据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4月27日,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下称上海一中院)公开宣判上海市闵行区委原常委、副区长汪向阳受贿一案,对被告人汪向阳犯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三百万元;违法所得予以追缴,上缴国库。

经审理查明:2010年至2024年,被告人汪向阳利用担任上海市闵行区新虹社区(街道)办事处主任、闵行区规划和土地管理局党委副书记、局长、闵行区土地储备中心主任、上海闵行地产经营有限公司董事长、闵行区推进九星市场转型改造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主任、上海市治理虹桥机场航空噪声联合工作组闵行协调组副组长、闵行区副区长、闵行区委常委等职务上的便利,为相关单位和个人在取得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承接市政工程项目及其他事项中提供帮助、谋取利益,非法收受财物共计折合人民币2,959万余元。

上海一中院认为,被告人汪向阳身为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为他人谋取利益,单独或伙同相关人员非法收受他人财物,其行为已构成受贿罪,且数额特别巨大。鉴于汪向阳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主动交代办案机关尚未掌握的大部分受贿事实,具有坦白情节;检举揭发他人犯罪行为,经查证属实,具有立功表现;自愿认罪认罚,受贿违法所得可全额追缴等,具有法定、酌定从宽处罚情节,故依法对其从轻处罚。法庭遂作出上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