7元打车费,引发一起案件
日前,柳州市柳江区人民法院
审结了这起故意伤害案
一时冲动采用暴力方式解决纠纷的乘客
因犯故意伤害罪
被判处有期徒刑3年2个月
同时承担民事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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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年5月一天凌晨1时许,曾某在柳江区一家酒店附近搭乘韦某的出租车回家。到家后,曾某用微信先支付韦某20元车费,然后称回家取现金支付剩余的7元车费,让韦某在门外等。韦某久等未见曾某出来,便敲门。曾某开门后因车费及敲门的事与韦某发生争吵。在这过程中曾某拿刀捅向韦某,导致韦某胸部损伤。经鉴定,韦某损伤程度为重伤二级。
案发后,曾某主动投案,检察机关以涉嫌故意伤害罪对曾某提起公诉。韦某提起附带民事诉讼,主张各项经济损失共计3.5万余元。鉴于案发后韦某亲属代为赔偿5000元,曾某尚应赔偿3万余元。
柳江区法院经审理认为,曾某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人重伤二级,其行为已构成故意伤害罪,鉴于其有自首情节,亲属部分赔偿被害人损失,依法予以从轻处罚。法院依法判处曾某有期徒刑3年2个月,赔偿韦某29293.66元。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二百三十四条 【故意伤害罪】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犯前款罪,致人重伤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死亡或者以特别残忍手段致人重伤造成严重残疾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来源:广西法治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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