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农药生产、经营单位:
为规范农药生产经营秩序,保障农产品质量安全、生态环境安全和人民群众身体健康,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药管理条例》《农药生产许可管理办法》《农药经营许可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及相关规定,现就农药合规生产经营有关事项告知如下,请各单位严格遵照执行,切实履行主体责任。
一、禁止生产、经营的农药类型
1.国家明令禁止的农药:列入国家《禁止生产、销售和使用的农药名单》的品种(如六六六、滴滴涕、毒鼠强、甲胺磷、对硫磷等);农业农村部后续公告新增禁止的全部农药品种。
2.未取得农药登记证的农药:未在我国取得农药登记证、登记证过期或已被撤销的产品;含未登记有效成分、未登记剂型、未登记适用作物/防治对象的产品。
3.假冒伪造登记证的农药:盗用、伪造、变造农药登记证号生产的产品;标签标注登记证号与实际产品不符的产品。
4.标签不符合规定的农药:无标签、标签脱落或模糊无法辨认的产品;标签内容不完整、虚假(夸大功效、隐瞒毒性、标注未批准作物/防治对象);缺少二维码追溯信息、二维码无法查询或与实物不符的产品。
5.质量不合格的农药:有效成分含量不达标、含有害杂质的产品;非法添加禁限用农药等隐性成分的产品;不符合产品质量标准的产品。
6.过期报废的农药:超过质量保证期的产品;已宣布报废、淘汰的产品。
7.其他违法农药:非法添加百草枯等禁用成分的产品;用于毒鱼、捕鸟等非法用途的剧毒农药;擅自分装国家规定不得分装的农药产品。
二、生产经营者合规要求
(一)严格落实资质管理。从事农药生产、经营活动,必须依法取得农药生产许可证或农药经营许可证。限制使用农药经营许可由省级农业农村主管部门核发,其他农药经营许可由县级以上地方农业农村主管部门核发。经营限制使用农药的,须具备相应专业技术人员、专用销售专柜、规范仓储设施等条件。严禁未取得许可证擅自生产、经营农药;严禁超出许可证载明的经营范围、经营地址开展经营活动。利用互联网经营农药的,须依法取得农药经营许可证,并在上线运营后20 日内将网站、网络平台等信息报发证机关备案;限制使用农药及农业农村部规定的其他农药,不得利用互联网经营。
(二)全面履行主体责任。农药生产企业、经营者应当对其生产、经营农药的安全性、有效性负责,自觉接受政府监管与社会监督。
(三)规范进货查验管理。建立完整采购台账,逐项查验产品包装、标签、合格证及农药登记证等许可证明文件,留存供货方资质证明与合法票据,台账保存期限不少于 2 年。
(四)强化销售追溯管理。如实记录销售农药的名称、规格、数量、生产日期、批号、产品质量检验信息、购货人名称及联系方式、销售日期等内容,确保产品全程可追溯。
(五)履行科学告知义务。经营者应当向购买人询问病虫害发生情况,科学推荐农药;必要时实地查看病虫害发生情况,正确说明农药的使用范围、使用方法、使用剂量、技术要求及注意事项,不得误导购买人。
(六)开展常态化自查自纠。定期清查库存农药,发现禁止销售的农药,立即下架封存,按规定移交农业农村部门处置,不得擅自处理。
三、重要提示
1.自2026年6月1日起,氧乐果、克百威、灭多威、涕灭威 4 种农药全面禁止销售和使用,请各经营者及时盘库,主动联系当地农业农村部门科学规范处置。
2.监管部门将通过“双随机、一公开”检查、专项整治、监督抽查、数字追溯、群众举报等方式强化监管,对发现的违法线索,做到“发现一起、查处一起”。
3.合法合规是生产经营单位生存发展的生命线,望各单位自觉履行法定义务,共同守护农业生产和食品安全环境。
白银市农业农村局
2026年4月21日
★来源:白银市农业农村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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