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年3月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家庭暴力法》正式施行。明确提出反家庭暴力是国家、社会和每个家庭的共同责任,国家禁止任何形式的家庭暴力。愿每一个“她”,都能在安全的家中绽放最温暖的笑容。
什么是家庭暴力?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家庭暴力法》第二条规定:本法所称家庭暴力,是指家庭成员之间以殴打、捆绑、残害、限制人身自由以及经常性谩骂、恐吓等方式实施的身体、精神等侵害行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人身安全保护令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三条规定:家庭成员之间以冻饿或者经常性侮辱、诽谤、威胁、跟踪、骚扰等方式实施的身体或者精神侵害行为,也属于“家庭暴力”。
遇到家庭暴力可以怎么做?
01向有关单位投诉、反映或者求助
家庭暴力受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可以向加害人或者受害人所在单位、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妇女联合会等单位投诉、反映或者求助。有关单位接到家庭暴力投诉、反映或者求助后,应当给予帮助、处理。
02向公安机关报案
公安机关接到家庭暴力报案后应当及时出警,制止家庭暴力,按照有关规定调查取证,协助受害人就医、鉴定伤情。公安机关认为家庭暴力情节较轻,依法不给予治安管理处罚的,由公安机关对加害人给予批评教育或者出具告诫书;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03向人民法院起诉
人民法院审理涉及家庭暴力的案件,可以根据公安机关出警记录、告诫书、伤情鉴定意见等证据,认定家庭暴力事实。监护人实施家庭暴力严重侵害被监护人合法权益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被监护人的近亲属、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等有关人员或者单位的申请,依法撤销其监护人资格,另行指定监护人。被撤销监护人资格的加害人,应当继续负担相应的赡养、扶养、抚养费用。
04向人民法院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
因遭受家庭暴力或者面临家庭暴力的现实危险,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1)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时,应当具备以下条件:有明确的被申请人、有具体的请求、有遭受家庭暴力或者面临家庭暴力现实危险的情形。(2)人身安全保护令包括禁止被申请人实施家庭暴力,禁止被申请人骚扰、跟踪、接触申请人及其相关近亲属,责令被申请人迁出申请人住所,保护申请人人身安全的其他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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面对家暴零容忍
家庭暴力不是“家务事”,而是违法行为。遭遇家暴,请立即报警、就医和收集证据,通过合法途径积极维权,以法为盾,向家暴亮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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厘清家暴范畴
①家庭暴力形式多样,不仅限于殴打等身体侵害,通过恐吓、谩骂、侮辱、诽谤等方式对家庭成员的精神造成侵害的精神暴力行为以及强行限制家庭成员的人身自由行为等均可能涉及家暴。
②家庭成员以外共同生活的人之间实施的暴力行为,也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家庭暴力法》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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掌握维权途径
学习《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家庭暴力法》及相关规定,增强自我保护意识,了解维权途径及方式,依法维护合法权益。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家庭暴力法》
第十三条 家庭暴力受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可以向加害人或者受害人所在单位、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妇女联合会等单位投诉、反映或者求助。有关单位接到家庭暴力投诉、反映或者求助后,应当给予帮助、处理。
家庭暴力受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也可以向公安机关报案或者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
单位、个人发现正在发生的家庭暴力行为,有权及时劝阻。
第十四条 学校、幼儿园、医疗机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社会工作服务机构、救助管理机构、福利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在工作中发现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遭受或者疑似遭受家庭暴力的,应当及时向公安机关报案。公安机关应当对报案人的信息予以保密。
第十六条 家庭暴力情节较轻,依法不给予治安管理处罚的,由公安机关对加害人给予批评教育或者出具告诫书。
告诫书应当包括加害人的身份信息、家庭暴力的事实陈述、禁止加害人实施家庭暴力等内容。
第二十条 人民法院审理涉及家庭暴力的案件,可以根据公安机关出警记录、告诫书、伤情鉴定意见等证据,认定家庭暴力事实。
第二十三条 当事人因遭受家庭暴力或者面临家庭暴力的现实危险,向人民法院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
当事人是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因受到强制、威吓等原因无法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的,其近亲属、公安机关、妇女联合会、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救助管理机构可以代为申请。
第三十三条 加害人实施家庭暴力,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来 源 |红河中院新闻中心
编辑:肖燚琦
审核:杨建华
审定:林慧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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