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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场大促,人头攒动。年过六旬的李女士站立许久后体力不支,便在隔离带内的空地上席地而坐。谁知,一根脱落回缩的“一米栏”绳头,竟如暗箭般击中她的右眼……这究竟是怪旁人动作冒失,怪李女士坐姿不对,还是怪主办方管理缺位?近日,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法院(以下简称“闵行区人民法院”)审结了这样一起身体权纠纷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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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I图

排队时被绳头击中眼球

某消费节期间,某品牌公司在商场中庭举办大促,现场用伸缩隔离带(俗称“一米栏”)围出排队区域,四周未设置座椅或休息区。

李女士站立许久后体力不支,便在隔离带内的空地上席地而坐。此时,排在附近的黄女士正弯腰为孩子脱外衣,衣服恰巧钩住了隔离带的锁扣。为了取回衣服,黄女士用力一拉,不料隔离带锁头脱落,绳带瞬间回缩,绳头击中李女士右眼。

李女士被120紧急送医,诊断为右眼眶周软组织淤肿、结膜出血。此后数月,她接受了视网膜激光光凝术。司法鉴定认定:虽未构成伤残,但李女士伤后需休息90至120日,护理30日,营养30日,各项损失共计1.2万余元。

就责任承担问题,三方协商未果,李女士将黄女士和品牌公司一并告上法庭。

三方各执一词,谁该担责?

李女士认为,黄女士是直接侵权人,应承担赔偿责任;某品牌公司作为活动组织者,现场秩序混乱、无人疏导,未尽安全保障义务,应承担补充赔偿责任。

黄女士辩称,自己并未直接接触原告,伤害是隔离带绳头回弹所致,因果关系不成立;而且李女士自行坐地,如果站着,绳头只会打到身体,冬季衣服厚不会受伤,因此李女士自身存在重大过错,应减轻或免除自己的责任。

某品牌公司称,排队不设座椅是常态,原告李女士坐地与损害无因果关系;公司有活动预案、现场有广播提示,事后也打了120并安抚伤者,已尽合理义务;况且活动外包给了第三方公司承办,现场管理应由活动承办方负责,自己并非安全保障义务人。

法院判决

闵行区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黄女士为其子脱衣时,衣物钩挂伸缩隔离带,其拉扯行为直接导致锁头脱落、绳带回缩,击中李女士眼部。作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黄女士应当预见到在人员密集的排队区域拉扯隔离带可能伤及旁人,因其疏忽大意未能预见,存在过错,应承担侵权赔偿责任。

针对黄女士“原告坐地属重大过错”的抗辩,法院未予支持。法院指出,活动现场未设休息座椅,排队持续时间较长,结合李女士的年龄,短时席地而坐符合常理。法律意义上,李女士并无过错。

针对某品牌公司“活动已外包、应由承办方担责”的主张,法院未予支持。法院明确,经营者、管理者是安全保障义务的法定主体,不得以外包为由对抗受害人的赔偿请求权。某品牌公司虽设置了隔离带,但未对排队人数、人员密度、现场秩序进行有效管控,应承担补充赔偿责任。

最终,法院判决黄女士承担主要责任,赔偿李女士各项损失共计12815.27元;某品牌公司承担20%的补充赔偿责任。案件现已生效。

原标题:《六旬女子排队时被“一米栏”绳头弹伤右眼,谁该负责?法院这样判》

栏目编辑:顾莹颖

本文作者:新民晚报 赵菊玲 通讯员 俞云晟

题图来源:AI图

图片来源:AI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