,承担一半奶粉费支出,但无需分担分娩费与月嫂费。

舆论哗然的背后,是公众对婚姻制度的重新审视。广东方效律师事务所律师吕子凡表示,本案当事人在未进行婚姻登记的情况下完成生育,两人的财产不构成共有,才引发了“返还分娩费”的诉讼。“这属于相当罕见的案例。但随着经济社会的发展,同居伴侣生育的情况在未来或许还会发生,相关的法律法规尚待完善。”

案情回顾:

女子产后一个月接到法院诉状

判决书载明,刘思与李明在2024年通过相亲平台认识,在交往期间分居安徽与上海两地。两人就刘思是否应该辞职、前往上海等问题有过多次争执。

刘思告诉记者,由于工作性质特殊,她在相亲阶段就已向李明表明,离职前需提前培养接替人员,需要2-3年过渡期才能结束异地,对方同意才开始关系。

2025年年初,刘思在筹备结婚期间发现怀孕,两人便按当地习俗先举办婚礼,但一直没领结婚证。刘思称,怀孕期间,两人因异地问题发生争吵,她再次向李明说明,贸然辞职赴沪恐会增加生活压力。李明当时表示同意刘思在安徽继续工作2年。

但在此后直到生产前,两人又因孩子抚养、领结婚证、生活支出等问题多次爆发矛盾,关系进一步恶化。2025年10月,刘思在上海通过剖腹产生下孩子。产后不久,两人因孩子落户的问题再度发生争执,导致彻底分居。

刘思表示,当时其母亲劝解两人,希望落户问题待女儿坐完月子再议,但被李明责骂。刘思遂跟家人回安徽坐月子,孩子则随李明生活。

二十多天后,刘思接到了法院的通知——李明已提起诉讼,且不同意调解。分居后,刘思因精神压力过大,被诊断为重度抑郁症,目前正在医院接受治疗。

裁判书显示,法院认定本案的争议焦点在于同居关系中的彩礼返还、非婚生子女抚养等问题。

彩礼返还50%合理吗?

律师:比例还可以更低

案情显示,李明曾在婚礼前给了刘思两笔款项与一只金手镯,法院认定上述财物均属于彩礼,总额约为10万元。

双方未登记结婚不影响法院对彩礼性质的认定。也就是说,没登记不会让这笔钱从结婚彩礼变恋爱赠与和交往期间的转账和礼物混为一谈。”吕子凡进一步解释,“一般来说,法院会考虑财物数额、给付时间、给付背景,再结合当地习俗去认定彩礼。在本案中,刘思在聊天记录中两次提到‘收到彩礼6.6万元’是关键依据。”

至于彩礼是否应该返还以及返还比例的确定,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彩礼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六条,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但已共同生活,一方请求返还彩礼的,人民法院应综合考虑彩礼实际使用情况、共同生活及孕育子女状况、双方过错等因素予以裁量。

根据判决书,双方已按习俗举办婚礼,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近一年,且共同孕育一子。双方未能结婚登记是因多重矛盾长期积累所致,难以归责于任何一方。再加上彩礼在共同生活期间必然有所消耗,法院认定返还比例按50%为宜。

吕子凡解析称,判决书指出李明在刘思产后身体极度虚弱、情绪脆弱的特殊时期,未能给予应有的关怀,反而因户口、费用等问题与其争执,行为确有不当之处,刘思的行为亦有偏激之处,法院认为双方对此均负有责任,因此将彩礼返还比例确定为50%。

“这是基于法院对具体个案的全盘分析,不存在一个法律公式可以对照套用。”吕子凡告诉记者,如果刘思有充分证据,本案的彩礼返还比例还可以更低。“从过往案例来看,未登记结婚但共同生活且已经生育的情况下,法院最终判决驳回男方返还彩礼诉求的情况并不罕见。再加上李明在刘思产后一个月内多次起争执甚至提起诉讼,在道德方面存在过错,我认为彩礼返还比例宜不超过30%。”

同时,在庭审期间,刘思曾辩称这笔钱在怀孕及筹备婚礼期间已作为生活费用,全部支出完毕。她能否据此降低彩礼返还比例?吕子凡表示,关键在于提供证据来证明这笔钱被用在生育、婚礼等共同受益的生活支出,并据此将已消耗的部分从要返还的彩礼款项中扣除。

分娩费该由谁承担?

律师:不能只算经济账

相比彩礼返还,李明在案件审理期间提出让刘思承担一半的分娩费、奶粉费及月嫂费,引起了更大争议。

刘思告诉记者,在分娩期间,李明支付了9609.96元,另有8772.36元从她的医保账户中扣除。李明向法院提出,让刘思返还他所支付费用的一半。法院经审理认定,在双方共同生活及孕育期间,刘思亦承担了相应生活成本及身体负担,生产对其身心健康造成较大影响。基于公平原则,法院不支持李明的诉请。

从结果来看,刘思最终无需承担一半费用,吕子凡认为法院主要考虑刘思在生育过程中的非经济付出。“我们看到李明不是受强制、而是自主支付的,刘思也没有对这部分费用进行夸大或敲诈,这表明双方对生育这件事是达成合意的。在生育过程中,虽然李明付出了经济成本,但刘思也有身心损伤、工作影响等非经济付出。我认为法院这样判决是公平合理,且符合善良风俗的。”

虽然判决结果合乎情理,但判决书的说理内容却一度引发争议。判决书载明,产检与分娩费用属于母亲妊娠期间的个人医疗支出,并非子女出生后的必要抚养费用。

吕子凡认为,这段说理是为了区分抚养费与分娩费,抚养费在孩子出生后才产生,因此李明不能把分娩费划分到抚养费范围内,并据此要求刘思支付分娩费。至于产检与分娩费属于母亲的个人医疗支出,主要基于本案当事人没有建立合法婚姻关系。如果双方处于法定婚姻关系内,这部分费用便属于夫妻共同债务,而非个人医疗支出。

吕子凡认为,是一个在同居关系下生育产生的新问题。“在过去,大多生育行为发生在登记结婚后,生产费用是家庭日常生活所需,需要双方共同承担。无论谁支付,都被视为夫妻共同财产的支出,原则上不存在追回的问题。但如果双方不处于法定婚姻关系内,财产不构成共同所有,谁来承担这部分费用就有可能产生争议。”

争议的出现或许源于法律规范的缺位。吕子凡解释,现行法律法规对于同居关系下的生育费用问题没有太多规定,双方如何划分承担比例缺乏明确的法律依据。“即便这部分费用被看作女方的个人医疗支出,这不意味着男方是无需承担责任的。双方有约定的,肯定以约定为准。如果没有约定,考虑到女性在生育过程中的不可替代性,我目前是没有看到有法院判决女方需要返还分娩费的。”

抚养权归男方的依据在哪?

律师:从最有利原则出发

刘思与李明之间刚出生的孩子,最终被判令归李明抚养,这同样是不常见的情况。吕子凡介绍,根据民法典相关规定,离婚后不满两周岁的子女,以由母亲直接抚养为原则。

但有原则就有例外。《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四十四条就列明了,母亲不适宜直接抚养子女的三种情形:(一)患有久治不愈的传染性疾病或者其他严重疾病,子女不宜与其共同生活;(二)有抚养条件不尽抚养义务,而父亲要求子女随其生活;(三)因其他原因,子女确不宜随母亲生活。

具体至本案,刘思因重度抑郁发作正处于住院治疗阶段,法院认为其客观上缺乏稳定的生活环境与适宜的身心状态直接抚养幼儿。与之相比,李明有稳定工作与收入来源,具备固定住所,且孩子出生后一直随其共同生活,已形成相对稳定的养育环境。

法院会对双方的抚养条件进行客观比较,从对未成年人最有利的原则出发,判决抚养权的归属。”吕子凡也提醒,刘思在治疗结束出院之后,可以尽快主张行使探望权;在经济状况变得更好之后,还可以提起变更抚养关系。

在这期间,根据法院判令,刘思需每月支付抚养费1000元,至孩子年满18周岁止。此外,由于父母对子女的法定抚养义务自孩子出生时起即产生,刘思需承担一半的奶粉费。但李明提出的月嫂费则属于提升生活质量的选择性消费,不具备必要性与强制性,刘思无需承担一半。

这起不常见的纠纷案,不仅折射出未婚同居状态下财产、生育、抚养等多重痛点,也反映了司法裁判对情理与法理的平衡考量。吕子凡提及,当前婚姻观念的更新对有关婚姻制度的法律规定造成一定冲击,相信未来一段时期立法层面会持续完善、回应现实的社会需要。

南方网、粤学习记者 黄慧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