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感谢法官,这笔损失终于有着落了!”近日,一起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件当事人丁某专程来到汪清县人民法院,将一面印有“心系百姓 司法为民 公正高效 深得民心”的锦旗送到承办法官手中,感谢法院依法维护其合法权益。

一起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件的当事人丁某为汪清县人民法院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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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起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件的当事人丁某为汪清县人民法院法

丁某驾驶营运车辆与李某车辆发生碰撞。经交警部门认定,丁某负主要责任,李某负次要责任。事故造成双方车辆不同程度损坏,丁某车辆维修费用经责任划分后为1.2万元。事故发生后,丁某向李某车辆投保的保险公司申请理赔,保险公司却以保险条款中有20%绝对免赔额为由,拒绝全额赔付。丁某多次协商无果,无奈将保险公司诉至汪清县人民法院,要求赔付1.2万元维修费。

案件受理后,承办法官梳理发现,争议焦点在于保险公司主张的20%绝对免赔额条款是否对丁某生效。保险公司称,保险合同明确约定该条款,且丁某已签字确认,所以条款合法有效。但承办法官审理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十七条规定,保险人应向投保人明确说明免责条款内容,未作明确说明的,该条款不产生效力。本案中,保险公司虽主张丁某已签字,却未能提供充分证据证明其对绝对免赔额条款履行了明确说明义务,即未以书面或口头形式向丁某作出常人能理解的解释说明。因此,该条款对丁某不发生法律效力,保险公司应全额赔付维修费。最终,法院依法判决保险公司赔付丁某1.2万元维修费。

拿到赔偿款后,丁某定制锦旗送到法院,他握着承办法官的手说:“本来以为保险公司说什么就是什么,没想到法院依法判决,把我的损失要回来了。法官是真为我们老百姓着想!”

法官表示,在保险纠纷案件中,“绝对免赔额”“免赔率”等免责条款是常见争议焦点。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十七条规定,对保险合同中免除保险人责任的条款,保险人在订立合同时应在投保单、保险单或其他保险凭证上作出足以引起投保人注意的提示,并以书面或口头形式向投保人明确说明;未作提示或明确说明的,该条款不产生效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