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期,婚检中患者隐私权的问题再次引发热议。
一名医务人员在社交平台发文表示,实际工作中,医生无论是否向患者另一半告知婚检结果,最终往往都会面临辞职或停职的处境。
这名医务人员写道:“两个月前,一位女性婚检有艾滋病,首诊医生上报疾控中心,疾控中心将结果告诉这名女性,女方称不能告诉她对象。结果前段时间男方得了艾滋病,直接去卫健委告那名首诊医生,医生被停职待业。”
“一年前,也有一位婚检女性检测出艾滋病,医生上报疾控中心并主动告知她对象,结果双方未结婚,女方持续投诉,医生被停职三个月,之后辞职。”
一对即将步入婚姻殿堂的情侣在婚检中,女方被检出 HIV 阳性。面对女孩 "求求你别告诉我男朋友" 的哀求,医生选择将结果锁进档案袋,仅告知男方 "血脂有点稠"。三个月后,男方确诊感染,愤怒地向卫健委投诉并索赔120万元。尽管法院以 "医疗机构履行法定保密义务" 为由判决医院无责,但涉事医生被停职。
相似的案例,不同的是一个透露了检查结果给伴侣,一个没有透露,相同的是医生都承担了本不该自己承担的后果。
类似问题频发,医务人员陷入“左右为难”!
婚检结果保密,不能告知另一方,这已经带来一些严重问题。
据上海松江法院此前发布的信息显示,李某早在2011年就确诊为HIV携带者,结婚时并没有如实告知,此前李某一直在服用抗艾滋病毒的药物,面对妻子的询问他便谎称是患有肝病需要常规服药,妻子并没有产生怀疑。
最终李某的妻子王某还是发现了事实的真相,经过紧急检查,王某抗体为阴性,并没有感染HIV病毒。在痛定思痛之后,王某以“李某对患有重大疾病恶意隐瞒,使自己作出错误的结婚决定,遭受身心重创,婚姻无法继续”为由将李某诉至法院,要求撤销婚姻。
李某在接受法院质询时则表示:“吃药的情况下,我的病毒载量低于检测下限,是没有传染性的,所以不怕。”
源自新闻坊
无独有偶。某男子婚后被妻子感染HIV病毒,在得知市疾控和婚检医院知情却不告知自己实情后,该男子把医院和该市疾控中心告上法庭,要求承担侵权责任。
某妇幼保健院一名医务人员则表示:“我曾在成批量的婚检人群中筛查出一例HIV-1男性患者,看到报告后,我丝毫不敢怠慢,立刻拨打了这位男士的电话,没想到对方十分平静。他说疾控中心早就告诉他了,这次只是做个婚检应付一下,这属于他的隐私,希望医生不要告诉他女朋友。我希望他能主动告知,但是在最后一次沟通中,患者明确表示,谁敢透露他的隐私,就让谁好看。”
隐私权与生命健康权如何平衡?
医生在涉及艾滋病时为何“左右为难”?根本原因在于现行法律体系中,隐私权与生命健康权之间,法律通常更倾向于保护前者。
在我国,多部法律法规都有涉及艾滋病告知问题。
《传染病防治法》第68条规定,疾病预防控制机构故意泄露传染病病人、病原携带者、疑似传染病病人、密切接触者涉及个人隐私的有关信息、资料的,需要承担法律责任。
《执业医师法》第22条、第63条规定了卫生部门及医务人员保护患者个人隐私的义务,以及违反义务的法律责任。
《民法典》第1226条规定,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应当对患者的隐私和个人信息保密。泄露患者的隐私和个人信息,或者未经患者同意公开其病历资料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多位受访者指出,一旦感染者病情被泄露,患者不仅婚事可能受阻,还会在社会生活和工作中遭遇障碍。如何平衡患者隐私权、配偶知情权与生命健康权,至今仍是一个有待完善的法律与伦理问题。
为解决这一冲突,国内一些地方已开始探索应对机制。2007年1月1日,云南成为全国首个通过地方性法规明确规定医生可对艾滋病患者配偶进行告知的省份。2021年3月,云南修订的《云南省艾滋病防治条例》进一步明确:艾滋病感染者和病人应当及时将病情告知其配偶或性伴侣;若本人拒绝告知,医疗卫生机构有权代为告知。
广西也采取了类似做法,但相关规定更加细致,且将“告知”职责赋予当地疾控部门,而非医疗机构。根据2013年7月1日广西正式实施的《广西壮族自治区艾滋病防治条例》的规定,艾滋病感染者和病人,应当将感染事实告知配偶或与其有性关系者,或委托疾控机构代为告知;如不告知或不委托告知的,疾控机构有权告知其配偶或者与其有性关系者。2019年该条例修订后,又增加了告知期限的限制:须在知晓感染结果后一个月内完成。
上述地方立法赋予相关机构在特定情境下的“告知权”。多位受访者表示,隐私固然重要,但当其可能危及他人健康甚至生命时,出于公共利益的考量,就应有所让步。从伦理和法理角度看,这种处理原则具备充分的合理性。
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教授、民商事法律科学研究中心执行主任石佳友解释,婚检场景中告知对象是即将成为合法配偶的特定人,隐私传播风险低,对感染者的影响主要是关系层面的调整,并不会引发遭受公众歧视的严重后果。从法理上讲,隐私权作为人格权的一部分,并非绝对权利,涉及公共利益时可以适度限制,国外亦是如此。
告知责任与立法建议:应强化患者的告知义务
民法典虽规定一方患重大疾病应在结婚登记前如实告知另一方,但对于未如实告知将承担何种法律责任,法律并未作出明确规定。国内一家妇幼保健院的生殖科主任医师张程表示,无论恋爱还是婚姻阶段,男女双方都应相互了解对方是否患有重大传染性疾病,这是对彼此健康的负责。
石佳友建议,应强化患者自身的告知义务和相关的法律责任,可由最高人民法院和最高人民检察院适时发布司法解释,明确在当事人明知自己患有严重传染性疾病、却拒不告知配偶或性伴侣并造成他人重大健康损害的情况下,可以参照“故意伤害罪”追究刑事责任。刑法规定,对其他人构成故意伤害罪,需造成实际身体伤害,刑期从三年直至死刑不等。通过司法解释或典型案例的方式强化感染者的告知义务,能够对故意隐瞒行为形成有效震慑。
至于由谁来承担告知责任,石佳友倾向于支持广西的做法。疾控中心作为依法履行职责的国家机关,拥有对传染病的监测和流行病学调查等法定职责,由其在高风险人群中履行告知义务,具备更强的合法性与专业性。不过他指出,目前国内多数地区尚未完善相关立法,疾控机构普遍缺乏法定依据,不愿意主动承担告知任务。
石佳友认为,当务之急是推动全国性法规的修订。合理的法律设计,应在尊重感染者隐私的同时,切实保障性伴侣的知情权与健康安全。这种平衡通过法律明确各方的权利边界,实现相互制约与保护。若要同时系统性地修改民法典、结婚登记条例、传染病防治法等多部法律法规,现实操作难度较大。当前更可行的路径是推动《艾滋病防治条例》的修订,作为行政法规,其修改流程相对简单灵活,可借鉴广西的做法,在条例中增设由疾控机构在婚检或确立性关系时履行告知义务的条款,并严格限定告知范围,仅限于配偶或同居性伴侣,避免扩大适用对象。
医客说
医生不是法律冲突的“缓冲垫”
“告知就停职,不告知就担责”——这不是选择题,是死胡同。
作为一名临床医生,我理解法律对患者隐私的保护初衷,也亲眼见过婚检中隐瞒HIV感染史的悲剧。但现行法律体系把医生推到了一个荒谬的境地:一方是《民法典》和《传染病防治法》构筑的隐私高墙,另一方是配偶生命健康权发出的道德拷问。我们夹在中间,怎么做都是错。
案例触目惊心:上报疾控并被停职;擅自告知对方亦被停职;沉默不语则眼睁睁看着无辜者感染。法律没给医生明确指引,却准备了停职、吊销执照甚至诉讼的“惩罚套餐”。我们既不是法官,也不是执法者,凭什么要承担立法空白造成的后果?
问题的核心很清楚:患者隐私权不应成为隐瞒传染病的保护伞,医生的职业责任也应受到法律保护。云南、广西等地已通过地方立法明确“代为告知”的路径,为何全国性法规迟迟不能修订?
我呼吁,尽快修订《艾滋病防治条例》,将告知配偶的职责明确交由疾控机构承担,并严格限定告知对象。在此之前,请不要再让医生沦为法律冲突的“缓冲垫”——这个代价,我们承受不起。
【责编】医客君
【文章来源】华医网
【图片来源】网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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