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卖小哥张某风里来雨里去,拼尽全力,可一场突如其来的意外,夺走了他的生命,引发了一场与保险公司的理赔官司。4月24日,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发布了该案件最新进展。法院判决保险公司应全部赔付60万元保险金给张某家属。

事发当天,张某像往常一样,骑着电动车奔波在送餐路上。可就在某路口,他突然倒地,路人赶紧报警、呼叫120。遗憾的是,4个小时后,医院宣布张某抢救无效死亡。急救病历显示,张某死亡原因为呼吸心搏骤停,且他之前有冠心病手术史、高血压病史。

张某所在的公司为包括他在内的外卖员,在某保险公司投有保险,其中保障项目有“猝死”,保额60万元。张某家属认为张某是在送餐过程中出事,且在保险期间,保险公司应该理赔,于是将保险公司诉至法院,要求保险公司赔付60万元保险金

法院审理查明,事发当天,张某送了15单外卖,取消了4单,跑了21.3公里。其中有一个订单已超时4个多小时未送达。结合路人报警时间和医院的死亡证明,能确认张某是在送餐途中倒地,且在48小时内抢救无效死亡,该事故发生在保险期间,符合“猝死”的特征。

而保险公司拒绝理赔,理由是双方在保险合同中有“特别约定”:被保险人保单生效前已患特定疾病导致的猝死,保险人不承担赔偿责任,即“既往症”导致的猝死,保险公司不赔;发生猝死后,必须做尸检确定死因,如无尸检报告,保险公司最多只赔10%。据此,保险公司认为,张某有冠心病、高血压病史,属于“既往症”,且家属未做尸检,所以只赔6万元。

法院明确,张某符合案涉保险合同约定的猝死特征,案涉事故属于保险责任的理赔范围。案涉保险合同附加合同对猝死的定义为:“指由潜在疾病、身体机能障碍或其他非外来性原因所导致的、在出现急性症状后发生的突然死亡,以医院的诊断或公安、司法机关的鉴定为准。”而特别约定中,“被保险人保单生效前已患特定疾病导致的猝死,保险人不承担赔偿责任”及未提供尸检报告最多赔付10%的内容,实质上是在保险责任已包含猝死的前提下,将部分猝死情形排除在理赔范围之外,属于减轻保险人赔偿责任的免责条款。

我国保险法规定,对保险合同中免除保险人责任的条款,保险人在订立合同时应当在投保单、保险单或者其他保险凭证上作出足以引起投保人注意的提示,并对该条款的内容以书面或者口头形式向投保人作出明确说明;未作提示或者明确说明的,该条款不产生效力。案中保险公司未能提供有效证据,证明其已就案涉免责条款向投保人履行了提示及明确说明义务,该免责条款无效。因此,法院判决保险公司向张某家属支付保险金60万元。

本案不仅明确了保险合同中免责条款的生效条件,也为户外劳动者权益保障及保险行业规范经营提供了重要指引。用人单位为劳动者投保的商业保险,是劳动者合法权益的重要保障,当事故符合保险理赔条件时,劳动者或其家属有权依法主张理赔;保险公司在签订保险合同时,应当就免责条款向投保人履行明确的提示及说明义务,留存相关证据,否则免责条款无效,仍需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记者 张潇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