封面新闻记者 姚箬君

4月27日,封面新闻记者获悉,近日,成都大邑县法院依法审结一起教育机构责任纠纷案件,通过判令未尽教育、管理职责的体育文化公司承担侵权责任,维护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

2023—2025年,小张(不满8周岁)在某体育文化公司运营的轮滑俱乐部参加轮滑培训课程。2025年7月某日,小张在该俱乐部接受轮滑教学期间摔倒,造成面部大面积擦伤。伤口愈合后,脸上留下明显色素沉着及毛细血管扩张。事发后,小张的爸爸多次和该体育文化公司协商赔偿事宜,却遭到对方拒绝。因当事人小张系无民事行为能力人,不具备独立诉讼行为能力,故由其父作为法定代理人代为提起诉讼。

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某体育文化公司开展轮滑教学培训业务,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九十九条规定的“其他教育机构”,对参与培训的未成年人依法负有教育、管理和安全保障义务,应当全面落实安全防护措施,保障学员人身安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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图由成都大邑法院提供

本案中,小张作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在被告经营的训练场地接受培训期间受伤,被告未能举证证明其已尽到充分的教育、管理职责,应当承担侵权责任。综合小张受伤情况、治疗花费及损害后果等因素,法院依法判决被告某体育文化公司赔偿原告小张医疗费、营养费、精神损害抚慰金等各项损失共计8,500元。

法官提醒,未成年人身心发育尚未成熟,自我保护能力较弱,各类培训机构作为教育服务提供者,必须严格履行安全保障义务,完善安全防护设施、规范教学管理流程、强化现场安全看护,从源头防范安全事故发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