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年来,韶关法院依法审理了一批涉知识产权纠纷案件,切实加大知识产权司法保护力度,助力营造尊重知识、崇尚创新、诚信守法、公平竞争的法治化营商环境。
时值第26个世界知识产权日,韶关市中级人民法院摘选部分知识产权保护典型案例予以发布,主要涉及商标权、著作权、作品网络传播权、不正当竞争等民事、刑事案件类型,充分展现韶关法院以高质量知识产权司法保护为新质生产力蓄势赋能的生动实践。
目录
1.某集团公司诉李某等侵害商标权纠纷案——转让网店未过户并出借账户收款,需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2.杭州某创意公司诉曲江某食品厂著作权侵权纠纷案——具有独创性的商用字体受著作权法保护
3.某科技公司诉某农业公司侵害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案——个人会员权限仅适用于个人使用,不能延伸至商用场景
4.武汉起洋白蚁防治公司诉韶关起洋白蚁防治公司不正当竞争纠纷案——擅自使用他人企业名称攀附商誉,构成不正当竞争
5.易某某诉陈某某特许经营合同纠纷案——特许经营合同无效,加盟费应依法返还
6.茅台公司诉某商行侵害商标权纠纷案——经营者应对商品的来源尽到合理审慎审查义务
7.卢某某、谢某某假冒注册商标罪案——假冒注册商标,情节严重的,构成刑事犯罪
案例1
某集团公司诉李某等侵害商标权纠纷案——转让网店未过户并出借账户收款,需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基本案情
2014年1月,某集团公司经授权许可获得“”注册商标专用权,该注册商标核准使用商品为第14类:钟、表和计时器。2022年6月,某集团公司发现“EMPORIO ARMANI海外店”淘宝店铺未经其许可,在该店铺销售的手表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的标识,侵害了其商标专用权。“EMPORIO ARMANI海外店”的卖家认证人系李某。2020年12月23日,李某与陈某签订了《店铺转让合同》,约定将淘宝网店转让给陈某,但未办理店铺过户手续。根据法院调取的涉案淘宝店铺自2021年4月24日至2023年6月25日止的交易明细,商品名称与“阿玛尼”“Armani”有关的交易成功的订单约15000单,成交金额约1800多万元,该成交款项均直接转入李某的支付宝账户,再从李某的账户转账到方某的银行账户上。据此,某集团公司诉请李某、陈某、方某连带赔偿200万元经济损失。
裁判结果
法院经审理认为,首先,陈某为涉案店铺的实际经营者,其在涉案店铺销售的商品,侵犯了某集团公司的注册商标专用权,依法应承担侵权赔偿责任。其次,陈某销售涉案侵权商品的销售金额在转入李某的支付宝账户后,均转到方某的银行账户上,即方某为被诉侵权商品销售所得的收款人,故其应与实际经营者陈某承担侵权赔偿责任。再次,李某作为涉案店铺的注册人,虽其已将涉案店铺转让给陈某,但未按淘宝平台的相关规定办理转让手续,在满足店铺过户条件后亦未及时进行过户,而且还将其已实名认证的支付宝账户提供给陈某用于店铺经营,主观上对案涉侵权行为的发生具有过错,客观上亦为案涉侵权行为的实施提供了帮助。故李某应对案涉侵权行为承担连带责任。
典型意义
本案明确电商店铺登记主体与实际经营主体不一致时的连带责任认定规则,店铺注册人转让店铺未办理过户登记,并出借实名认证账户用于收款,为店铺实际经营者实施商标侵权行为提供了帮助,依法应承担连带赔偿责任。该认定有力压实网店登记主体的管理责任,破除“转让即免责”的错误观念,有效规制借壳经营、隐蔽侵权等行为,为规范电商经营秩序、强化知识产权司法保护提供了明确裁判指引。
案例2
杭州某创意公司诉曲江某食品厂著作权侵权纠纷案——具有独创性的商用字体受著作权法保护
基本案情
杭州某创意公司诉称,曲江某食品厂生产的“外婆菜”产品包装上,擅自使用了带有《叶根友毛笔行书字体》中“外婆菜”及《叶根友毛笔特色字体》中“传统工艺结合现代食品加工技术精心制作美味爽口乃是佐餐下酒之首选”书法作品的产品标识和包装装潢,侵犯了其享有《叶根友毛笔特色字体》《叶根友毛笔行书字体》的著作权,应立即停止侵权、赔偿经济损失及合理维权费用60000元。
裁判结果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叶根友毛笔行书字体》《叶根友毛笔特色字体》中的“外婆菜”“传统工艺结合现代食品加工技术精心制作美味爽口乃是佐餐下酒之首选”等单字,与通用字体在笔触风格、书写特征、字形选择等方面存在明显区别,具有审美意义和独创性,属于受著作权法保护的美术作品。杭州某创意公司经著作权人叶根友授权,获得上述美术作品的著作权,且有权以自己的名义就侵犯涉案作品著作权的行为提起诉讼。曲江某食品厂未经授权许可在其生产、销售的被诉侵权商品上使用了杭州某创意公司享有复制权、发行权的美术作品,依法应承担停止侵权、赔偿损失的民事责任。最终,法院依法判决曲江某食品厂停止侵权并赔偿经济损失及合理维权费用3500元给杭州某创意公司。
典型意义
本案聚焦企业易忽视的字体侵权风险,既厘清字体保护边界、破解认知误区,又强化企业合规经营、防范侵权风险的意识。法院明确具有独创性的商用字体受著作权法保护,清晰区分通用字体与原创字体,纠正“汉字可随意商用”的错误认知,启示各类企业树立“先授权、后使用”理念,规范字体商用行为,销售企业亦需加强进货查验,从源头防范字体侵权纠纷,助力企业规范健康发展。
案例3
某科技公司诉某农业公司侵害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案——个人会员权限仅适用于个人使用,不能延伸至商用场景
基本案情
某农业公司为了排版美观,在自己编辑运营的公众号发布的四篇推文中,分别使用了四张未经授权的网络图片,图片著作权人某科技公司诉至法院,要求赔偿经济损失及合理维权费用10000元。某农业公司辩称其员工是某科技公司的终身会员,其属于合理使用,不构成侵权。
裁判结果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案涉作品是使用软件绘制的图片,具有一定的独创性,可认定为美术作品。某科技公司经合法授权获得案涉作品的著作权,有权对某农业公司的侵权行为提起维权诉讼。某农业公司未经某科技公司许可,擅自在其运营的微信公众号使用了与案涉权利作品基本一致的图片,使公众能够在其个人选定的时间和地点获得作品。某农业公司运营的企业公众号是面向公众的商业宣传载体,并非个人使用场景,即便某农业公司的员工是某科技公司的终身会员,在未取得授权的情况下将某科技公司的权利作品用于企业商用,亦不属于合理使用。综上所述,某农业公司的行为已侵犯某科技公司对案涉美术作品享有的信息网络传播权。最终,法院依法判决某农业公司赔偿经济损失及合理维权费用800元给某科技公司。
典型意义
本案典型意义在于明确公众号商用配图版权边界,厘清“个人会员权限”与“企业商用使用”的区别。针对企业普遍存在的认知误区,本案明确了:个人会员权限仅适用于个人使用,不能延伸至企业商用场景;企业公众号商用配图必须事先获得著作权人明确授权,网络图片并非“无主之物”,切勿随意使用,任何未经授权的使用行为都可能承担民事侵权责任。本案为规范企业新媒体运营、防范版权侵权风险提供了清晰指引,从而引导企业规范公众号运营,严守版权红线。
案例4
武汉起洋白蚁防治公司诉韶关起洋白蚁防治公司不正当竞争纠纷案——擅自使用他人企业名称攀附商誉,构成不正当竞争
基本案情
武汉起洋白蚁防治公司主营白蚁防治技术及产品研发、销售。2021年3月30日,该公司取得第4328812号发明专利,发明名称为白蚁仿生诱杀控制装置;同年12月17日,被认定为高新技术企业。其法定代表人郑启洋亦因白蚁防治相关工作被央视媒体报道。2024年,武汉起洋白蚁防治公司发现,韶关地区出现一家“韶关起洋白蚁防治公司”,其门头店招为“韶关起洋防治白蚁科技有限公司 白蚁终结者 白蚁防治 有害生物防治(白蚁 红火蚁 除四害 消杀)除甲醛”。该公司还在宣传手册中印有“武汉起洋白蚁防治科技有限公司白蚁终结者韶关分公司”等字样,在店内摆放销售标示了白蚁防治、有害生物防治等内容的相关产品。武汉起洋白蚁防治公司认为,其并未在韶关设立分公司或开展相关授权经营,韶关起洋白蚁防治公司的行为构成不正当竞争,请求判令韶关起洋白蚁防治公司停止不正当竞争行为并赔偿经济损失。
裁判结果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武汉起洋白蚁防治公司与韶关起洋白蚁防治公司的营业范围均包含白蚁防治。武汉起洋白蚁防治公司的成立时间早于韶关起洋白蚁防治公司,且经过多年经营、宣传、推广,已经具有一定影响力。韶关起洋白蚁防治公司未经武汉白蚁防治公司授权,擅自在其企业名称、产品宣传手册使用武汉起洋白蚁防治公司的企业名称,会导致相关公众误认为其与武汉起洋白蚁防治公司存在特定联系,构成不正当竞争。最终,法院依法判决韶关起洋白蚁防治公司向武汉起洋白蚁防治公司赔偿经济损失及合理维权费用8000元。
典型意义
本案是一起典型的不正当竞争纠纷案件,被告擅自使用他人有一定影响的字号(或近似字号),注册同行业企业经营、误导消费者、蹭取商誉进行不正当竞争,试图“搭便车”获取不当利益。法院通过判决划清了企业字号使用的法律边界,同时明确了企业字号的使用应遵循诚实信用原则,不得侵犯他人在先的合法权益,对于维护市场竞争秩序、保护知名企业的合法权益、打击不正当竞争行为具有积极意义。
案例5
易某某诉陈某某特许经营合同纠纷案——特许经营合同无效,加盟费应依法返还
基本案情
2023年,易某某欲开一间店铺,遂与陈某某签订了《功夫烧饼连锁加盟合同书》。合同签订后,陈某某为易某某选择店铺地址,易某某按照陈某某的要求装修店铺、采购机械设备和食材原料、办理营业执照等。就在一切准备工作就绪,店铺开业前,由于同业竞争激烈、店铺开设间隔不符合要求、选址失误等因素,易某某决定解除加盟合同,在微信告知陈某某,并表达不再继续经营店铺,且解除加盟合同的意思表示,陈某某亦当面表示会将加盟费退还给易某某,但一直以各种理由推脱未退还,易某某遂诉至法院,要求返还加盟费。
裁判结果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商业特许经营是指拥有注册商标、企业标准、专利、专有技术等经营资源的企业,以合同形式将其拥有的经营资源许可其他经营者使用,被特许人按照合同约定在统一的经营模式下开展经营,并向特许人支付特许经营费用的经营活动。企业以外的其他单位和个人不得作为特许人从事特许经营活动。陈某某并不符合从事特许经营活动的条件,其与易某某签订的《功夫烧饼连锁加盟合同书》,违反了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依法无效。虽然案涉合同因陈某某不符合从事特许经营活动的条件而无效,但陈某某因该合同取得的加盟费28000元也应返还给易某某。最终,法院依法判决陈某某返还加盟费28000元给易某某。
典型意义
本案中,法院明确即使特许经营合同无效,特许人因该合同取得的加盟费也应依法返还,彰显了“无效合同财产返还”的民法基本原则,切实维护了被特许人的财产权益。同时,本案也警示市场主体,个人不得擅自从事特许经营活动,否则将承担合同无效及返还财产的法律后果。广大创业者在加盟前应审慎核查特许人主体资质,避免因特许人资质不符导致合同无效、权益受损,进一步规范了特许经营市场秩序,促进特许经营行业健康有序发展。
案例6
茅台公司诉某商行侵害商标权纠纷案——经营者应对商品的来源尽到合理审慎审查义务
基本案情
茅台公司诉称,某商行销售的“茅台酒”为假冒注册商标的飞天贵州茅台酒,上述茅台酒已被某市场监督局查获,共29瓶,鉴定市场价格达92280元,被诉侵权产品涉及侵犯茅台公司的6个注册商标,严重侵犯了其合法权益,遂诉至法院,诉请某商行停止侵权、赔偿损失。
裁判结果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某商行销售的被诉侵权商品未经茅台公司授权许可,使用了与涉案注册商标相同或近似的标识,容易导致相关公众的混淆,侵犯了茅台公司的注册商标专用权,且某商行未对商品的来源尽到合理审慎的审查义务,故法院判决某商行立即停止侵害茅台公司注册商标专用权,并向茅台公司赔偿经济损失及维权合理费用合计3万元。
典型意义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之规定,销售不知道是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能证明合法来源的可不承担赔偿责任,但此处的“不知道”绝非主观上的放任或漠视,而必须以履行“合理审慎审查义务”为前提。本案中,某商行作为商品经营者,在采购茅台酒这类高知名度、高价值商品时,本应具备更高的注意义务——需查验供货商资质、品牌授权文件、正规进货凭证等,但其未能提供有效证据证明已尽审查责任,故无法援引“合法来源”免责。“不知情”不能成为逃避责任的挡箭牌,广大经营者切勿因一时侥幸或贪图低价,放松对货源的审查。
案例7
卢某某、谢某某假冒注册商标罪案——假冒注册商标,情节严重的,构成刑事犯罪
基本案情
2024年7月15日至2024年9月12日,卢某某、谢某某未经注册商标所有人许可,在广东省南雄市某出租屋内,购置设备并聘请人员生产加工带有“”“AirPods Pro”“AirPods”“Designed by Apple in California”注册商标的蓝牙耳机、耳机充电仓等,并将产品出售给他人牟利。其中卢某某负责购买设备、提供原材料及进行销售,谢某某受聘于卢某某负责耳机的加工、刻印商标标记等,赚取加工费用。至案发时止,卢某某、谢某某生产上述蓝牙耳机约2700套,以每套22-28元不等的价格出售给他人,共计出售约2400套,销售金额共计约60720元。
裁判结果
法院认为,卢某某、谢某某未经注册商标所有人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假冒注册商标罪,依法应予惩处。综合案件情节、性质等,法院对卢某某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72000元;对谢某某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6000元。
典型意义
尊重知识产权是商业活动的基石,任何试图通过“搭便车”、“蹭名牌”来获取短期利益的行为,最终都将付出沉重的法律代价,不仅要承担民事赔偿责任,更可能身陷囹圄!该案例彰显了通过刑事审判惩治知识产权犯罪,加大知识产权保护力度的价值导向,同时启示广大消费者在购买商品时,要选择正规渠道,注意查看商品的商标、包装、质量等信息,避免购买到假冒伪劣产品。
2026年4月23日,翁源法院开展知识产权宣传周宣传活动。
文字:韶关中院 翁源法院
编辑:封俊
审核:陈东阳 刘诚
责编:罗清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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