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别心存侥幸!

动火作业真的不能瞎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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平时看似不起眼的焊接、切割操作

只要脱离规范、偷个懒

分分钟变成

点燃火灾的“致命导火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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轻则烧损财物

重则危及生命

更要承担法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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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月16日(处罚执行时间)

瑞安一男子董某某

无证违规动火引发加工厂火灾

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相关规定

被公安机关依法行政拘留2日,且已执行

这起案例再次警示

动火作业需守规

违规必担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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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动火作业焊接点

3月16日,董某某在塘下镇韩田村某加工厂内开展动火作业时,操作产生的火花不慎引燃了车间内的易燃可燃物,火势迅速蔓延,现场很快陷入浓烟之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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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火灾事故现场

接到报警后,消防救援部门第一时间调集力量赶赴现场处置。经过消防救援人员全力扑救,现场明火被迅速扑灭,成功避免人员伤亡及火势进一步扩大,但车间内部分物资被烧毁,造成一定财产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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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气焊切割所用工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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气焊切割所用氧气瓶

多项违规!这5点,每一点都致命

经消防部门核查确认,这起火灾是董某某主观过失导致的事故,其违规行为多达5项,每一项都为火灾发生埋下致命隐患:

1

无证上岗:董某某明知自己未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证,不具备动火作业资质,仍擅自开展动火作业,无视“特种作业人员必须持证上岗”的硬性规定;

2

未办审批动火作业前,未按规定办理任何动火作业审批手续,无视作业流程,擅自违规开工;

3

未清隐患作业前未清理周边易燃可燃物,也未采取任何防火隔离措施,让火花有了“可乘之机”;

4

无消防设施作业现场未配备充足有效的消防设施,即便初期出现火情,也无法及时遏制火势蔓延;

5

未查现场作业完毕后,未全面检查现场、未彻底消除遗留火种,进一步扩大了火灾发生的风险。

现查明,董某某在明知自身没有特种作业操作证且未事先办理审批的情况下,仍在加工厂二楼处进行气焊切割作业,在作业过程中未采取相应消防安全措施,造成火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六十三条第(二)项之规定,决定给予董某某行政拘留二日的行政处罚。

普法小课堂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六十三条:

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警告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五日以下拘留:

(一)违反消防安全规定进入生产、储存易燃易爆危险品场所的;

(二)违反规定使用明火作业或者在具有火灾、爆炸危险的场所吸烟、使用明火的。

什么是特种作业?

特种作业是指容易发生事故,对操作者本人、他人的安全健康及设备、设施的安全可能造成重大危害的作业。特种作业的范围由特种作业目录规定。本规定所称特种作业人员,是指直接从事特种作业的从业人员。特种作业人员所持证件为特种作业操作证。所以从事特种作业人员要求必须持证上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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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种作业过程中

接触的危险因素较多

容易引发生产安全事故

因此,特种作业人员

必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

获得特种作业操作证

方可持证上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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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大涉及动火作业的单位群体

要及时进行学习

树立牢固的安全生产观念

防范火灾事故发生

涉及动火作业的相关人员

必须经过专门的安全技术培训

动火作业必须进行报备

更多知识戳下方了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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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 源:瑞安市消防救援局

编 辑:潘苏铭

初 审:周涛 余根铃

终 审:叶 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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