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6年2月6日,我司收到乐山市市中区文化体育和旅游局(以下简称“采购人”)“非遗贺新春·寻味中国年系列活动服务”采购项目的中标通知书,服务期360天。一个月后,项目被单方面终止。
这不是一起单纯的合同纠纷。透过这起事件,可以看到地方政府采购中程序失范、履约随意、内部管理混乱等深层问题。
中标通知书的效力,为何形同虚设?
按照招标文件中的规定,中标通知书发出后,双方应当在30天内签订合同。采购人改变成交结果的,应当依法承担法律责任。这条规定的目的,是为了维护政府采购的严肃性和供应商的合理信赖。
然而在本次事件中,采购人在中标后增设招标文件外的条件,导致合同未能按期签订。随后,又以“春节已过”为由,单方通知终止项目。
更令人费解的是,采购人一边宣传活动已办成,一边通知中标方无法实施。中标通知书的效力何在?采购人是否已通过其他渠道实际执行了该项目?这些问题指向的,是政府采购中“先做后招”“边招边做”的潜规则。
项目取消的理由,为何前后矛盾、难以自洽?
采购人给出了三种说法:口头说“春节已过”,正式函件写“环境重大变化”,监管部门又提“投诉成立”,三个理由难以自洽。关键在于:“春节已过”与招标文件白纸黑字的“360天服务期”直接冲突——一个年度性项目不可能只认一个春节,否则服务期就是虚假承诺。而“投诉成立”更是逻辑倒置,投诉通知在取消公告之后才送达。至于那份从未在招标文件中出现的“国务院文件”或“内部文件”,采购人拿它作为取消依据,恰恰违背了《政府采购法》最基本的公开透明原则。三种说法,本质上都在掩盖同一个事实:取消决定缺乏正当依据。
行政失误引发连锁反应,暴露基层治理短板
3月10日,我司突然接到通知,称有供应商投诉本项目,要求我司配合。追根溯源,该投诉的产生源于采购人自身:因办公地址未及时更新,供应商质疑函被拒收;工作人员称“未知晓是质疑函”,未能接收;最终导致供应商向监管部门提起投诉。而在后续处理中,采购人仍未识别该质疑已超过法定质疑期。
地址更新、接收函件、判断时效——这些是行政工作的基本功。接连失守,暴露的是一线公职人员法律素养和程序意识的缺失。一个连质疑函都无法正常接收的单位,如何保障采购程序的合法合规?
全国统一大市场背景下,政府采购的底线在哪里?
《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快建设全国统一大市场的意见》明确提出,要持续清理招标采购领域违反统一市场建设的规定和做法,维护公平竞争秩序。
政府采购作为公共资源分配的重要方式,其公正性、规范性直接关系到市场主体对营商环境的信心。一个项目可以因“春节过了”而随意取消,一份中标通知书可以因采购人的内部“研究”而作废,一份质疑函可以因地址未更新而被拒收,这样的环境,如何让企业敢于投资、放心经营?
我司已将全部证据通过信访渠道提交,并委托律师依法维权。此事的最终结果,不仅关乎一家企业的合法权益,更关乎地方营商环境的底色。
我们期待上级部门的调查能够厘清事实,纠正违规,也期待这起个案能够成为推动政府采购更加规范、透明的一次契机。公平竞争不是口号,法治化营商环境需要每一个环节的坚守。
浙江珞拾科技有限公司
2026年4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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